战略地图由平衡计分卡的创始人罗伯特·卡普兰(Robert S. Kaplan)和大卫·诺顿(David P. Norton)提出。在平衡计分卡中,卡普兰和诺顿创造性地提出“你不能衡量的,就无法管理”。
编写体例上,本教材共分六章,分别以知识产权总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域名权)为次。显然,笔者没有沿袭大多数知识产权法教材在末篇设“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来专门介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编撰方法。个中缘由有二:其一,笔者很赞同中国政法大学金勇军先生的观点,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属于民法范畴,在其中专门讨论属于国际法范畴的国际条约“似不合适”;其二,国际公约、条约的简介独立成篇,于教于学均显些许枯燥。鉴于此,笔者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的重要内容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相关内容融合.以期让读者在对比中消化国际公约与条约的内容。此外,本教材在每章之首列出“本章重点提示”与“本章关键术语”,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共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四编;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权威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选题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的实务工具用书。 同套书中《人民法院刑事指导
华为是一家持续成功的很好企业,更是战略管理成功企业的典范。华为有一套在长期实践中磨炼而成的端到端战略管理重器,即DSTE战略管理体系,它有效确保了华为取得全方位的成功,并能抵御强大的不确定性冲击。本
“海外现行版权法译丛”之一。内容主要是编译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现行的主要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公约及实施细则。为了体现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整性,还补充翻译了对现行版权法的修改文件或补充性法规。 我国目前对国外版权法的了解十分有限,缺乏对国外版权法的整体性关照,也缺乏对数字时代国外版权法变革的系统深入了解。本译丛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较高的文献资料价值。
科学研究工作是一种以探索自然客观规律与社会演进规律为目的的复杂的智力劳动,是一项艰难苦涩但富有创新价值的研究工作,研究人员必须进行系统的研习和长期的积累,并充分掌握外相关文献与资料,才能从事独立的、创造性的学术研究,从而在各自的学术领域取得骄人的成就。 我很欣喜地看到,我校科学研究院的研究人员,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集体智慧,励心创作,出版了他们的学术系列专著——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社科文库》辑。这一文库的面世一方面反映了他们努力勤奋的学术精神,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具有厚实强劲的科学研究能力。 这套文库的辑共包括十部著作。它们当中,既有基础性学术理论研究,也有揭示社会发展规律的实践分析;既有对特定历史时期与学术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多学科与跨学科优势
本书聚焦于BLM(Business Leadership Model, 业务领先模型)在业务战略管理领域的具体应用,从一个业务经营者的角度重点阐述了业务战略管理三部曲—一战略设计、战略解码与战
本书是专业理论和前沿视角并重的实战图书,立足管理者视角,将财务、战略、决策三个主题融会贯通,以企业创造可持续发展价值为导向,对战略设计、财务分析、风险管控、财务智能等内容进行深度解构。本书强调方法论与
本书主要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对涉及申请文件撰写的各个法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33条)的适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给出了的解释和说明,对新审查员的审查工作能够起到的指导作用。
《电学领域复审、无效案件特点和典型案例评析》的内容涉及电学领域十一个方面的专利复审、无效审查的典型案例及评析,基本上囊括了电学领域专利审查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审查涉及的问题,每个方面分别介绍了其的新技术、申请专利情况,并列举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评述。
在论证制度时,不应只关注权利本身的正当性,还应当关注的界限,后者在意义上,也涉及到我国宪法的目标。本文提出了一种分析制度的宪法进路,它主张存在于市场,但不属于市场;是一种促进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肩负着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任务。
在论证制度时,不应只关注权利本身的正当性,还应当关注的界限,后者在意义上,也涉及到我国宪法的目标。本文提出了一种分析制度的宪法进路,它主张存在于市场,但不属于市场;是一种促进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柱;肩负着构建近代民族国家的任务。
无救济则无权利,呈碎片状分布的知识产权经由私法救济,方才呈现出体系化的图景,逐步演进为科学理论。私法救济,属老生常谈,但常谈而常新,本书的新则在于主导思想的纯化、立论基础的进化、保护模式的深化和具体构造的细化。具体而言,本书从分析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出发,强调私权属性对于制度构建和运行的重要作用,以法益这一新的立论基础与分析框架剖析广义知识产权法的二元结构,探究原则与规则这两种规范形式的区别与联系,明确设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运作机理,具体构建以请求权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私法救济体系。以传统民法学理论为依据探讨知识产权问题,在民法学理论不敷使用时反观问题所在,还原舶来的概念或回归被移植的制度的原点,如此才能让我们在一个大致正确的方向上实现民法学理论的现代化,并用以有效解决
反垄断制度的研究历来处于不同学科、派别的重叠和交汇之间,其特有的开放性和权变性,决定了其边缘性特质,而无法以单一维度予以归纳和概括。将知识产权纳入反垄断法体系予以解读,并非仅仅是同一研究客体在不同领域的堆砌和平推问题,不同进路的视野,或者称之为“眼界”,实则蕴含的是“问题意识”。本书着力探讨了知识产权相关市场及其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以此认清知识产权纠纷所涉时空性条件,并更好地区分在该范围内什么是知识产权的合理行使,而什么又是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进而总结出判定的一般规则及其特点所在;还明确了搭售、拒绝许可、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超高定价、滥用知识产权制度等典型滥用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反垄断规制的核心点所在,使反垄断执法活动更具科学性和效率性。X后在评述我国相关反垄断立法现状
开放源代码运动已经不再仅是对“自由”和“共享”理念的追求了,她已经向市场化迈进,Copyleft与Copyright开始兼容,开源软件也从早期的将专有软件视为魔鬼转而现在的与其和平共处。 开放源代码软件并不是处在公有领域的软件,它在理念上有反抗传统知识产权法之处,但是行动上却寻求包括法、商标法、专利法在内的综合保护,这些保护与许可协议(合同法)相结合,已经为开源软件建立一个类似专有软件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体系。 本书探讨开源软件与专有软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异曲同工,同时也支持那些为开源奋斗的人们,希望能为构建一个合理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的软件社会添上一块铺路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