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学术成果十分丰富,在编写词典的过程中碰到的个问题就是,知识关权法学的边界何在?感到许多著述中讨论的知识产权并非法学问题,而是经济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方面的问题。为了忠实于自己的学科,也是出于避免进入没有把握的领域的考虑,我们在选词和解释时都做了尝试,尽量采取法律的思考方式。当然,知识产权法学不可能完全独立于其他科学而存在,为了理解上的完整性,我们还是保留了一部分经济、技术、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词汇。 值得一提的是,就算是在法学范围内,和一些比较成熟的学科相比,知识产权法学的外延也尚待澄清。虽然,当年接触知识产权法的起点常常是民法,可是,在进行研究进几乎都自不由主地被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甚至宪法方面的问题所牵引。这表明知识产权法是多么深刻地镶嵌在法律体系
本次修改主要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 放管服 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专利代理人的称谓改为 专利代理师 、放宽专利代理行业准入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是简政放权,支持创新创业,减轻群众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机构设立审批的省级初审;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申请代理师资格应当具有工作经验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是放管结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包括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支持创新,鼓励代理机构和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弱势群体提供代理援助服务;健全执业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完善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