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资本市场是一个充满诱惑和浮夸的热词。并购、私募、私有化、跨境并购……专业人士欲以专业来开拓资本市场方向的业务,同时,资本市场却是“乱花渐入迷人眼”。本书作者以通俗易懂文采飞扬的写作风格,基于“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将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抽丝剥茧,将现实发生的商战大戏纳入生动的分析之下。同时,将资本市场的关键词进行注释予以说明,堪称一本书轻松地读懂资本市场。
本书是由王兰编写的《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管制罅隙下的自治:商事登记制度发展与模式反思》的内容提要如下: 中国商法之彰,其基础在于商主体。然而,商主体立法长期裹挟于民法序列,以致民商主体不分;抑或因国情特有之工商登记,以致限缩于登记程序大题小做。若细究商人发达史,浸透商人自治的商主体权利诉求,始终以“重商”基调,诠释着“商—人—法”三者的密切关联并演绎的独特个性,成就了近代以行会为主导的商事登记模式。市场经济内在的自由交换规律,暗合着隐含于“天赋人权”的行商自由,已经让现代商事登记的功能渐次从早期标示权利的资格时代,转向了以实现商人自由为基本前提的行商者信息传递的客观事实。以平等确权和资信公示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功能植入,以伦理调和的平等、效率和安
本书阐释了商标不与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剖析了典型判断,解读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既具有原理性著作的系统性和基础性,又具有专题性著作的研究深度和实用性,原理与判例相印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相交融,是一部具有性和前沿性的力作。
《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研究》作为具有较强程序性的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李惠阳的研究与一般从程序角度进行的研究不同,主要是从实体法的角度展开的,颇有新意。作者在对商主体登记的历史变迁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商主体的复杂性与抽象性所带来的交易安全问题是商事法所必须面对并解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商主体的营利性使商主体自身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另一方面,这种演变又使商事交易安全受到了威胁,致使商主体的营利目的无法保证。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恰恰就是把商主体从复杂变成简单,由抽象还原为具体的最好方式。而这一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正如作者在《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结论中所指出的,公示是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核心。一方面,商主体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目标——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提高
动物的法律地位是两大法系环境法与民法领域里最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动物是不是物或财产。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动物是否是法律客体。但这个问题的解决则不能仅仅限于对客体的讨论,因为客体是与主体相对而言的。该问题与其说是一个客体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主体问题,因为客体的分析止于技术层面,而主体的论证则涉及伦理及法律的意义、价值和目的等更为本质的问题。一种价值观念的发展要想影响到法律,上升为最有力的行为规范,必须透过法律的概念之网,因为法学在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一门概念的管理学。这门学科认为,通过将社会现象和事物概括为概念,就能把握世界。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动物是作为客体而存在的,是所有权人的财产。由于法律遵循主体与客体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动物是主体还是客体遂取决手法律对世界的重新
本书全方位展示推定信托的理论。作者首先从历史上详细介绍传统的推定信托的理论,接着详细展示推定信托在婚姻家庭及非婚姻家庭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具体案例,然后详细对推定信托与明示信托、暗示信托、共同信托、秘密信托的比较。在此基础上,对推定信托的适用条件、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作者并不仅仅局限于普通法系的推定信托的介绍,而是通过与大陆法系的相似规则进行比较性分析,让读者清晰得知推定信托与大陆法系既有的规则存在不同。系统地介绍推定信托的这种法律机制。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在英美法中已存续几百年,但在我国,是法律理论的一个空白点。本书作者针对我国既有的法律体系,大胆借鉴,研究推定信托理论,提出将推定信托机制引入中国的建议。并且结合中国目前的经典判例,加以科学而详细剖析的研究方法,证明在我国
商业战争就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取,后果不堪设想,损失非常惨重 。屡屡发生的企业商业秘密案件,动辄带来成百上千万元的巨额损失。企业如何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 如何设计严密的保密制度体系? 如何确保保密协议的合法有效? 如何准确适用法律进行竞业禁止? 本书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回答。对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例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每一个案例提取一个核心问题,在案例评析部分以核心问题为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兼顾相关的争议焦点。
代理权并非抽象的制度,而是基于交易生活的实际需要。代理权依其发生原因之不同,有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之别。经理人通常担任决策并指导企业经营者企业之经营。实务上最重要之经理人,非公司经理人莫属。公司经理人行使经营权是为经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