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作者就是以环境正义的视野,对国际社会如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综合分析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主体间的关系、谈判的格局特征、影响谈判的利益根源和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中主要国家的立场,以及比较研究欧盟、美国、英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个彰显环境正义的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为后京都时代中国如何构建气候保护法律秩序提出了对策建议。 全书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观点鲜明,对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于希望了解应对气候变化动态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内容简介:海商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屈指算来,在欧洲近则有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远则可追溯到查士丁尼的《法律汇编》。经过长期的积淀,形成了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航海事业的萌芽发展也甚为悠久,据史料记载,早在殷商末年,我国就有人横渡太平洋到达美洲。后来,秦朝徐福远渡日本,唐朝设立众多市舶司,明朝郑和七下西洋——这些辉煌的航海历史,说明我们曾经在航海事业上处于*水平。然而自明清以来,政府厉行海禁,闭关锁国,谓之寸板不得下海,航海事业一落千丈。在这样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加之我国历代民商法制落后,海商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就暂付阙如。
周洪钧等编著的《国际公法》是“案图说法”系列教材之一。在形式上,本书用案例和图表的形式介绍国际公法的相关理论及制度。同时,配有“基本知识”、“练习题”、“思考题”、“资料链接”等板块。本书编写形式新颖,各个板块清晰易读,方便读者掌握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在内容上,本书选取的案例典型,具有代表性,法律知识的介绍翔实。本书所列的图表清晰而全面,全面图解国际公法的相关内容。
为了便于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处分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国家海洋局纪委、海域司、法规司、中国海监总队、监察部派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参加《处分规定》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本书,对《处分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释,特别是对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处分标准作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读。同时,对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执纪办案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讲解。本书是学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工具用书,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掌握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
在框架安排上,本书沿用了具体法律制度研究的一般范式:界定基本概念——分析该制度产生的宏观背景——深入理解现行制度的具体设计——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反思现行相关国内立法规定。具体而言,本书共分为五章,分别论述下列相关内容: 章是“绪论”。本章旨在阐明水下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与之相关的若干理念。无论是国际社会上目前出现的以“海难救助”为名义的捞宝热潮,还是其他一些合法活动,都对水下文化遗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缺乏对文化遗产特性的认识,将之简单地视为普通财产乃至可以随意处理的破烂。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并不单单和国际海洋法相关,还牵涉到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章主要是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立法出发,分析若干基本概念以及由此衍生出的一些理念,是本书论证的出发点。 第二章是
由于对《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的关键术语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约在国际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争议。本书主要围绕对《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存在的争议,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监护权的司法认定;探视权的保护;惯常居住地的认定;返还例外情形的适用。
本书的目的是在现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整体上对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全面研究。作者在研究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紧紧围绕国家实践、国际法庭和法院的实践,用客观实践来解释和印证公约的相关规定。对那些尚缺乏充分实践的公约规定的解释则采用客观主义解释方法,即主要按照公约约文的通常含义加以解释。全书共分六章。章是从历史演进的角度介绍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过程。第二章主要讨论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以及该机制与其他和平解决争端方法的关系。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公约导致任择性决定的程序和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第五章研究规定临时措施的程序和迅速释放被扣船只和船员的程序,这是公约目前应用为频繁的两种程序。第六章研究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限制和任择性例外
在书中,作者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进行了双重构造,对该原则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性思考。在此基础上,作者又阐释了普遍管辖原则理论依据的不同层次,分析了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审视了普遍管辖原则的现状并提出了进行完善的若干设想。 自20世纪以来,国际犯罪跨国化及组织化发展的态势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不得不从各个层面加紧建立或完善预防与控制国际犯罪的法律机制。但是,由于国际刑法的直接实现方式存在先天不足,属地原则等传统管辖原则也有其固有缺陷,为防止犯有恶行的人逃避惩罚,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不依赖法院与犯罪案件的紧密关联就可依其进行刑事管辖的普遍管辖理念。由此可见,能够弥补传统管辖原则存在的管辖漏洞,防止罪犯借此逃脱法网,应当是普遍管辖原则的主要价值所在。
周超编著的《论TRIPs协定与公共利益》拟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哲学和法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出发,对公共利益作一个较完整的阐述。公共利益的内涵虽然非常广泛,但公共利益*不应该是个别私有利益的体现。公共利益应该是立法的方向和准则。但是在现实中,法律或者协定有时却会偏离公共利益而更多体现私有利益,TRIPs协定可以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传染病控制国际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龚向前在宏观论述传染病控制国际法体系的同时,也不乏对这一新兴法律分支具体规则的深入剖析,于开阔体系中注入纤细之笔,并对一些国内外争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大陆公法学人都读过的一本书。 陈新民教授的《公法学札记增订新版)》共收录了16篇文章,主要内容则是以译介和评论几篇德国公法学的名著为对象,文章闪烁着德国人的睿智和陈新民教授的深邃学识。其中多篇直接以行政法学为主题,又有多篇直接在宪法学的背景下直接展开,分别论及宪法和行政法的关联,宪法背景下行政国家的展开,社会法治国的兴起和福利国家的展开等内容。
9·11事件,全世界为之震惊,但是为什么发生在美国的一起恐怖事件终导致国际海事组织出台了一项国际规则呢?恐怖分子利用的是民航飞机,一种从事航空贸易的民用交通工具。故他们相信商船也有可能被作为恐怖分子攻击的武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矛盾日趋尖锐,恐怖事件频繁发生。9·11事件后,美国向联合国递交了海上反恐的议案,联合国指令INO尽快出台海上保安规则。通过1年左右的准备,200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关于海上保安的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这些新要求构成了船舶和港口设施可以合作探察并制止威胁海上交通保安行为的国际框架。根据IlVIO默认生效程序,这些新要求将于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其中公约修正案和规则的A部分为强制性要求,规则的B部分为对公约修正案和规则的B部分的
本书是国内学界本系统研究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条款的著作。作者以国际人权条约中的权利限制条款为研究对象,进行类型研究并总结它们的基本特征;运用多种方法开展规范研究,具体分析国际人权条约中的一般权利限制条款、具体权利限制条款所包含的关键要素(合法性、禁止任意性、合理性、必要性),为正确解释权利限制条款的具体含义提供有力的学理依据;在分析若千国家宪法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基础上,从权利限制理论和权利限制模式等方面比较国际人权条约权利限制和国内宪法权利限制之间的异同。在本书后,作者还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参考,提出完善我国宪法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的若干建议。
作为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
本书涵盖了国际商事法律各领域的主要内容,除了传统的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与保险法、贸易支付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外,还根据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一事实,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在具体内容的安排上,既有对一些主要国家相关制度的介绍,也有对相关国际条约基本内容的讲解。为便于教学对象理解和掌握教学内容,每个章节设置有“案例导入”、“温故知新”、“生活个案”、“知识链接”等多个栏目,并在每章后安排了适当数量的习题,具有助学性、生动性和实用性。
学术创新是当下学界重要的理念。然而,要真正对学术有所贡献则需要诸多的条件,起码对一个学者来说,要切实领悟学术的价值;要具备良好的学术意境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要有正确的逻辑思维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还要有学术系谱的传承。邓正来在《深度研究与自主发展》一文中介绍说,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遵循韦伯比较行为与行动的理路,对“眼皮痉挛”(行为)与“递眼色”(行动)作比较所得出的结论,前者只是动作,而后者却是有意义的动作。文章还介绍了F.Crews为西方反实证主义的知识运动的检讨对我们的启示,“一个优秀学者重要的标志就是对先验结论‘抱有一种本能的警觉,换句话就是,对任何未经检验得出的、貌似权威的结论、理论体系或者其他一般论点一概持怀疑态度’。”④我认为,这种观点对于当下各大学中正在寻究大学精神和
由王威*的《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我国港口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在一路一带建设背景下展开,从历史上纵向考察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沿革,概括介绍了民法履约辅助人制度、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履约辅助人制度,进而引出我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建立,并将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港口履约方的特征和类型、详细论述港口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相关制度与港口履约方制度的差别及构建我国港口履约方制度的障碍,进而提出构建我国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策略。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战争*不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而是一种国与国的关系。对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进行区分的原则,是所有战争法和习惯法尤其是有关敌对行动规则的基石。因此,国际人道法基本法律文件都禁止破坏或侵占敌方财产,除非这些破坏或侵占是战争必要的。况且,国际人道法还专门制定有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的1954年《海牙公约》。弗朗斯瓦·比尼翁关于“武装冲突期间对文化财产的法律保护的起源”以及扬·赫拉迪克“以1954年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的识别标志来标明文化财产”这两篇文章,专门就如何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文化财产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 国际人道法通过大量原则和规则的制定为国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划,有的清晰地蕴涵在公约中,有的则源自
作为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到见解。
本书分册全文收录了50个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对二十余部法律规范性文件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进行了节选或要点概括、总结。 全书共分为三个部分,部分为 国际公法 ,包括 国际法基本理论 、 国际法上的空间制度 、 有关个人的制度 、 国际交往制度 和 国际争端解决制度 ;第二部分为 国际私法 ,包括 国际私法主体、基本制度、法律适用 、 涉外商事仲裁 、 涉外民事诉讼 和 区际私法协助 ;第三部分为 国际经济法 ,包括 国际货物贸易法规则 、 国际货物运输规则 、 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 、 中国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立法 、 国际投资法规则 和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