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司法部课题的终研究成果。课题组成大多是站在司法实践线的法官,他们有他们看问题的视角。此外,课题组成员还有人事国际法教学和科研的专家。 本书首先从管辖权概念入手,分别阐述了国家、国际组织和外国自然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非方便法院原则,平行诉讼,域外法院判决及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涉外民事公益诉讼,网络争议管辖权等。 该书可供相关实践、教学、科研从业人员及法律专业学生阅读使用。
本书是一都全面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理论与实务的专著。作者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划分为四个主要的形态,即:引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在广泛搜集和深入分析国际法文献和各国相关立法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二十年来对外缔约和国内立法的情况,对上述四种国际合作形态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诠释。本书作者参加过四十余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多边国际公约的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工作,并且亲自参与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囡际合作事务。全书的撰写既注重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又注熏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努力集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本书第五编汇集了六个典型案例,生动地介绍了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和取证活动以及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具体
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
本书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点出发,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成因、限制方式、制度内容、相关公约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限制等问题展开全面论述,并对英国、美国等有关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探讨建立较为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本书从历史的视野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运用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从实践的视野审视了中国涉外审判中国际私法的适用。本书高屋建瓴,资料翔实,论证方法多元,视角独特,充分论证了中国国际私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许多新颖而又深刻的观点。
《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国际私法研究》研究课题比较具有现实意义,但作为国际私法研究,其文章并未始终紧扣该角度,时常有部分偏离。另外,篇章结构及语句通顺方面都有较大问题,希望作者进行修改。真要出书的话,建议,对文章进行精简,减少篇幅。另外,并对论述重点进行重新梳理,添加部分内容,使文章更具可读性。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 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
国际条约的数量激增,固然反映了国际法蓬勃发展的事实,但也可能造成条约规则之间越来越多的法律冲突。如何认识和解决这种冲突,对于实现国际法治显然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欣喜的是,条约冲突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将条约冲突问题放在国际法不成体系的背景下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了初步的报告。
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本教材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本教材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本教材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本书在分析我国内地与港澳台现行区域仲裁制度共识与分歧基础上,将其放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大背景下进行考量,并充分考虑我国一国两制的政治现实,通过吸取共识,甄别选择分歧点的方式,力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 本书的主要结论是: 1.区际仲裁制度是克服我国一国两制下区际司法独立障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的有效的方式; 2.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应该形成独立研究并发展的新的法学分支学科; 3.建立中国区际商事仲裁中心是当前解决区际商事争议,推进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重要、迫切的又切实可行的举措; 4.建立我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委托承认与执行的机制是提高区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效率的有效及可行方式; 5.建立与推广中国区际商事仲裁制度应该充分尊重各法域意见,采取
《国际私法学》内容介绍:一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进程中,对于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上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学教材的建设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
本书以海牙儿童保护的国际私法公约体系为研究对象,重点对海牙儿童监护公约、海牙儿童抚养公约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进行全面评述,首次将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审议机制、履约指南机制、区域司法交流机制、培训和援助机制等公约实施机制加以推介,反映儿童权利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前沿问题。书中也涉及对主要国家有关儿童监护、抚养、收养等立法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儿童权利国际保护的实践,作者对完善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和规制国际性诱拐 儿童的立法进行探讨。研究成果可以为我国高等院校的教师、学生、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本书术及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并以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但本书所述及的有关仲裁裁决执行的原理,则不以此为限。 本书旨在较为全面地介绍、探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尤其是在国外的执行。为此目的,本书从实务角度出发,通过系统介绍各国的促裁裁决执行制度,结合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主要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所作裁决在英国、美国、德国、瑞士、荷兰、新加坡、日本等国的执行为例,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作了介绍和分析。本书同时还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的执行作了简单阐述。应当指出,中国的其他仲裁机构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时,本书所介绍的内容也类推适用。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大量的环境侵权事件早已不再拘泥于国界。本书从管辖权、诉讼方式、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人手,对跨国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各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和共性,并对国际社会就解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尚在进行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及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展望。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丰富我国有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在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剖析,筛选较为合理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方式等,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建议。
本书是一本从国际私法的角度对网络隐私权利进行研究的学术著作。该书研究的重点是在国际私法视域下,从概念法和实证法角度,深入解析互联网络隐私权利保护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的管辖权规则和法律选择规则,为我国网络隐私权利保护之法律构建提供基本框架。
全书分为总论、分论、专论及程序论四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介绍与研究。总论部分回顾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分析了国际私法上的若干基本问题,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以及基本制度做了详尽的探讨。分论部分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了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专论部分特辟一章来集中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强调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迫切性。为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程序论部分对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讨论。本书对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研究人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到传统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浑仪登记还是被“组织”、“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本书一如既往地奉行严格的学术标准和严谨的学术规范,希望为中国法学的发展留下一笔厚重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