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 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本书是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中核心课《国际私法》的配套辅导用书,按照教材的章节安排了同步练习题,帮助学生切实掌握课程内容,真正把专业知识学好。每章都设有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等题型,并配有答案和详细的解析。 本书是修订四版,作者根据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以及教学、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新变化做了修订和完善,对习题和真题进行了增删。
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
本卷的“民商立法评论”栏目主要聚焦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出台获得了一致好评,展示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彭真明教授和刘学民先生在“中国大陆公司法发展路径探讨”一文中,向我们传输了一种协调化的公司法律理论。作者从解读公司法律文本着手,分析公司法律的现状,梳理制度与现实的抵牾,得出了大陆公司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法律的协调性不足。同时作者还提出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需要在后续的理论研究和配套机制构建中不断加以调整,以走上一条逐步协调化的公司法律发展道路。新《公司法》对许多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变更与增补,吴京辉博士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新旧公司法中的对照撰文“公司代表人制度刍议”。文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系统评析了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认为新《公司法
本书不仅对《纽约公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仲裁进行地点的问题、《纽约公约》在仲裁裁决国籍的确立标准方面与我国国内法的不同、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作用、国际法上的公共政策与内国公共政策等仲裁理论问题,同时还对内地法院在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方面的态度及历史发展脉络、仲裁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等仲裁实务进行了关注。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不仅使私法庭的裁决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行到承认和执行,而且,由《纽约公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有关国际立法所建构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也成功地促成了世界范围内主要贸易国家国内立法的变革与协调。本书主要着眼于中国内地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为研究者提供一条从理论到实践并从实践反推理论的路径。
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本教材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本教材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本教材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 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
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在大陆法系习惯于称为 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普通法系则更多地称其为 冲突法 (Connict of Laws)。尤其有趣的是, 冲突法 这一术语,早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Christian Rodenburg)在1653年提出 来的,并未在大陆法系国家赢得市场,相反却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广泛盛传。而历史开的另一个玩笑则更发人深省, 国际私法 这一概念也非大陆法系国家学者首创,恰恰是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先在1834年使用的。正是从两大法系这种有趣的现象中可以发现一些本质的内在。因此,推本溯源,当为国际私法学人的责任。我国明朝大学问家王守仁在其《传习录》(卷上)中曾指出: 为学须有本原,须从本原上用力,渐渐盈科而进。 蒋新苗教授遵循古训,深入研究国际私法的本体问题,自然具
本书是南开大学教务处资助的国际私法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结项成果。作为改革尝试,与国内其他国际私法教材相比,本书在体系和内容方面都有创新。在体系方面,本书共分绪论、总论、分论和附论四部分。绪论部分从四个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实际案例入手,介绍了十个涉及国际私法全局的问题,旨在使学习者对国际私法有一个总体印象;总论部分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论部分论述了国际私法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附论部分借鉴德国权威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的《国际私法》(第九版)的体系,结合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尚不发达的现状,讲述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在内容方面,本书重点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内容,重点讲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我国法律法规和
《国际私法学》内容介绍:一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进程中,对于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上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学教材的建设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
全书分为总论、分论、专论及程序论四个部分,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系统介绍与研究。总论部分回顾了国际私法的发展史,分析了国际私法上的若干基本问题,对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规范以及基本制度做了详尽的探讨。分论部分从国内外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入手,着重研究了国际私法的主体、涉外物权、涉外知识产权、涉外债权、涉外婚姻家庭、涉外继承权等领域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问题。鉴于我国现已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专论部分特辟一章来集中阐述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并强调了解决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和迫切性。为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切实的保障,程序论部分对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讨论。本书对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本科生、研究生、教师、研究人
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运输资源。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事领域的法律冲突不断发生,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何国(地区)的法律,需要遵循一定的冲突法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涉外海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使其对于海事冲突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在研究海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作者在探讨海事法律冲突的同时,将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海事法律冲突的特性结合起来,探寻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此外,通过问题与思考、推荐案例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等板块,将海事国际私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帮助读者进一步消化理解海事冲突法的内涵。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海事冲突法对于构
本书是我国著名国际私法专家李双元教授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的*研究成果 本书采用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利用我们已掌握的*材料,在国内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马来西亚、越南、日本、瑞士、瑞典、奥地利、希腊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现行国际民商事诉讼制度,包括欧盟理事会2000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2000年《关于破产程序的法规》和2003年《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以及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的主要内容。 本书的出版丰富了我国国内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对于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研究国际民事诉讼制度提供较丰富的参考资料。
本书从历史的视野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际私法学的发展,运用比较法的视野分析了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成就与不足,从实践的视野审视了中国涉外审判中国际私法的适用。本书高屋建瓴,资料翔实,论证方法多元,视角独特,充分论证了中国国际私法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并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提出了许多新颖而又深刻的观点。
2011年4月1日,新中国历史上部冲突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法的生效填补了我国过去国际私法领域的许多立法空白,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绝大部分领域已经“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立法者至今没有对我国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有效整合,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规范呈现出非常分散甚至混乱的状态。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继承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颁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甚至全国法院系统召开的一些会议纪要中,都有一些重要的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国际私法规则。为了方便对这些国际私法规则的查找、适用、学习和研究,
本书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对密切联系原则从学说、立法到司法实践进行全方位的探讨。 从历史发展与辩证的视角,运用实然和应然的法哲学原理,分析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背景及哲学思想根源,明确其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并指出其局限性。根据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传统领域适用的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 在分析我国采用密切联系原则现状的基础上,对该原则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理性的思考,指出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中国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构想。在理论的基础上,作品对中国适用密切联系原则从一般规定,合同、一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及其他领域方面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建议。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大量的环境侵权事件早已不再拘泥于国界。本书从管辖权、诉讼方式、法律适用等几个方面人手,对跨国环境侵权诉讼所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揭示出各国在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和共性,并对国际社会就解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开展国际合作所取得的成果、尚在进行的努力、遭遇的困境及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展望。本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丰富我国有关跨国环境侵权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在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剖析,筛选较为合理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规则、诉讼方式等,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提供建议。
本书是一都全面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理论与实务的专著。作者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划分为四个主要的形态,即:引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在广泛搜集和深入分析国际法文献和各国相关立法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二十年来对外缔约和国内立法的情况,对上述四种国际合作形态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诠释。本书作者参加过四十余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多边国际公约的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工作,并且亲自参与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囡际合作事务。全书的撰写既注重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又注熏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努力集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本书第五编汇集了六个典型案例,生动地介绍了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和取证活动以及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