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 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
本书是一都全面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理论与实务的专著。作者将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划分为四个主要的形态,即:引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在广泛搜集和深入分析国际法文献和各国相关立法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近二十年来对外缔约和国内立法的情况,对上述四种国际合作形态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诠释。本书作者参加过四十余项中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被判刑人移管条约和多边国际公约的谈判及有关文本的准备工作,并且亲自参与办理了大量重大刑事案件的囡际合作事务。全书的撰写既注重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又注熏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努力集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本书第五编汇集了六个典型案例,生动地介绍了我国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和取证活动以及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的具体
国际私法是一个特别适合于进行案例教学的领域。首先,在这一领域,仅仅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公共秩序(公共政策)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可是,要把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将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排除对外国法的适用,却不是仅凭概念推演就可以做到的。在特定的案件中,要正确地就适用外国法是否违反公共秩序作出判断,法官常常需考虑诸多的因素。比如,法院地的有关法律所具有的“必须得到适用”的性质;通过适用外国法,法院地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通过以违反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为由拒绝适用外国法,有关外国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以及受损的程度;该外国是否为一个“友好国家”,为了维护与该外国的友好关系或者基于外交利益方面的考虑,是否应牺牲法院地的公共秩序;通过援用公共秩序而适用法院地法,国
本书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经济学研究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对密切联系原则从学说、立法到司法实践进行全方位的探讨。 从历史发展与辩证的视角,运用实然和应然的法哲学原理,分析密切联系原则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法律背景及哲学思想根源,明确其在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并指出其局限性。根据密切联系原则在各国传统领域适用的分析,对理论与实践中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研究。 在分析我国采用密切联系原则现状的基础上,对该原则中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理性的思考,指出了我国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中国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构想。在理论的基础上,作品对中国适用密切联系原则从一般规定,合同、一般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及其他领域方面提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建议。
本书以海牙儿童保护的国际私法公约体系为研究对象,重点对海牙儿童监护公约、海牙儿童抚养公约和海牙跨国收养公约进行全面评述,首次将海牙儿童保护公约的审议机制、履约指南机制、区域司法交流机制、培训和援助机制等公约实施机制加以推介,反映儿童权利的国际私法保护的前沿问题。书中也涉及对主要国家有关儿童监护、抚养、收养等立法的比较研究。针对我国儿童权利国际保护的实践,作者对完善我国涉外收养法制和规制国际性诱拐 儿童的立法进行探讨。研究成果可以为我国高等院校的教师、学生、立法及司法实务部门提供参考。
本书不仅对《纽约公约》的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而且涉及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与仲裁进行地点的问题、《纽约公约》在仲裁裁决国籍的确立标准方面与我国国内法的不同、仲裁地法对仲裁程序的作用、国际法上的公共政策与内国公共政策等仲裁理论问题,同时还对内地法院在判断仲裁条款效力问题方面的态度及历史发展脉络、仲裁正当程序的判断标准等仲裁实务进行了关注。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不仅使私法庭的裁决能够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行到承认和执行,而且,由《纽约公约》及其之后的一系列有关国际立法所建构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体系也成功地促成了世界范围内主要贸易国家国内立法的变革与协调。本书主要着眼于中国内地法院在适用《纽约公约》实践中的经验与不足,为研究者提供一条从理论到实践并从实践反推理论的路径。
本书是南开大学教务处资助的国际私法教材建设立项项目的结项成果。作为改革尝试,与国内其他国际私法教材相比,本书在体系和内容方面都有创新。在体系方面,本书共分绪论、总论、分论和附论四部分。绪论部分从四个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实际案例入手,介绍了十个涉及国际私法全局的问题,旨在使学习者对国际私法有一个总体印象;总论部分阐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论部分论述了国际私法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适用问题;附论部分借鉴德国权威国际私法学者克格尔的《国际私法》(第九版)的体系,结合我国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尚不发达的现状,讲述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区际私法。在内容方面,本书重点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法律”性质。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规定的内容,重点讲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我国法律法规和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
本卷的“民商立法评论”栏目主要聚焦新《公司法》。新《公司法》的出台获得了一致好评,展示了我国商事立法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彭真明教授和刘学民先生在“中国大陆公司法发展路径探讨”一文中,向我们传输了一种协调化的公司法律理论。作者从解读公司法律文本着手,分析公司法律的现状,梳理制度与现实的抵牾,得出了大陆公司法律存在的主要问题——公司法律的协调性不足。同时作者还提出新《公司法》的不足之处需要在后续的理论研究和配套机制构建中不断加以调整,以走上一条逐步协调化的公司法律发展道路。新《公司法》对许多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变更与增补,吴京辉博士就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新旧公司法中的对照撰文“公司代表人制度刍议”。文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系统评析了新《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认为新《公司法
本书是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丛书 之一,也是法学专业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本书共分十八章,详细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历史沿革、基本原则,冲突规范制度等,并详细分析了各项具体权利的国际法律适用,全面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主要内容。本书吸取了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成果及普遍观点,深入浅出,适合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也可作为进行更高层次法学研究的参考。
本书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点出发,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立法成因、限制方式、制度内容、相关公约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限制等问题展开全面论述,并对英国、美国等有关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同时结合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探讨建立较为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
中国自古以来没有“私法”。人民之间不存在“私法关系”。就连婚姻关系,也是受到传统的(受家长、族长和父母官的管制)。新中国成立以后,仍旧不承认“私法”,把民法作为公法,婚姻方面,虽然提倡“婚姻自由”,但是浑仪登记还是被“组织”、“单位”所控制,所掌握。甚至对民事诉讼,也要讲“无限制干预”。这种情况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发展。本书一如既往地奉行严格的学术标准和严谨的学术规范,希望为中国法学的发展留下一笔厚重的财富。
21世纪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全球化运动的推进,人类社会已步入以硅、电脑、网络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国籍作为国际私法连结因素以及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根据,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外交往日益频繁。改革中国国际私法和制定新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其中,作为属人法重要的连结因素的国籍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国籍与国家相伴而生,但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国籍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从狭义上看,国籍专指自然人的国籍,是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其表明一个人与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某一国家行使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国籍的概念早已有所突破,不仅包括自然人的国籍,也包括作为拟制人的法人的国籍,甚至还包括某些法律关系客体的国
中国拥有丰富的海洋运输资源。随着国际贸易与国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海事领域的法律冲突不断发生,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而适用何国(地区)的法律,需要遵循一定的冲突法规则。国际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殊性使得涉外海事关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也使其对于海事冲突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书在研究海事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着重研究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作者在探讨海事法律冲突的同时,将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与海事法律冲突的特性结合起来,探寻海事关系的法律冲突法。此外,通过问题与思考、推荐案例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相关试题等板块,将海事国际私法理论与海事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帮助读者进一步消化理解海事冲突法的内涵。海上运输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海事冲突法对于构
2011年4月1日,新中国历史上部冲突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正式生效,这是我国国际私法学界的一件盛事,是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该法的生效填补了我国过去国际私法领域的许多立法空白,使我国国际私法的绝大部分领域已经“有法可依”。但由于我国立法者至今没有对我国分散在诸多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国际私法规则进行有效整合,我国目前的国际私法规范呈现出非常分散甚至混乱的状态。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继承法》、《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颁布的诸多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甚至全国法院系统召开的一些会议纪要中,都有一些重要的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必不可少的国际私法规则。为了方便对这些国际私法规则的查找、适用、学习和研究,
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教学实践中,学生经常反映国际私法的理论非常难懂,我国的国际私法教学存在脱离实际的问题,学生学习了国际私法,但不知如何运用。国际私法之所以给人以过于理论化的印象,其原因之一就是现行国际私法教材在编写方法上有脱离实际的情况。本教材在体系上注重各部分的内在联系及其合理性;在内容上,强调对*国内和国际立法变化的反映;并在此基础上力求理论与实际相联系。另外,本教材各章内容都有要点提示、本章关键词、思考题、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及学习参考资料,目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加深对所学知识的认识,突出实用性的特色。本教材主要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使用。
《国际私法学》内容介绍:一国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不仅取决于该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该国社会法制化的发展,而一国法制化的发展与高等法学教育之间的直接联系,使得世界各国在其法制化进程中,对于本国的法学高等教育都不能不给予高度的重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和时代性都很强的科学,就法学高等教育的角度而言,不仅需要一大批法律专家和学者对于有关专业问题的深入研究,更需要具有普适性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推动,而在高等法学教育中,就所谓“传道、授业、解惑”的角度上看,法学教材的编辑不能不说是法学教育诸多环节中十分重要的一环。换言之,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依托的法学教材建设,以及法学教材的质量与法学教育水准之间的密切联系,使得法学教材的建设成为了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项不容忽视且必须予以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