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的欧罗巴文明,孕育出海洋法(即普通法)与大陆法这两颗镶嵌在欧洲版图上的璀璨明珠,它们是环肥燕瘦,各擅其美。本书作者正是为这一迷人的法律风景线所吸引,以一个法律史学家所独有之敏锐目光与厚实功底,带领大家透视美丽面纱背后的庐山真面目,并采用比较与历史的研究方法,将笔锋游刃于英伦诸岛、美利坚与欧陆之间。故,本书虽小,却融会贯通了法律、历史、政治、民族、语言、宗教等学识,不失为欧洲法律史之微型画卷。 这不是一本诘屈聱牙的学术专著,它是作者执鞭剑桥时,面向学子传道授业谆言之集结。既无缘于蒙沐教泽,且通过这方小小的扩音筒,去聆听那来自康桥遥远的回响!
乔治·奥威尔(1903—1950)是英国伟大的人道主义作家、新闻记者和社会评论家,的英语文体家。《动物农场》是奥威尔的作品之一,是一则入骨三分的反乌托邦的政治讽喻寓言。农场的一群动物成功地进行了一场“革命”,将压榨他们的人类东家赶出农场,建立起一个平等的动物社会。然而,动物,那些聪明的猪们终却篡夺了革命的果实,成为比人类东家独裁和极权的统治者。“多一个人看奥威尔,就多了一分自由的保障”,有论家如是说。
《天方夜谭》是古代阿拉伯的一部民间故事集。 故事的起因是一位国王因王后与人私通,便每夜都要娶一个女人,翌晨便杀死,以此消除心中愤恨。而宰相的女儿为解救国中女子便自愿嫁给国王,每日给国王讲一个故事,例如“渔夫与魔鬼”“与四十大盗”“辛巴达航海历险记”……共讲了一千零一夜,*终感化了国王。 本书内容包括万象,大故事套小故事,情节奇幻诡异,节奏感鲜明。书中常将威严的帝王与平凡的百姓,将常见的花鸟鱼虫与想象中的神魔鬼怪,巧妙地融合在一篇篇富有哲理、耐人寻味的故事中,将主人公与命运抗争、与大自然周旋、与成功路途中的种种艰难险阻做斗争的勇敢表现展现在读者面前。读来犹如身临其境,令人不忍释卷。
《地下室手记》是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的长篇小说。该书由主角地下室人以*人称的方式叙述,地下室人是名年约四十岁左右的退休公务员,他的内心充满了病态的自卑,但又常剖析自己。全书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前面部分是地下室人的长篇独白,内容探讨了自由意志、人的非理性、历史的非理性等哲学议题。后面部分是地下室人追溯自己的一段往事,以及他与一名 丽莎相识的经过。 《地下室手记》不仅是陀思妥耶夫斯基的代表作,也预视了他后来5本重要的长篇小说:《罪与罚》、《白痴》、《群魔》、《少年》、《卡拉马佐夫兄弟》。该书也被认为是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过程中的一个转折点。诺贝尔文学奖得主纪德认为:\\\"\\\"这部小说是他的扛鼎之作,或者,如果你们愿意,可以说是打开他思想的钥匙。
本书以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为研究对象。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是指,欧洲法院在审理有关欧共体案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成文法的字面含义,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种理念的行动。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欧洲法院并不限于对具体纠纷做出裁决,而是通过发挥其司法能动性,对欧共体法律进行创造和补充,形成新的法律原则,填补欧共体基础条约的漏洞并补充二次立法的不足,为欧共体法和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深化欧共体及其法律的研究过程中,深入研究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德国司法体系对“二战”前后令人发指的纳粹罪行到底应负怎样的责任?对这一问题,战后德国法学界一直讳莫如深。本书是战后德国部全面深入探讨和批判纳粹时代的司法理论与实践的著作。作者英戈.穆勒以翔实的史实为依据,大胆地探究了第三帝国时期德国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对纳粹罪行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而从反面论证了司法独立、法官独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基本司法原则和正当司法程序对于一个法治国的必要性。本书于80年代末在德国出版后长居畅销书排行榜榜首,很快被译成多国文字,流传甚广,好评如潮;同时也强起了颇多争议。
本书从历史经验的角度阐释了英格兰法律职业与法治之间的密切联系,并从英格兰普通法本身以及普通法法律职业的发展历史,来评述在英格兰法治观念的由来、确立以及含义。本书主要从制度史、生活史的角度去讨论整个主题,并注重打通观念史与制度史之间的鸿沟;从问题的进路,而不是从主义、观念的进路讨论法治问题。本书主要内容是:分权与制约的政治权力结构的确立——普通法司法制度成长的宪政基础;司法与行政的分离——普通法的形成;中世纪法律职业的初步兴起;从封建到近代——经济成长与社会变迁;近代律师职业的大跃进;普通法心智;法治作为军宪制原则;普通法与本土论似是而非的论调。 本书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法学本科生和研究生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同时,对于法律实务界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书以英美法中的善意原则尤其善意购买为主要研究对象,全书围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关于善意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判例,就商法领域中有关善意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全面地介绍了美国法学界对善意的不同层面的认识和理解。本书首先就善意的内涵、概念界定路径及善意与格式条款之关系进行了探究,然后分析了善意履行和善意购买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善意购买理论进行了相应反思,后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总体背景”为基础,讨论了新概念主义和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现代化。
现行的《捷克刑法典》(第40/2009号法律),于2009年1月9日通过,2009年8月7日第306/2009号法律进行了修正,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捷克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过渡规定和后条款三卷。总则部分包括八编:编(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编(刑事责任)、第三编(违法阻却事由)、第四编(刑事责任的消灭)、第五编(刑事制裁)、第六编(前科消火)、第七编(关于特定犯罪人的特别规定)、第八编(解释性规定)。分则部分包括侵害生命和健康罪等十三编。
《伤心之家》(Heartbreak House)是爱尔兰戏剧家萧伯纳1919年创作的三幕喜剧,剧情发生在 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夕的英格兰乡村。《伤心之家》刻意用契诃夫《樱桃园》营造氛围的笔法写成,剧本有个副标题:“俄国风格的英国主题狂想曲”。剧作通过女青年艾丽?邓的视角,描写88岁的老船长邵特非和他一家房客。这是一出典型的“客厅剧” 剧情发生在客厅聚会中,聚集于客厅内的多是来自上层社会的有闲之士,他们有不凡的文化素养,所以可引经据典,出口成章,使用着漂亮锐利的语言,但因为不必为生计操劳而有太多闲暇,常常感到无聊与倦怠。这些剧中人,在爱情与其他事上,却多是无心的。 终,由这些琐碎的心不在焉所堆叠出的剧本,除了长串令人爱不释手且可大被引述的聪明对白之,并没有重要的情节线索。《伤心之家》被认为是萧伯纳 秀的剧作之一。
黄金鸿.早年毕业于国内大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前往英国进修法律,获英国剑桥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格雷律师会馆授予的大律师资格。先后于香港外交、教育、银行及法律界任职。 本书是作者从卷帙浩繁的英国普通法寨例汇编中疏理出来的60个案例。这些案例都是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及自由的问题,如:警察权力、表达自由、财产保障等等,目的是向读者介绍英国法官们如何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940年2月12日冰岛制定了新的刑法典(1940年第19号法案),自1940年8月12日起施行。该部刑法典经过70余次的修正,至今仍在施行。现行的《冰岛刑法典》虽然在形式上未设置总则与分则这一体系层次,但在具体内容上仍是泾渭分明。总共包括二十九章,前十章是总则性内容,后十九章是分则性内容。
本书是一本讨论德国法制发展史的著作、内容包括总论10章,各论12章,总论部分探讨了德国法制对东亚各国的意义,说明作者为什么要书写一本德国法制史的书,作者希望透过探讨法制史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法制史教学与研究在德国的发展、什么是德国法制史的研究分期、德国目前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与现状以及透过简略介绍中世纪重要的德国法律书籍《萨克森宝鉴》的原文架构,使读者可以学习并研究德国法制史的历程,在法制史的研究资料中,跟作者一起思考德国法制史对于继受德国法制国家的法律人的意义。 本书在各论部分论述了从日耳曼法时期到近代的德国法制,其中用2个章节说明日耳曼法时期的法律;用7个章节的篇幅说明中世纪德国法律发展;后仅用3章说明近代德国法制的发展。主要讨论了近代在德国发生的宗教改革,以及近代国家在德国的起
中国著名法学家楼邦彦先生的著作——《不列颠自治领》,由商务印书馆1945年初版。全书由六篇先后发表的相对独立的章节构成,依次是:不列颠自治领与英王、不列颠自治领与英国国会、不列颠自治领与帝国会议、不列颠自治领的对外关系、不列颠自治领与战争以及不列颠帝国的缔约权。这些章节内容分别在《世界政治》杂志上陆续发表过,契合了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的战略需要,对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局势的思考也颇多启迪,这是战时极困难局势下,楼邦彦对中国政治学的贡献。由于作者以科学理性的态度阐释了不列颠的统领问题及其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可能面临的一些挑战,具有前瞻性。所以,尽管本书再版与初版相距近70年,其承载的文化信息仍然具有超越时空的现实意义。
中国在20世纪初叶进行法制改革之时选择移植了德国法的模式,自此之后,从德国法继受过来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即逐渐地融人中国社会,并且现在已经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故此,在这块渗透着德国法养分的广袤土地上借鉴、学习和参考《德国民法典》,是应当有着深厚的内在基础和关联的。法制和法学是一个具有高度时间性质的过程,在这个时间过程的进行中总是在不断地融入和吸纳人们的智慧,并且同时在不断地扬弃那些陈旧落后并妨碍发展和进步的内容,因此借鉴和学*是必要的,而且也是理性和明智之举。如果在这个基础之上能够将中国的固有法与外国的继受法相结合,并进而像德国那样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再创一个“潘德克顿”时代,那么这虽然是为令人企盼的结果,但更加要求一代甚或几代学者付出巨大而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由原德意志帝国于1877年制定公布,于1879年10月1日施行的,历经帝国时期、次大战后共和国时期(包括纳粹统治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占领时期、两德分立时期和两德合并后的联邦共和国时期,沿用至今。虽然经过多次修改,有时还是很大的修改,但仍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未将整个法律废除,彻底更新。所以这部民事诉讼法已有一百年以上的历史。现在对它作一简单的介绍。
克里斯托夫·默勒斯在《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 容》中首先简明扼要地描绘 了德国基本法的前史与产生,然后以初次阅渎者的视 角介绍了 基本法的结构和一些重要表述,接着勾勒了基本法在 德国政治 和社会现实中的运行,后讨论了基本法当前所面临 的挑战, 如公共安全与自由的冲突、德国法秩序的欧洲化和国 际化等。 每种文化都需要自己的解决方案。但是,好的解 决方案一 定需要想象力,与其他文化的比较会激发这种想象力 。以这种 间接的方式,《德国基本法--历史与内容》或许会有 助于中国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