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消灭制度的巨大价值在于:从立法上讲,它是刑事责任实现或终结的基本立法体现和认可形式之一,是对现实存在的犯罪黑数和刑罚真空现象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刑罚社会效应的实现方式之一,更是刑法人道主义内涵的体现,从司法上讲,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司法成本并体现刑罚的效益性;另一方面,是督促刑罚权及时行使、杜绝司法懒惰的有效方式;从社会秩序价值上讲,不仅是对犯罪人积极自我改造、自我约束效果的承认和尊重,更是对社会自我净化机制和既存稳定秩序的立法承认,是避免刑罚机械干预而成为恶法的有效方式。刑罚消灭制度是刑法历史进步之体现,也是立法理性认识与司法手段有限之间矛盾的产物,更是刑法从本能走向理智的根本反映。 刑罚消灭制度在刑法理论体系中具有不可代替性:其一,符合刑罚宽缓化的倾向。随着公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