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量刑政策和量刑研究进行了极具原创性和建设性的反思。 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量刑决策的 问题 。但它仍然是个谜。这是因为在该领域,要么急于提出各种改革方案,要么否认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这种急于宣布规范解决方案的态度阻碍了对日常量刑工作现实的更深入理解。学术和政策思维由法律形式主义的假设所主导,并笼罩在更广泛的自主个人主义范式中。相反,将量刑重新定义为一个社会过程,可以使决策的概念更加深入,从而为可能的改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三个关键特质揭示了量刑是一个社会过程。,量刑不可避免地具有阐释性。其次,量刑决策实际上不是由法官个人独自决定的单一时刻,而是一系列从业者合作作出贡献的过程。第三,量刑具有表演性,展现了文化所期待的角色和品格。
《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定名为《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旨在突出公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涉及我国《公司法》适用的25个专题,均有司法判例作为支撑。这些判例大致反映了法院审理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 每个专题分为四个部分,法理解说,概述该专题涉及的公司法领域及基本法理。第二,判例介绍,每个专题选取的一至数个公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处理的真实案件,文中均注明出处,尽管作者对其中内容作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但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都保持了原貌。第三,适用研究,结合判例情况进行必要的评析并由此及彼,着眼于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讨论,力求阐明解决该类问题的法理依据。第四,参考法条,列出处理该实务问题应当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公司企业法(第三版)》的特点是知识“新”、体系“新”,是作者多年从事公司企业法教学经验的结晶,是多年律师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我国新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的成果。《公司企业法(第三版)》适用于法律院校作为相关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材,也可作为企业家、法律工作者等的参考读物。
本书根据*的法律规定,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实务的角度对整个破产程序相关操作问题进行细致、条理地阐述,并提供了破产程序进行中所需要的全部重要文书范本,为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适用新破产法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和极大的便利。当然,其他法律界人士或者相关专业人士也需要学习新破产法,本书对他们学习新破产法也大有帮助。
作者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关注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了;对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的思考,屈指算来,也有六七年了。2003年,在作者的法学博士学位论文中,从法理学和公司法学意义上对独立董事制度已经进行过比较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但作者总感到问题并没有完结,研究结论并不令人解渴,还意犹未尽,还需进行创新性与持续性的研究。这是要向读者朋友们交代的本书的基本由来。 摆在读者面前的本书,虽然研究的是一项法律制度,一种新兴而时的社会职业,一种法律现象,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它不是法学著作,而是一本社会学方面的专著,是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制度社会学博士后研究的工作报告。2001年2月,作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李汉林教授作为第八届全国青联委员随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大陆杰出青年元宵访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公从广泛关注的一部法律,它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理解公司法的内容,掌握公司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全面覆盖以下内容: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公司法是民商法中活跃的组成部分之一,新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但却殊为困难。作者认为,理论联系实际,既不是要求公司法理论被动地跟从公司法实践,也不是要求公司法实践必须遵从某种学术理论,而是要求公司法理论必须保持足够的张力,既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又能够解决复杂的实践问题。在多年从事的公司法教学、科研活动中,笔者接触过许多法官、律师和企业家,接触了不少公司法案例。作者发现,人们对公司法个案提出不同观点,主要来源于对公司法理论的不同理解。或许可以说,如果忽视了公司法基本理论,我们将永远沉浸于对公司纠纷的个案解决,无法实现公司法理论的升华。如果忽视了公司法基本理论,我们将不得不进行大量重复作业,这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还徒增了研习公司法的困难。因此,正确阐述公
本书在全面系统地介绍公司法内容的基础上,力求体现公司法学理论的前瞻性和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旨在使读者对公司法学有较深的认识和理解。《公司法学》主要介绍公司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公司法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公司的主要类型,公司设立的条件、方式、原则、程序和效力等程序问题。《公司法学》内容涵盖了公司资本形式、原则、资本形成制度等,股东出资的形式、出资的法定要求及法律责任,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公司债的概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合并与分离,公司的解散、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在全面系统地介绍公司法内容的基础上,力求体现公司法学理论的前瞻性和实务上的可操作性,旨在使读者对公司法学有较深的认识和理解。
县域金融中占据主要地位的是农村合作金融(信用社、合作银行、农商行),其以县域为中心,覆盖城乡, 三农 和小微企业是他们主要的服务对象。在县域范围内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具有相当灵活的决策自主权,每一个省具有一个省级联社,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地处县域,农村金融机构对人才的吸引力较弱,棘手的事情以人治的协调和沟通为主,法律化、制度化的思维落后于城市金融体系。
《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信托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论述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针对信托公司进行治理,如何在治理中体现信托公司的特殊性:其一,信托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什么。包括信托公司治理的特殊涵义,信托公司治理的特殊性与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的选择,信托治理与信托监管对信托公司治理的影响等基础理论问题。其二,信托公司治理的理想模式是什么。这是信托公司治理理论与治理制度的结合部,包括治理模式的要素与实现方式、各国信托公司治理原则和模式的实践、中国信托公司治理原则和模式的现实选择等问题。其三,信托公司治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包括信托公司治理制度的法律概念、价值、原则、体系和内容等一般问题和信托公司治理的具体制度安排,后者包括信托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与股东等内容
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 新兴 转轨 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内在机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系统梳理了我国股票市场20余年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别运用事件研究法、混合截面多元回归、面板数据回归等分析方法实证考察了自2001至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状况及其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功能及其有效性,从内部人动机、公司治理机制为切入点实证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重要因素,并据此提出建设性建议。在可公开检索的国内研究文献中,尚未发现类似的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长时间跨度
本书是北京市精品建设教材,成为真正的名副其实的“精品教材”是本书追求的目标。本书在总结和比较研究现有公司法学教材的基础上,在写作体系结构、理论与实践结合等方面试图有所突破,在内容方面,突出公司法学的*发展。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力争*限度地贴近课堂,体现教与学,坚持法学本科的教学目标:一是使学生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二是使学生明白法理、通晓法律,能够运用法理和法律解决实际问题。本书在内容上充分吸收公司法领域的*研究成果,重点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阐述公司法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对于理论及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书仅作简要介绍,阐明作者的观点。在体系结构方面,根据本章内容,设置1~3个案例,并提出与本章有关的问题,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另一方面有助于学生更加深入
本书由总论和三个部分共16章构成,总论部分阐述了法律体系与公司治理、公司的价值及竞争力之间的内在关系。 篇则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善论述了董事会的改革。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来说,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 本书第二篇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改革进行了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水平决定是公司的竞争力和能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企业激烈的国际竞争,考验着各国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方面创新的能力。 本书第三篇是对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的专题研究。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是新发展起来的两个公司治理机制,它是随着股东机构化,证券是民事诉讼职业化、公益化而出现的两个新兴的治理力量。
本书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配合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顺利施行,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十二章八十九条,分别为总则、登记管辖、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分公司的登记、登记程序、年度检验、证照和档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为了帮助广大干部群众学习宣传并贯彻执行《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直接参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的专家学者,共同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释义》一书,已由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北京鼎闻财智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发行。该书包括四个部分:部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成果,跟踪*立法进程,收录*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 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3
法律工具书的编辑和出版是为了给广大公民、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研究界提供一种便捷的工具,为复杂的法律材料提供一种系统、清晰的表现形式。我社一直致力于工具书鳊纂的探索及改进工作。承蒙学界、司法实务界以及其他读者的厚爱,我们在长期的编读互动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出版经验。此次推出“法律小全书”系列,意在总结经验,并且力求“精益求精,推陈出新”。 本系列丛书具有以下三大特点: 提纲挈领的专家导读——每一分册在每一主题分类下均配有法律权威人士撰写的导读,为您概括介绍该大类下法律法规的体系与框架。让您轻松把握该部分法规的整体面貌,目标更明确,检索更快捷。 深入浅出的专业提示——每大类下的重点法律文件还附有精炼实用的专业提示,为您介绍该法规的难点要点,使您轻松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容精髓。
本书是对*日本公司法,结合日本法院的*典型判例以及主流学者的各派观点进行的体系化解读。比如,对包括 多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设置监察等委员会的公司 公司外部董事以及外部监事任职要件的修正 等日本公司法的*发展都有详细论述。当然,本书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其内容之 新 ,而且在于该书是近藤光男教授毕生所创佳作中的大作,其与近藤教授的另一部著作 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 在日本 法律专业教科书及参考书类畅销榜 长年占据着榜首位置。 该书对 *资本金制度的废除 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废除 公司内部治理机关设置的细分化 会计参与 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扩大 类别股制度 单元股制度 新股预约权 股东权的重构 包括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在内的公司董事的责任制度 ,以及 公司诉讼 等方面的介绍和阐述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
本书从公司与公司法的性质、公司的能力、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的股东、公司的董事和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等方面,对经修改的我国2005公司法作了全面的阐析。书中还系统介绍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律制度,对提升我国公司法的现代化水平极具参考价值。 本书内容新颖,具知识性和实用性,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学生使用,也适合司法界人士及公司管理层人员阅读。
本书系作者集其研究公司法多年心得完成之力作,于论述我现行公司法之规律时,除介绍我学者之见解外,并注重立法沿革、“法院”及行政法院之判例、判解,暨“经济部”、“法务部”、“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所颁布之有关公司法解释令人探讨,以期理论与实务并重。同时,更引介外国立法例及学说判例,与我公司法作比较研究。 再者,“公司法”于二OO一年十一月修正施行,其修正幅度系继一九六六年修正以来*的一次,作者除配合新法修订本书内容外,更以“新修以司法实务解析”、“新公司法重要配合措施暨相关行政解释函令解析”等宝贵资料充实本书内容,期能使读者确实明了修法之精神与意涵,因此,本书不仅系公司法之大学用书,亦堪供公司法学术研究之参考。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