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量刑政策和量刑研究进行了极具原创性和建设性的反思。 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量刑决策的 问题 。但它仍然是个谜。这是因为在该领域,要么急于提出各种改革方案,要么否认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这种急于宣布规范解决方案的态度阻碍了对日常量刑工作现实的更深入理解。学术和政策思维由法律形式主义的假设所主导,并笼罩在更广泛的自主个人主义范式中。相反,将量刑重新定义为一个社会过程,可以使决策的概念更加深入,从而为可能的改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三个关键特质揭示了量刑是一个社会过程。,量刑不可避免地具有阐释性。其次,量刑决策实际上不是由法官个人独自决定的单一时刻,而是一系列从业者合作作出贡献的过程。第三,量刑具有表演性,展现了文化所期待的角色和品格。
本书从讨论有关公司在社会中所处地位的理论基础开始,探究了死抱自由市场契约理论的后果,后果之一就是缺乏本质上十分强有力的监管控制。基于比较法的视野,本书对集团治理概念的缺失进行了评论,并分析了这种缺失给相关法律冲突带来的后果。书中强调了由跨国公司带来的全球化的某些悲剧性后果,包括收入的两极分化和对环境的损害,并提出一个可行的法律框架来阻止未来损害的发生。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定名为《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旨在突出公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涉及我国《公司法》适用的25个专题,均有司法判例作为支撑。这些判例大致反映了法院审理公司法案件的主要类型。 每个专题分为四个部分,法理解说,概述该专题涉及的公司法领域及基本法理。第二,判例介绍,每个专题选取的一至数个公司法判例,为各级法院处理的真实案件,文中均注明出处,尽管作者对其中内容作了一些技术上的处理,但基本案情和法院判决都保持了原貌。第三,适用研究,结合判例情况进行必要的评析并由此及彼,着眼于法律适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讨论,力求阐明解决该类问题的法理依据。第四,参考法条,列出处理该实务问题应当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以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书特点:权威文本,选取标准文本,由权威立法机关审定并撰写适用提要。 专业解读: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每条提炼条文主旨。 实用信息: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关联案例索引”,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相关规定:附录关法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实用政策信息。
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制定,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几乎同步。两厢比较,虽各有千秋,但除了我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成文化的体例,尚未在日本法上有所体现之外,其他新引入的制度,通常均可找到日本法的影子(尽管日本法也是传承欧美的产物,但毕竟已经亚洲化、本国化)。而论详尽周延的程度,则我国新公司法远逊于日本法,这单从较之我国新公司法为寥寥13章219条,日本公司法则有8编34章979条,即可见一斑。因此,赶在我国新公司法施行之际,将这部21世纪*庞大的外国公司法典译介过来,不仅对学界比较公司法研究有重大意义,而且对该法施行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会有所帮助和启发,甚至可为公司法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值此之际,我们就日本公司法的本国化、现代化与法典化演进,稍作回顾与探讨,以为代序。
为了帮助读者更准确地理解和应用公司法律新规则,作者凭籍多年研究和实践经验,围绕公司法律新规定,结合典型案例,对新公司法在理念设计和法律规则方面变化较大的十四个问题进行深度解读。这些问题涵盖了从公司的设立到公司的解散、清算等全过程,涉及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问题、股东权利滥用并由此导致的公司法人格否认问题、公司高管人员的义务、股东的请求权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公司的担保规则等重要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均属于公司法上理论性、技术性强,对公司企业的现实指导意义*的问题,能否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的新规则。对于企业界的影响与作用都是不言而喻的。
本书是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著名丛书一克莱顿法律丛书中的*一本。它突破了一般公司法书籍的传统结构,分别以公司法的五大关键特征为出发点,以四种公亩]模式为样本,以公司法的中心关系为主要议题,具体分析了公司法应选择什么样的法律策略避免缺陷、发挥优点,从而平衡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公司控制者与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总之,作者在书中提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从而使本书具有很强的理论深度和严密的逻辑结构。本书语言简明干练、通俗易懂、深入浅出,可读性很强,是研究和学习公司法的学者和学生的参考书。
本书是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务实践的紧密结合,适合公司法领域的学者、律师、公司经营者、法务人员与学生阅读。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其形成背景与主体构成较为复杂,具体运营和治理过程相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因此,本书结合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具体特征、公司法理论,通过比较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剖析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具体涵盖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股权、公司章程与治理、信息披露与监管、类型转化与退出等内容,力图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在运营与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寻求法律和政策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社会、公从广泛关注的一部法律,它在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为帮助广大读者全面理解公司法的内容,掌握公司法律知识,我们精心编写了本书,本书全面覆盖以下内容: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设立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法律责任……
本书以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的动态变化过程,从经济的纵截面(历史)、政治和社会意识、法律等方面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的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回答了以外部市场监督为主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本书展开了对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并从全新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与股权结构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
本书作者Rober W. Hamilton是德州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的法学教授,在公司法领域颇有建树。我们可以较一下他另外两本书,其中一本叫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ions Including Parthership And Limited Parner-ships,另一本书是与人合著,叫Business Basics For Law Student Essential Terms And Con-cepts。在这三本书中,作者写作的特点都是深能浅,深入浅出,用简洁的语言和方式告诉您那些复杂却又是基本的东西。
法规汇编法治建设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随着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法律图书市场对法规汇编的需求不断扩大,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而法学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同样需要理解法律。法律专业出版界面临着一个挑战,单纯将生效的法律法规汇编在一起,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读者的要求,读者仍然需要借助汇编以外的各种参考资料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准确含义、把握立法意图。 为此,中国法制出版社率先推出热点法律“专业人士适用文本”,精选重要法律,全面收录相关的立法背景文件(包括草案说明、修改意见汇报、审议结果报告等),集结出版。所收背景文件,反映了立法宗旨,说明了立法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以及相关问题争论的焦点,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含义,加深对法律主旨与精神的理解。本系
实事求是的讲,这只是一本小册子。当然无论是作者还是身为出版人的我们,都希望它会成为你的生活指南。不要说你与新《公司法》没有关系,你可以不关心它是在2005年10月通过修订而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你可以选择不做商人,但你不能不注意创富的安全性。 新《公司法》带来新风险。作者是在法律界线服务多年的资深人士,他用自己积累的案例,以专业人士的眼光,通俗而全面地介绍了新《公司法》新规则带来的自由与风险,以及如何利用新规则保证自己的财富安全和交易顺利。 很多商人渴望了解这次变法,而对更多的人来说,变了的只是游戏规则,知道如何防范风险显得更为重要。
作为晚清修律的开创性成果,《公司律》的产生对于近代中国法制化进程具有重大的影响与深远的意义。这种影响与意义不仅表征为成文法形式的确立,还渗透至国民的思想深处,唤醒其权利意识与法制理念。 在后继的发展中,中国近代公司法改革历经了艰辛的过程,从晚清的《公司律》到《商法调查案·公司律》,再到北洋时期的公司立法,包括《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和《公司保息条例》及其修正,直至后司法判例与司法解释对成文法律的补充与融合。通过对上述阶段的全面分析与深入研究,本文试图证明,与从商人自治中孕育而生的西方公司法不同,近代中国公司法的制定更多的取决于政府权力与商人利益的博弈。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理念的勃兴和法制程度的提高,这种博弈逐渐从法律领域外的无序运行回归到法律框架内的权力制衡
本书包括公司设立文书、变更、注销文书、运作文书、合并、分立文书、加盟、转让、兼并文书、增资、减资文书、劳动人事管理文书、财会文书、经营文书、知识产权文书、仲裁、公证文书、清算文书、复议诉讼文书制作范本。本书还具有体例新,实用性强的特点。
本书根据*的法律规定,结合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实务的角度对整个破产程序相关操作问题进行细致、条理地阐述,并提供了破产程序进行中所需要的全部重要文书范本,为管理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学习适用新破产法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和极大的便利。当然,其他法律界人士或者相关专业人士也需要学习新破产法,本书对他们学习新破产法也大有帮助。
这是“八方律师联盟”奉献给广大同仁、广大读者的第二部作品。 从成立时,八方联盟就定下一个目标:每年选择一个题目,召开一次研讨会,出一本书。2006年,八方联盟在南京举办了“资产证券化研讨会”,会议结束后不久,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业务》就摆上了书店的橱柜,成为了国内为数不多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的著作。 2007年5月11—12日,“八方律师联盟”在重庆召开了公司法研讨会,研讨会收到论文共51篇。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包头、青岛、太原、南京、深圳的十个联盟成员单位的58位律师出席了这次会议,共同对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这本小册子收集的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文章。 与“前沿”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公司法问题显得有点“老生常谈”,但它却是律师在日常
本书以我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实践,对公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 我国《公司法》虽刚刚经历了一次大修,但整体而言正处于变革之中,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为了展现我国公司法的全貌,本书还就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司法对策,作了相应的提示与介绍。本书表现出较强的理论体系的系统性与实践适用性,凝聚了国内公司法研究及立法的*成果。 本书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对象,但由于其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因而亦可作为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济管理类研究生以及法律实践部门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读物。
本书以我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实践,对公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 我国《公司法》虽刚刚经历了一次大修,但整体而言正处于变革之中,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为了展现我国公司法的全貌,本书还就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司法对策,作了相应的提示与介绍。本书表现出较强的理论体系的系统性与实践适用性,凝聚了国内公司法研究及立法的*成果。 本书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对象,但由于其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因而亦可作为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济管理类研究生以及法律实践部门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读物。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入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在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了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
本书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