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不但在塑造当前的社会,更在塑造我们的未来。算法不仅是一项将数学原理应用于海量数据的新技术创新,它还是一种新型权力,并在影响我们社会的重要领域,如行政、卫生、教育、工作、刑事司法和城市建设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它既促进我们生活和工作的大发展,又塑造我们的主观意识,让我们变得越来越不自由。而这一切都是借知识之名而生,算法以 非意识形态 形式出现,带有客观性和合理性 气质 ,其对人类的治理看似合情合理,却又让人细思极恐。如果说算法社会已经有 疾 ,那么,提升人类代理在算法社会的地位,以人的福祉为名对算法决策进行适时和恰当干预或许是一剂良药。
大数据引发的问题集中在个人隐私和数据保护领域,但大数据应用和算法决策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同样涉及个人自治、非歧视以及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作者从实践例证出发,建立了大数据的三阶段流程(获取阶段 分析阶段 应用阶段),检讨了《欧洲人权公约》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有关隐私和数据保护基本权利在大数据环境中的适用性和局限性,同时引介了欧洲人权法院和欧盟法院在判例法中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阐释与拓展,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全面分析则呈现了欧盟数据保护法的蕞新进展以及在大数据环境下的缺陷与规范困境,在比较了修改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部门法以及专门立法等不同解决方案各自的利弊之后,*终提出应对大数据问题必须采用整合不同解决方案的建议。作者力图打破部门法的门户之见,提倡在对抗大数据带来的负面影响时,不
本书立足于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结合经济学和法学交叉融合的方法,通过探究平台经济市场的特征以及平台经济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行为,梳理并归纳平台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市场运行和经营者行为的差异,以平台经济经营者在竞争工具和竞争策略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探索平台经济中垄断状态的形成机制和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特征、风险与损害,提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反垄断规制方案,为平台经济市场实现健康、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提供具体的理论基础与可行的实践路径。
本书以 数据 数字经济 政务信息 公共信息 政务云 政府信息资源 等关键词进行检索,经筛选后共计得到169份省级数据立法文件。根据需要,本书也收集分析了若干有代表性城市的数据立法文件。分析这些地方数据立法文件,可以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分别得出若干结论:在宏观层面上,可以发现地方数据立法经历了认识不断深化和升华的过程,在微观层面上,本书聚焦于数据基础制度的重点问题研究并形成若干具体专题。丰富的地方立法实践凝聚着我国数据法律制度建设的智慧,成为构建全国数据基础制度的宝贵资源。在此背景下,本书致力于系统考察全国省级数据立法,总结具有探索意义和价值的地方立法的得与失,以推动全国性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人工智能(AI)软件和机器人在商业、工业、军事、医疗和个人领域的日益广泛使用引发了关于这些实体的人际关系的广泛讨论。现代社会对人工智能技术及现有社会和法律安排应对它的能力有着深切和共同的关注。如果人工智能软件程序或机器人实体造成伤害,法律后果是什么?以及机器人的出现会剥夺人的尊严吗?诸如此类问题是本书研究的重点。 本书主要分为12章,分别阐述了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限制以及人工智能的国际动向等问题,涵盖了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方方面面,内容丰富。
互联网平台正经历着迅速崛起与超速发展,以席卷之势侵入每个个体的日常生活场景。这些平台企业兼具企业与市场的双重属性,具有用网络效应吸引交易量、以高效的搜索匹配能力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互联网平台最引人注意的就是其自我规制机制,平台企业通过结构化的交易撤销机制、信用评价机制以及系统性的算法治理建构了规范闭环,对于进入平台交易的主体均有规制效力。这也与法律多元主义的核心命题相互契合,对平台自我规制的研究有助于解社会自治的结构、机理,实现法律回应性的迭代与升级。 br 平台的自生性治理本是为了降低规制成本、消弭风险带来的偏在性,却催生了新的中心,引发了规制风险与决策风险。通过深入分析平台规制风险的原因,探究平台时代新型 权力--权利 结构的生成,可以实现从制度构建到制度完善层面对平台的有效问责
从网络暴力的典型案例与法治实践出发,本书全面展示了网络暴力的复杂成因与危害后果,审视当前网络暴力的治理困境,明晰政府、平台、公民三方主体的权责配置,建构立足本土的法治化治理路径。 本书兼顾实证分析、理论重构与立法设计,既为普通网民了解网络暴力及其治理提供全景之窗,也是法律人掌握网络暴力治理问题和前沿理论的实用指南,同时还以法治智慧咨政建言,助力最终实现网络空间的持久清朗。
本书是关于数据安全法治的专题研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章 个人数据权利配置,主要论述了个人数据权利的基本范畴与理论基础,个人数据权利的科学配置,个人数据权利保障的立法实践与困境,个人数据权利的法治规范进路。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主要论述了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实现路径:比例原则;第三章 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法治化,主要论述了数据的基本概念界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的法治化原理;第四章 政务数据开放与安全,主要论述了政务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权属界定,数据生存周期视角下的政务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构建。第五章 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主要论述了数据跨境流动与数据跨境治理关系辨析,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考察,我国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监管的制度省察,我国企业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机制的法治
加强依法治教、推进教育法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也是发展和繁荣我国教育事业的必然要求。 梳理、解读教育领域内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能够客观记录我国教育法治的点滴进程,也能够为推动教育事业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实践支撑。
以大数据、算法推荐、机器学习为代表的智能技术及其所支撑的智能机器,正在成为当代社会信息传播的主渠道和观念交锋的最前沿,智能技术所引发的思想观念上的分化冲突、无序紧张和人们对智能技术的认知错位、理解偏差,构成为智能时代的观念风险。这一风险藉由智能技术与思想观念的双向渗透与深度勾连,以大数据重构人们思想观念的底层逻辑、深度学习推动人们思想观念的生成再造、算法推荐引诱思想观念的传感触发,从而成为干扰个体认知框架、分化公众价值选择乃至消解主流价值观念的巨大力量。可以说,智能技术在打开人类生活无限可能的基础上,产生了具有强大破坏力的弊端和后果。面对智能技术的观念风险,应当超越对智能技术的他者定位,即不把智能技术看作是对立于人的他者,而是把智能技术作为人类对象化活动的产物,由此人类才有
本书借助社会系统理论对网络平台规则及其治理的运作规律进行法学视角的观察分析。研究认为网络平台规则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其遵循运作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系统规律,网络平台治理应在充分尊重平台自治及平台经营者自身主体价值的基础上运用多中心治理模式运行。多中心治理主张平台系统、政治系统、技术系统和经济系统在各自合理运作边界之外的耦合领域实现多元协同共治,发挥多元主体的价值和智慧。通过对平台内部的规则运作方式和外部制度供应的改进,人类应对传统的立法、决策和司法程序进行互联网智能时代的迭代升级,构建更加适应人类需求的网络平台治理制度及法治秩序。
本书聚焦平台治理中的公平竞争和垄断规制问题,通过对互联网平台的多边市场以及天然走向集中的行业特征分析,探讨传统竞争监管法律在应对平台新型反竞争行为规制方面的不足,提出竞争政策视野下平台规制的基本原则、应对策略和法律规制的建议。 本书共分为十章,主要探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平台竞争规制问题;世界范围内互联网平台规制的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的价值取向;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电子商务法》规制路径;互联网平台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规制;互联网平台竞争的算法合谋规制;互联网竞争的平台垄断和数据垄断规制;互联网平台的创新与集中控制;竞争政策视野下互联网平台规制的法律协调;我国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体制的完善等十个方面。最后,梳理和分析国际社会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规制理
本书是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法研究。具体如下:第一部分,首先对网络游戏作品这一新型研究对象进行了准确界定和分析。其次,对其发展历史、研发流程和产业利益相关主体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第二部分,对目前学界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相关理论争议进行了梳理、评析,并从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客体属性、权利归属和保护边界三个方面分别予以回应。第三部分,明确提出网络游戏 独立客体说 ,认为网络游戏应当成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中的独立作品类型,分析了著作权修法背景下网络游戏获得独立客体地位的法律进路。第四部分,从创作者、传播者和玩家三个维度,分别划定了网络游戏的作者权、邻接权以及玩家生成内容的权属,合理设计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权属制度。第五部分,结合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方法,划定了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权利保护边界。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目前尚无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不乏很多围绕虚拟财产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行业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态度各异。在此背景下,本书围绕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全书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保护、管理与继承。 br 第一章阐述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界定、内涵与外延、基本类型、法律属性及现有争议、认定标准,指出了用户账号与用户账户内的虚拟财产之间的关系。在第一章的基础上,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则分别搭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场景、互联网平台管理场景和数字遗产继承场景。 br 第二章介绍了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行业现状、域内外网络虚拟财产规制状况等,并就我国应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问题
经济的发展天然具有空间需求,源源不断地占有和生产新的经济空间是人类物质生产实践的要求和结果。伴随数字时代的到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经济社会循环运转的空间形态,数字空间生产成为一种趋势。本书尝试以数字空间为核心概念,探究数字空间安全与发展的理论逻辑,在数字空间发展国际比较的基础上,探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的潜在安全风险及其治理逻辑,并提出推动构建数字空间共同体进而引领全球空间治理。
《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研究》是王迁教授的关于著作权专有权利在网络环境中适用研究的学术专著,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媒体融合中的版权理论与运用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该著作全书分为七章,以专有权利与网络环境、媒体融合概述为基础,分述了网络环境中复制权的适用,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传播权的体系与公开传播行为的构成,网络环境中广播权的适用,网络环境中表演权与放映权的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适用等内容。
未成年人触网年龄的不断降低、触网人数的不断增加以及互联网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宽,使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保护、网络生态环境的治理、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防范和管理、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预防和救济等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未成年人保护亟须从现实的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覆盖,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制体系,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全面推进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法治化,这项任务虽然艰巨,但是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书以 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为题目,从 互联网与未成年人 的关系视角切入,以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生存权、发展权为着力点,分别对网络空间内容生态治理、网络隐私权保护、网络欺凌、网络沉迷与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性研究。
法教义学是网络刑法学的变革逻辑、发展方向和基本立场,刑法教义学能够优化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司法适用;同时认为,当下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存在以下三个问题:基础性研究不多;体系化程度不深;方法论提炼不够。本书由此出发,试图从上述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网络犯罪的法教义学研究。首先,以网络犯罪的法律概念为核心,揭示当前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象征性特征,指出学界对刑法教义学本身的五大误解,就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中网络犯罪概念的刑法学化、网络犯罪据以产生的哲学基础等基础性问题进行抽象化研究。其次,以网络犯罪的具体事例为线索,就以属地管辖为例的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以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为例的共犯论等具体问题进行体系化研究。*后,以实质刑法观为基本立场,就网络时代实质解释的思维、要求和方法等进行方法论的
本书由大数据与侦查、视频侦查、通信大数据侦查和互联网大数据侦查四部分内容组成。其中,章介绍大数据与侦查,包括大数据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大数据侦查相关的基本知识;第二章为视频侦查,主要包括视频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知识、基本步骤和方法以及视频图像分析、辨识、查证、研判技能;第三章为通信大数据侦查,主要介绍通信大数据、手机信息及其提取、分析、查证技能;第四章是互联网大数据侦查,通过对互联网上交流、交易等各种数据资源的搜索、分析、辨识,搜寻犯罪线索、查证犯罪事实、锁定犯罪嫌疑人,后介绍互联网大数据侦查综合运用实例。
在数字经济与数字社会快速变革的背景下,企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风险防范成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数据安全的重要内容。本书涵盖数据合规、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安全保护等关键领域,旨在为法学界与实务界提供一个中观与微观的视野,在数字化变革中审视企业数据运营与合规管理的复杂关系。通过热点议题研讨、前沿理论剖析以及典型司法案例分析,阐释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法律框架和实务操作要点,以期为学术研究者、法律从业者以及企业合规管理者提供有益参考,推动企业数据合规与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实践的持续进步。
本书主要探究网络时代背景下我国刑法解释的理念和方法,并在 共建共治共享 的社会治理格局中,探寻刑法适用的基本规律和司法干预的合理边界。 本书以网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目标,以刑法文本的实践性为落脚点,围绕网络时代刑法解释的十大对立关系,分别研究刑法解释的现实基础、基本立场、权利观念、定罪态度以及程序正当等内容,剖析反思 双层空间说 积极刑法观 重刑轻民论 目的解释论 严格解释论 证明简化论 等理论和实践倾向,重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的刑法意义,从本土刑法解释层面解读并落实网络时代的公民权利司法保障。
从多维度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实属必要。本专著从流通、开放、实证三个维度对作者过往多年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总结、归纳和提炼。实证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必不可少,且应通过依申请公开测试等方式大力推广。本专著共分四篇三十章。*篇是总论,目的在于构建信息流通理论并具体适用到政府信息公开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第二篇是分论一,具体探讨政府信息公开例外这一关键问题。第三篇是分论二,具体研究政府数据开放这个主题。第四篇是分论三,总结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证分析的一些思考。
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区块链等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不断推动着信息网络空间的高速发展。 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深刻影响着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勾勒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组织形态的可能边界。 随着信息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们工作生活越来越重要的场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日益信息化、数字化,可以自动化、智能化地分析处理大量信息的算法在信息网络空间中的应用迅速普及。 其中,算法深度参与进了我们的生活,我们依赖算法推荐新闻、推送广告、排名商品、安排专车,甚至经营工厂、驾驶飞机、评级信用,等等,人类已然迈进了算法社会。 在算法社会中,算法俨然有取代法律来调控我们生活的趋势,我们如何应对? 是把法律融入算法之中,甘愿对算法俯首称臣,还是用法律来规制算法? 是采取事前规制还是事后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