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与罪刑关系研究》的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本书除引言之外,正文共分五个章节。从被害人过错研究兴起的时代背景引入,通过界定实体刑法视域下被害人过错的内涵、成立要件及行为类型,分析被害人过错之所以应当影响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最后具体展开被害人过错与犯罪构成以及量刑的关系研究,以明确被害人过错在犯罪构成和量刑体系中的应然地位与功能。 章“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与刑法研究范式的转换”,通过分析被害人过错研究兴起的时代背景,得出被害人过错研究的兴起不仅仅是被害人权利运动直接推动的结果,同时代被害人学理论的发展以及哲学领域的主体际理论的兴起均对被害人过错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刑法学者对被害人过错问题的关注,另一方面亦推动了刑法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即从“犯罪人-国家”的二元
《人身危险性评估方法研究》讲述了人身危险性的认定与法益侵害性的认定是完全不同的,对于法益侵害性的认定,主要通过客观上的行为、结果及其因果关系这样一种传统的方法来完成。因为法益侵害性具有客观性,容易被鉴别。建立在法益侵害性基础之上的行为刑法,可以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因此被法治国的刑法所认同。而人身危险性虽然也具有表现在外的某种症状,例如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这些情节都已经被立法者规定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但这只是较为外在的人身危险性表现,那些更为内在的人身危险性表现,在目前的情况下,司法认定还有相当的困难。此外,还有一个法益侵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在定罪量刑中所占的比重问题。一般认为,定罪主要考虑法益侵害性,量刑才适当考虑人身危险性。但无论哪个环节考虑人身危险性,都要求对行为人的人身
《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明代宗藩犯罪问题研究》从关注明代宗藩犯罪入手,由制度层面切入,叙述了明宗室分封的由来、王府的规制、宗室分封的规模,介绍了明宗室事务管理的相关机构,讨论了明宗藩地位的变化、政策调整与宗藩改革等问题;对种种宗藩犯罪作了翔实的分析、论述;考察了明廷对罪宗的科刑、处置情况,注意议罪方式、定罚程序的细微变化及惩戒的前后差异;探讨了罪宗庶人的安置和善后管理问题,围绕贬废罪宗的生养死葬、婚嫁、袭封爵等问题分别进行了考证和论述;探寻了明宗藩犯罪的历史根源,剖析了藩府事务处理各环节种种弊窦与宗藩犯罪的关系;对明宗藩犯罪的人员构成和地理分布作了适当分析,对宗藩犯罪的社会影响亦给予了应有关注。
财产损失的判断,是我国刑法中众多罪名定罪量刑面临的问题,即使存在民事法上的债权,也不可否认若存在经济上的财产损害,亦应计入犯罪数额;本权说与法律的财产说,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中间说与法律、经济的财产说,结论基本一致,能用经济的财产损害概念将其打通;刑法不同于民法的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伸张正义以及一般预防,即便是不法原因给付,即使是行使权利,就算享有所有权,只要给对方造成了经济上的财产损害,就侵害了财产罪法益,值得作为财产罪处理,因而,占有说与经济的财产说值得肯定;运用经济的财产损害概念,能够对相关争议问题进行合理的说明。
《单位犯罪新论》系司法部《单位犯罪基本理论研究——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比较为视角》项目(编号12SFB5025)的很终成果。之所以冠以“单位犯罪新论”的书名,考虑到以项目名称命名略显冗长,更为重要的考虑,一是本书贯穿了以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比较的研究视角,具有新颖性;二是本书采取了实证的研究方法,突出问题意识,通过收集大量案例进行统计分析,进而发现单位犯罪在司法及立法上的问题所在,确保该研究有的放矢,使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体现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此外,书中提出了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与个体犯罪、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本质内容与外在形式的辩证统一观点,集中体现了对单位犯罪本质属性和理论基础的新认识与新表述,加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尝试,以单位犯罪新论命名,或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