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学实务创新教材:商事案例研究》是对商法进行案例分析教学的实训教材,由山东政法学院具有多年教学经验老师合力编写。 商法课程内容繁多,实践性很强,案例教学是个很好的选择。通过大量商事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和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本书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和保险法六编,每一章都包括本章案例研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习作案例三部分。这些特色使得本书成为一部适合法学专业本、专科学生使用的优秀实训类教科书。
《内幕交易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通过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问题、行为客体问题、犯罪行为模式问题、情节严重认定问题地研究,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试图对证券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地阐述,并对其各个要件要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 这部包括12章节的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对于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因为侵权责任法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信读者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话语不会陌生,而相关论著也是汗牛充栋。与此相反的是,国内外针对非营利法人的研究方兴未艾,其中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可谓“小荷才露尖尖角”。本书试图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非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的构建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想法,以期对行将建立的有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为此,本书在界定了非营利法人的内涵和外延,探寻了非营利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以及明确了治理问题上法律与章程的关系之后,重点就非营利法人中的意思机关、执行管理机关和相关监督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规则做了详尽的论述。并且针对财团法人作为他律法人的特殊性,讨论了其在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
《商法总则》由绪论和五编正文组成,绪论有六章,依次是商法之意义、商法法典存在之当否、商法之沿革、商法上文明诸国之分类、商法之适用和商法之著书。先介绍了商行为、商业等三章;在介绍了会社(即公司),包括总论、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株式会社、株式合资会社、外国会社、罚则等七章;随后介绍了商行为,分总论、仲立(经纪)营业、取次(代销)营业、运送契约、寄托契约、保险契约等六章;接着介绍了有价证券,涉及总论、无记名证券、指图证券和记名证券四章;后介绍了船舶,论述了总论、船舶物权、船舶债权等内容。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在我国法学教育方面也应当推陈出新,与国际接轨。基于提升我国法学双语教学水准,培养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作者集结历年来的研究成果,编著商法(CommercialLaw)双语教材,希望能为我国的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一本高质量的教材。李栗燕编著的《商法》共由9章内容构成,包括商法概述、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纠纷解决机制。每章在进入正文之前,都附有简短的内容概括,方便学生总体把握章节内容;每章后都附有重点词汇解释、练习题及相关课外阅读材料,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内容。在教材附录中附有书本所涉及的所有相关法条,提供给学生查阅。《商法》可作为法学、金融学、国际贸易等专业的双语教程,并可为国内外商事活动的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南,也适
《商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的主要问题,并就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述。
企业集团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而导致的企业由单一形态向联合形态演变的必然结果。在世界范围内,企业集团都是不争的事实。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了统一管理权,借助于这种统一管理权,就可以更有效地实现企业之间资源的分配,提高生产与经营效率,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早已着手研究企业集团现象。集团经济研究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各国目前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法、会计法以及证券交易法当中。而公司法对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的调整,则是企业集团法制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涉及独立企业之间的责任限制与管理权转移问题。传统公司法以责任限制原则以及单一公司自身的利益原则作为基础,然而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尤其是企业集团的出现,则对上述原则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本书选择企
本书全面分析了产品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营销缺陷等具体侵权类型,精选50个典型的产品侵权案例,从新法的视角重新解读法院判决;同时例举并比较了相关法律依据,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适用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本丛书的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丛书将每年出版三卷,每卷60万字。内容包括:一、法学方法论;二、专题研究,包括民法、商事法、域外法;三、判例研究;四、硕士学位论文;五、博士学位论文;六、域外著名学者精典论著;七、重要立法资料。
《商法学通论(第二版)》是面向非法律专业的商法公共课教材,融商法原理、图解和司法考试知识于一体,分为十大章节,内容涵盖商法基本制度、企业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破产法以及商事仲裁与诉讼。每章均设计有实战演练题目,并在本书后附有参考答案,便于学生及时检验学习效果。
法国《民法典》是世界历史上部资产阶级民法黄。它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也为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奠定了稳定的社会根基,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这部法典从1800年8月开始起草,至1804年正式形成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文献,自始至终都受到了拿破仑的关注与支持。法典的4名起草人由拿破仑亲自任命,在起草法典的过程中,前后召开过100多次讨论草案的会议,拿破仑亲自主持或参加的就达数十次。拿破仑对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正是这个意义上,法国《民法典》在历史上曾先后两次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 法国《民法典》从开始制定至今已近200年,它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与参照体系,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因为有了《民法典》,才树立了法国法作为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京师法律学堂笔记·商法:有价证券·船舶》由会社、商行为、有价证券和船舶四大部分组成。会社部分主要论述了会社的意义、沿革、分类、内外关系、变更与解散;商行为主要论述交互计算、匿名组合、仲立营业、取次营业、运送契约、寄托契约、保险契约等;有价证券部分论述了有价证券的分类、无记名证券种类以及指图证券、记名证券等;船舶部分论述了船舶种类、船舶的港籍、船舶之登记、计量测度,以及船舶物权与船舶债权等。
本书研究的主题是“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对商业秘密的研究已历经了十几年的时间,学者对商业秘密的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但是正如苏格拉底所言:“如果你不能用始终不变的全面完整的方式来为某一件事物下定义,你就并不真正知道它是什么东西,而仅仅是意思而已,有别于真正的知识。”各国法律文本和学者的著作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可谓丰富异常,但是如此丰富的定义却仍然不能解决固有的矛盾和困惑。另外,任何事物都是不断运动着和发展着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在实践中出现了商业秘密的新问题,对此需要理论加以阐述和总结,学者们也对有关概念进行了修补。这些都使得本选题的研究成为必要和可能。
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民商主体对民商活动具有天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只有在利益严重冲突时才需政府介入来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过,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机制。 民商事活动的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与行政登记等政府监管不同,非政府监管主要由作为“民商法人组织”的评估、评级、会计、审计、鉴定、监理、公证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机构承担。在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主体和行政主体常常是同一的,国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管理有着直接干预的传统。因而,我国比其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毫无疑问,重大民商事行为的现场中立监督和社会监管
本书着重从商法的角度,以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为逻辑研究起点,在对特许经营相关法律关系进行理论阐述的基础上,从特许经营主体制度、特许经营合同制度、特许经营风险控制制度、特许经营法律责任制度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五方面对特许经营这一商业模式进行较深入的探讨。
本丛书从洋洋数万篇论文中取其精华,分门别类。所收论文概以作品本身的学术影响作为入选标准,其内容或对法学争论有独到见解,或对法律新问题有创见,或对现行法律有精辟剖析,或介绍外国立法例和学理,而不论作者的年龄、地域、职业和身份。各选辑论文的编排,力图按其探讨主题,依照各部门法的法条或教科书的章节顺序分列,不考虑论文发表的时间,概不涉及作者的辈名。各篇论文均在其题目之下对作者的简历和主要学术 成果略作介绍,并在文末注明论文出处,供读者进一步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