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落实政府和排污单位责任。这也是历年代表议案中突出关注的问题,也是此次修改增加的重要内容。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增加为 “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2.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具体包括完善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环境保护规划制度、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补充总量控制制度、完善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等方面。3.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包括进一步完善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衔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的规定,针对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做出重大修订,主要有七大亮点:放低公益诉讼门槛(拟增加环保社会组织等);明确党政同责;建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跨界流域监管;加大处罚力度(除了增加罚款,还增加停业关闭等措施);扩大排污*范围(畜禽养殖场等注意了);总环评、检测机构与排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彼得·辛格和汤姆·雷根是世界动物保护运动的旗手,是他们两个人在理论上的卓越贡献,使动物保护主义不再只是一种情感、一种姿态、一种口号,而是使其具有了深刻的哲学根据,雄辩的逻辑论证和迫切的当代意义。 该书是两个人共同编选的一本文选,为动物权利的辩论提供了一个从古到今的历史视角,让我们了解从圣经时代、古希腊、中世纪、启蒙时代直到今天出色的哲人和思想家们如何看待动物的本性,如何论述我们人类对它们的责任。 辛格和雷根对于他们的主张充满自信,所以这本文选中收录的文章决不仅仅是拥护动物权利者的附和,而是将自古以来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争论客观地展现出来,让激烈的动物歧视主义者和动物保护主义者进行激烈的交锋,因为动物权利是人类诞生至今所面对的艰巨的道德挑战,不仅仅依靠我们的感情和爱心,更需要所
这是一本高屋建瓴的环境法学经典教科书,历经七次精心修订,影响广泛深远。 四位著者均为环境法学界德高望重或颇具影响力人物,对环境法有精准透彻的理解。著者冷静思考、理性分析,构建出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关注具体细微的制度,展现全方位环境法律规制体系;同时兼顾实践性,有针对性地指导环境法律实践;大量吸纳全新环境立法和政策,时效性突出。 《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主要根据环境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以及新的司法解释等,对内容进行更新,并深入阐释。此外,本次修订也着重对全书体例重新审视、对全书资料细致筛选,真正做到去芜存菁、吐故纳新,令其结构更趋均衡得当、表述更趋简洁准确,保持其权威性和先进性,并更适于法学专业本科阶段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多项规定极富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违法情节严重将被永久禁入;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修复义务;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主要的问题有三个:一是关于河长制;二是关于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三是关于饮用水保护。 1.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将河长制写进法律中,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2.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次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的污染防治做了规定:首先明确要对农村的污水和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国家要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关于农药、化肥的施用问题。此次修改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
*版配套已经出版到第24本,环境保护法*版附配套规定都是选取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配套收录实务当中与主法条适用密不可分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文件。本书以环境保护法为主法,同时收录了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环境保护部相关的部委规章。
遵循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环境刑法研究,可以有效解决环境刑法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难题。环境刑法立法作为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环境刑法研究的起点,对环境犯罪罪名的体系、犯罪构成,以及相应的刑罚配置进行科学设置,并且作为静态的环境刑法规范文本而存在。环境刑法适用是环境刑法规范体系实际运用于现实生活,将环境犯罪和环境刑罚的抽象规范与具体的环境犯罪现象进行对应,并形成相应的司法结果。环境刑法行刑则是将环境刑法适用的终结果付诸相应的刑事执行机关,即对环境刑法适用中形成的结果进行实际执行,达到惩罚环境犯罪人和恢复生态环境的目的。通过环境刑事一体化把环境刑法立法的实体性、程序性、执行性内容统一起来,促进立法与司法、执行的紧密结合,强化和提高环境犯罪惩治的效果。
法学研究领域都不是什么私人园地,研究者能够形成并想要表达的真正意思实际上乃是公意。研究者表达通过研究而形成的意思,实际上只是把略显凌乱和模糊低沉的社会公意声音加以整理和放大并传输出去而已。但为了确保这种表达的真理性,表达者必须确信自己所传达的确实是公意的声音。法学是人的生存样式,从事法学就是以追寻法学真理的样式去生活,而人的生存是极其复杂的事情,其真理必然受各种各样因素的遮蔽。如果说自然科学的真理是要去揭示,则法学的真理则是要去说明。说明之为说明,必含有说服的意味。人们往往容易接受自然科学的真理,然而当一个法学理论认识摆在人们面前时,对其真理性的考量就不会是简单的,争论在所难免。所以,在法学园地中进行劳作,就特别需要追求真理、献身于真理的精神。真理乃是某种神圣的东西,所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2014年4月2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这部法律是对1989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行的修订,这次修订在许多方面都有所创新和发展。 为了配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宣传,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它的内容和精髓,我们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等院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释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进行了权威的解读。
《能源法学总论》由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牵头,组织能源行业专家及法学资深教授共同编写。内容上,本书主要立足能源行业实际、能源改革实践和能源革命需要,廓清能源法基本范畴,厘清能源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总结能源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经验,广泛吸收国内外能源法研究成果,提炼能源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从而构建能源法学理论体系。本书作为能源法初阶教材,论述深浅适当、内容完整准确,并辅之以实务研析、知识拓展等模块,帮助法科学生全面学习能源法,并为高等院校能源法教学提供范本。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一书,是作者樊清华对国际、中国和海南现行法律框架下湿地保护机制的研究。 《海南湿地生态立法保护研究》重点针对建设国际旅游岛之下的海南地方湿地生态保护立法现状,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阐述了海南地方湿地生态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立法宗旨和原则,提出强化组织协调职能、完善湿地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湿地生态保护利用等法律制度设想与强化湿地宣传教育等建议,为加快海南地方的湿地生态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
当今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以及涉及到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环境法对于 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控制和引导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来源如何?社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集体行动的内在法律逻辑如 何?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合理、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代内、代际公平?回答诸如此 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深入到环境法的法理与法哲学层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剖析和透视。《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由柯坚所著,本书以生 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 在机制和内在规律。在总体论述部分,本书首先
这本书中,作者无意构筑一个精美的理论框架,只是希望为中国环境法的革命进行一些有意义的探索。正如我前面所言,中国环境法的革命既建立在环境法的革命性基础上,也建立在对中国环境法现状的理性认识之上。我通过对环境法革命性的认识所提出的中国环境法革命的诸多设想,与其说是想建立一个环境法的理论,不如说是提供一个引起大家批评的“靶子”。如果该书或其中的一些观点能被“群起而攻之”,我将十分欣慰和满足。环境法学界没有争论的局面太久了,我渴望争鸣与思想的碰撞。 本书为“中青年法学文库”之一,对环境法作了详细的介绍。内容包括:环境法的兴起,环境法的基本课题,公民环境权理论与实践,国际环境法的建立,中国环境法的理念,中国环境法的调控机制等。本书内容丰富,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环境法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领域,也是研究的热点。但是,现有的研究大多数是针对纯粹的法律技术操作的,而忽视了对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的考量,这样的局面导致环境立法繁荣背后普遍存在的有治法而无法治的现象。本书是作者近几年来对环境法律制度成长的外部环境进行思考的结晶,其意义在于通过对环境法律文化的发掘,为现实的环境立法价值取向提供参考,防止唯制度论和法律虚无主义在环境法学中的蔓延。 全书参照法社会学理论所提供的法律生长规律,按照法统论-法律意识论-法体论-法律运行论的逻辑展开,以环境法的价值更新、环境法律意识的审视、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以及环境法律制度运行的外部条件的逻辑顺序,综合运用了法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的方法对环境法制现状进行了剖析。 本书共分五章:章围绕代际
我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由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产业结构,以及各自所面临不同环境问题,其环境发的发展水平存在相对差异。本书分别对他们的环境法体系做了介绍比较。总体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律”体系趋成熟、其次是大陆和香港地区,再次是澳门特区。我国台湾地区、大陆和香港特区的环境法律体系基本建成,澳门特区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仍在建设中。
本书以《北部湾开发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重要地方性法规制定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难题为典型案例,分析了广西地方环境立法的决策模式和体制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书提出的主要观点是:应重视从下而上的立法决策模式和体制机制的建构,法律不仅是权力机构承认的规则的认可,也是从公众生活世界中自然生成的结果,良好的立法质量就来源于这种上下沟通、互动的立法模式和体制机制。
环境权需要运用私法的手段来使其得到真正的实现。环境权私法规制的方式,是采取系统化的统一规定还是在民法中分散规定,这只是法律规定形式的一种选择。环境权的私法规制有别于传统的私法规制,建立一个统一的环境权法律体系,在理论上有利于法律的体系化。然而在现阶段,环境权问题仍处于理论的研究和探索阶段,法律规定更是寥寥无几,规定一个体系化的环境权私法系统缺乏现实的可能性。虽然法律形式的选择对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的具体适用有较大的影响,但法律具体规定的内容才是对人类权利的真正影响。因此,选择在民法或者环境法等其他法律中运用私法的手段规制环境权更有现实的可能性下文仅从私法规制的角度来研究环境权的保障。
本书在对环境犯罪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探讨了世界各国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日益生态化、环境犯罪的属性、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道德基础、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环境犯罪是否应实行严格责任、环境刑法的空白罪状、环境犯罪形态以及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等问题,力求在理论方面有所突破。本书是一本环境犯罪研究领域的学术专著,也可作为研究生教材。 读者对象:相关研究人员、法律工作者、高校师生。
本法旨在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保护海洋环境,提升深海科学技术研究和资源调查能力,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本书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培训工作的指定教材,丛书共13个分册,涵盖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管理、技术、工具三个层面。本书是其中的《欧盟能效指令与白色证书》分册。具体介绍了欧盟有关能源效率的规定及框架条件、德国能效计划实施情况、卢森堡能效计划实施情况、白色证书工具、各国义务节能目标配额体系的制度建设、各种能效工具及实施情况、节能量的验证与监测工具、能效工具之间的相互影响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