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由20世纪美国著名法学家赫伯特 L.帕克于1968年出版。该书被认为是对20世纪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特别是正当程序革命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经典之作,帕克亦因此成为20世纪美国学术引用率最高的法学家之一。《刑事制裁的界限》认为,刑事制裁是权力在社会内部受控制地行使的范例。它提出了一系列难以为律师所解决的重大法律问题、难以为哲学家所解决的重大哲学问题以及难以为行为科学家所解决的行为科学问题。基于对刑事制裁合理性的反思,作者对刑事制裁的正当根据、程序制约及其运行界限等刑事制裁的基本原理问题进行了一体化的基础研究。
《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实务指引》立足于公检法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需要,全面系统阐释了《刑法》及其修正案涉及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对于深化推动立案改革和量刑规范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具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价值,是一本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工具书。
专业刑辩律师提炼办理案件之精华,以轻松、幽默的口吻向读者解读技术辩护的刑事办案模式,将何为技术辩护、如何开展技术辩护娓娓道来。该书以刑事诉讼流程为框架,以辩护基础、侦查辩护、检察辩护、一审辩护、二审辩护、专项辩护共计六编为经,以团队建设、接受委托、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三十六讲为纬,经纬交织,内容丰富,语言质朴,凝结了作者成长、进步的经验之谈。开卷之时,技术辩护律师的工作场景清晰可见。本书可为年轻刑辩律师发展提供经验参考,也可带领以刑辩律师为职业目标的法律人徜徉律师生活。
本书的核心关注点是去理解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是如何被塑造成当前的样态,努力探寻其制度成长背后的各种因素。本书的上编勾勒出了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成长的宏观环境,这种宏观环境以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变迁为纵向背景,以证据法体系化和本土刑事诉讼法改革为横向参照。下编聚焦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中的焦点性问题,包括专家辅助人制度、专门性证据制度、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电子数据合法性审查框架、印证制度以及经验法则等。这些具体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徘徊恰恰是中国刑事证据制度塑造所面临的复杂性的生动注脚和具体化呈现。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精选作者承办的31个典型案例,按照刑法分则罪名的顺序,囊括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卖淫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类案件。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的特色之一是类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类案检索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对相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同案同判,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另一点睛之笔在于,邀请了多位知名学者、资深律师分别对各个案例进行点评。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独树一帜,每个案例包括案情概述、法律规定、思路解析、类案检索、辩护意见和专家点评六个部分。 案例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监察法的有效落实,监察机关职权的顺畅运行,亦需要其他法律与其合理衔接,以及其他部门的良好配合。本书以监察法及相关规定为线索,着重讨论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具体方案,包括监察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问题、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问题、监察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流转问题、监察诉讼类似程序的整合对接问题以及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适用问题,以揭示法法衔接的现状难题,探索法法衔接的未来建构。
《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对学界已有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理论进行了梳理,提出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应然内涵,剖析了证明责任要素分割的危害性和不切实际,主张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均应当对其产生的法律文书承担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法律文化传统、司法状况、执法环境、法官素质等都有联系,与诉讼目的、诉讼模式、诉讼价值等更有着密切的关联。《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研究》还剖析了我国三大诉讼法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主张应辩证看待西方国家的证明标准,我国应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诉讼证明标准。
由于法律传统、具体国情的影响,我国刑事诉讼中存在若干独特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为一系列中国刑事诉讼中特有的现象、机制和问题,例如,在检察权运行方面,存在 逮捕中心主义 现象和 过度起诉 现象,在审辩关系方面,存在 审辩交易 现象和 辩审冲突 现象;又如,在审判权运行方面,存在以院庭长讨论案件机制为代表的法院内部控制刑事裁判权的方法,在疑罪案件的处理方面,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较为独特的机制;再如,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对法官心证的影响问题。《刑事诉讼的中国问题与地方经验》作者以基层审判的实际经验为素材,以地方性经验为基础,对上述中国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力图在准确描述问题的基础上,解释问题的成因,并为问题的解决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从实践中看,冤假错案频发,突出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在精度和效率两方面存在相应的不足,预防错案机制不畅、刑事司法"产品"精度不足、个案处断时间居高不下,以上问题的症结就在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有效运作的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便是美国刑事重罪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仅为92天,这得益于该国案件过滤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本书以案件过滤为研究对象,采用比较法研究中美两国案件过滤理论、制度与实践,探讨两国案件过滤机制的异同,并分析两国案件过滤机制差异的深层原因。本书为在著名刑诉法学者左卫民教授刑事诉讼实证分析指导下完成,并得到左教授的首肯并为之作序。
本书针对我国刑事法律多元化与开展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迫切需要,在概括性地提出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原则、主体和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就区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的本质及其划分与协调、区际追逃追缴协助的实践与立法、区际刑事调查取证协助、区际刑事判决裁定的承认、区际被判刑人移管、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下的刑事司法协助等,进行了深入透彻的分析研究,强调在尊重各法域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衔接与司法协助立法。
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通过一系列标志性判例,美国联邦法院对警察程序进行了革命,即对警察程序施加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今天,沃伦法院的法学原理虽然存活了下来,但参与刑事司法制度的每一个人--警察、检察官、被害人、学者以及包括法院大法官在内的法官--都认为法院在这个领域颁布的规则是一个失败。本书作者令人信服地说明了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因为美国的宪法体制导致其刑事诉讼规则以零碎的、一案一判的方式发展起来,而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以一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的方式制定出来。只有美国期望其警察遵循如此累赘、如此复杂的规则,仅仅刑事诉讼的一个领域--搜查和扣押--就需要一部四卷本的专著来予以论述。作者建议,美国应当与国际潮流一道,用一部综合的、全国适用的法典来规范警察程序。他解释了为什么美国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制
诉讼条件是一个集合性概念,包含众多具体的诉讼条件事由。各诉讼条件的理论基础不同,但均指向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根本。诉讼条件理论具有开放性特征,既包括诸如时效、赦免、管辖和告诉等的法定诉讼条件,也包括非法定的诉讼条件。以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和诉讼迟延为例,比较法经验将其定位为非法定的诉讼条件,用以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程序违法。目前人们较为熟悉的程序性制裁是非法证据排除,但这只是针对违法取证行为的个别修补,救济力度不足。相较而言,因欠缺诉讼条件而终止诉讼,是杜绝此类严重程序违法的釜底抽薪之举,可以为被追诉人提供周全的救济保障。
按照叙述的刑事证据论,人民检察院主张的案件事实是由非亲历者讲述的证据(化)事实,由指控之事和证据两部分构成,指控之事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之上才构成案件事实。在这样的背景下,从结果角度来说,构成指控之事之依据的亲历实情就是证据;从过程角度来说,人民检察院证明指控之事属实的主张时,所举的名义证据,其亲历性、依据性、真实性还有合法性都经过被告人在正当程序保障下质证无疑的,人民法院即应认定为定罪证据。本书将具体深入探讨作为定罪证据内在规定性的本质特征,包括亲历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正当程序性等五个特征。在对五个内在特征加以展开的过程中,展开一种新的叙述的刑事证据观的讨论。本书以一种叙述的定罪论为背景,认为证据是控辩审在三方辩证的正当程序保障下一致认可的合法的真实的作为传来事实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2008年9月20日至22日在江西省井冈山市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与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主办,并由人民检察博物馆和南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共同协办,本次年会的主题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位从事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学者以及媒体代表参加了会议。 本次年会共收到论文110余篇,会上已印刷成册供与会代表交流研讨。会后按照本研究会出版年会论文集的基本要求,由论文作者及研究会秘书处进行了修改、编辑,确定将113篇符合条件的论文交付出版。此外,该论文集还收录了开幕式上有关领导的致词、讲话及四位刑事诉讼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专家所作的专题报告。
本书的基本观点如下: 首先,刑事案件形态多种多样,既有杀人这种重大案件,也有轻微的盗窃和交通违音。既有否认案件,也有自首案件。因此对应上述多种多样的刑事案件特点,必须建立多样化的刑事司法体系。必须以这种多样的刑事司法体系的总体作为研究的对象。此为观点之一。 其次,为了使这个多样的体系有效地发挥作用,不应将刑事司法的权力集中在特定的机关,而是应将其分散。这样一来,刑事司法便有了掌管各自权限的众多程序参与者协同作业的性质。这个体系的基本原理是当事人主义,我们必须进一步发展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法。此为观点之二。 再次,刑事审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真实主义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要求。如果“精密司法”能够圆满发挥作用,可以避免程序造成人的异化。程度偏颇,容易导致侵犯人权。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