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立足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实践,从实际判例中总结梳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重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全面引入相关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系统阐释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基本原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例注解,以期加深读者对于此项诉讼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本书首先简要介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重点概念、特征、功能、重要内容及内在结构,接下来详细介绍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起诉条件,全面盘点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辅以案例予以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审理方式部分,重点介绍了分案与并案、示范诉讼、证明规则、裁判方式,重点分析了课予义务判决、撤销判决、重作判决、履行判决、确认判决等裁判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逻辑关系。
学界对罪量因素(定量因素)的关注,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1988年,储槐植先生在《法学研究》第2期上发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一文,定量因素概念始进入我国刑法理论研究视野。研究罪量因素的合理性,对科学认识我国刑事立法、确定合理有效地遏止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正确界定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完善 刑事制裁 行政制裁 二元惩治模式、推动刑事法治发展,具有重要价值。研究罪量因素在犯罪成立体系中的地位、价值,对完善犯罪构成理论,增强犯罪构成理论的解释力、适用性,具有重要意义。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研究的基石,通过罪量因素研究,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提供合理路径。研究罪量因素之表征 数额、情节、后果等规定的具体涵义,有利于构建科学且解释力强大的刑法理论,使我们对刑法的理解更准确,结论更
公诉裁量权是20世纪中叶以来蔚然兴起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审判不再是处理案件的唯一方式,大量的案件通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裁量处理得以分流。当然,公诉裁量权的扩大也必须受到限制。当下,我国需要扩大公诉裁量权,以解决积压的案件,有效实现案件的分流。同时,也需要提防权力异化的风险。在对检察机关赋予公诉裁量权的同时,完善公诉裁量权的控制机制,对公诉裁量权进行有效制约,从而实现 以审判为中心 诉讼制度下的公诉裁量权的最佳运行。书稿分为七章,从公诉裁量权的内涵解读、政策演进、适用状况等方面入手,通过对公诉理论和实践的审视,对我国公诉裁量权的运行从主体、方式、标准等多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正当行使公诉裁量权,如何
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高检院组织编写检察 “十大业务”培训教材,旨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加 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更好地以检察工 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书为经济犯罪检察业务教材,介绍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走私案件,妨害对公司、
本书阐释了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基本原理;通过比较法的研究,展现了当代法治国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发展模式及其与司法的关系,说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社会和谐已经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针对我国法治发展中的问题,系统地论证了由司法、行政和民间解纷机制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意义及合理的制度架构,对当下基层司法、诉讼调解、信访与行政解纷机制、人民调解与“大调解”以及习惯等民间社会规范的作用等问题,展开了实证研究和分析。本书的宗旨在于阐明纠纷解决研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提倡多元价值观及制度设计理念,避免以单一化的法律中心主义作为法治和社会治理的选择和进路,主张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保障法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协商自治以及与公共社会的健康发展,并对我国当代纠
本书共分5个章节,对民事裁判的方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发现请求权、请求权定性、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确定请求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有社会就有纠纷,有纠纷就有相应的解决纠纷的途径和办法,从而产生旨在解决纠纷的程序法。因此,在意义上说,程序法是为了满足解决纠纷的社会面要而产生的。也正因为如此,传统解决把程序法等同于诉讼法是的其历史根据和渊源的。 《程序法》是作者在教学实践过程中为非法学专业大学和广大公民撰写的一部普及现代程序观念和精神的中国程序法专著,从立意上给程序法以新的概念,逐步理清程序法与法治、程序法与实体法、程序法与诉讼法的关系,并逐步形成体例。
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合法性审查”,这种认识是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肤浅理解。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司法审查标准实际上是“正确性审查”,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其弊端非常明显。为适应加入WTO的要求并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见,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应当进行调整。司法审查标准的调整方向,是在区分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确立合理性审查标准,并引入正当程序审查标准,以顺应世界范围内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体系的三元化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