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道主义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它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其内容是关于保护平民、战俘、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和对作战方法和手段加以限制的原则和规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减轻武装冲突给人们带来的痛苦。中国是一系列有关条约的缔约国,如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附加议定书等。为推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在北京共同举办了“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的国际学术研讨会。《中国法治论坛:国际人道主义法及其实施》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这次国际学术研讨会的成果。
《规范海洋》(上下册)是《话说中国海洋军事系列》丛书中的一本,是著名军事专家张召忠将军继《百年航母》《走向深蓝》之后,推出的第三本关于海洋法规的通俗军事读物。《规范海洋》通过历史上、现实中、国际方面、外国执法机构的经验教训和大量的实际案例来观察、分析法律的实际运用,从中得到启示和思考,进而提升到法律高度去解释和评判。为了提高可信度和可操作性,在书中还摘编了大量支撑性材料,作为“援引法条”和“延伸阅读”进行链接。 《规范海洋》虽然不是一本法律类图书,却是一本与法律有关也与军事相关的讲述海洋与海战的通俗读物。作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冷静分析,给纷乱复杂的海洋争端寻找法律解决途径,为我国与周边国家关于海洋权益的争端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俄罗斯联邦行政诉讼法典》于2015年2月颁布,是目前世界上近期新的行政诉讼法。法典多达365条,译成中文15万字。该法典在法律比较和借鉴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法典由靠前很好的俄罗斯法研究专家黄道秀翻译,本译本是很译本,同时也是近期新译本。
在书中,作者对普遍管辖原则的含义进行了双重构造,对该原则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性思考。在此基础上,作者又阐释了普遍管辖原则理论依据的不同层次,分析了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条件,审视了普遍管辖原则的现状并提出了进行完善的若干设想。 自20世纪以来,国际犯罪跨国化及组织化发展的态势日益加剧,国际社会不得不从各个层面加紧建立或完善预防与控制国际犯罪的法律机制。但是,由于国际刑法的直接实现方式存在先天不足,属地原则等传统管辖原则也有其固有缺陷,为防止犯有恶行的人逃避惩罚,国际社会开始关注不依赖法院与犯罪案件的紧密关联就可依其进行刑事管辖的普遍管辖理念。由此可见,能够弥补传统管辖原则存在的管辖漏洞,防止罪犯借此逃脱法网,应当是普遍管辖原则的主要价值所在。
本书出版的目的在于以《海洋法公约》为线索,系统研究和总中国在海洋法领域内的实践,包括中国海洋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在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架的主要法律制度,以及中的海洋环境保法等。对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权益争端,如军舰天害通过领海的问题,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划界的问题,也一一做了探讨。
为了便于学习、贯彻《处分规定》,使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准确地理解、掌握和适用《处分规定》,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国家海洋局纪委、海域司、法规司、中国海监总队、监察部派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参加《处分规定》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本书,对《处分规定》的立法精神和条文的立法原意进行了阐释,特别是对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处分标准作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读。同时,对查处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执纪办案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讲解。本书是学习、贯彻实施《处分规定》的工具用书,供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海域使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全面掌握各类海域使用管理违法
学术创新是当下学界重要的理念。然而,要真正对学术有所贡献则需要诸多的条件,起码对一个学者来说,要切实领悟学术的价值;要具备良好的学术意境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要有正确的逻辑思维方法;在某种意义上还要有学术系谱的传承。邓正来在《深度研究与自主发展》一文中介绍说,美国著名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遵循韦伯比较行为与行动的理路,对“眼皮痉挛”(行为)与“递眼色”(行动)作比较所得出的结论,前者只是动作,而后者却是有意义的动作。文章还介绍了F.Crews为西方反实证主义的知识运动的检讨对我们的启示,“一个优秀学者重要的标志就是对先验结论‘抱有一种本能的警觉,换句话就是,对任何未经检验得出的、貌似权威的结论、理论体系或者其他一般论点一概持怀疑态度’。”④我认为,这种观点对于当下各大学中正在寻究大学精神和
由于对《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的关键术语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致使公约在国际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诸多争议。本书主要围绕对《海牙国际诱拐儿童公约》存在的争议,针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监护权的司法认定;探视权的保护;惯常居住地的认定;返还例外情形的适用。
本书共十三章四大部分。部分含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东海和钧鱼岛争端一直是中日两国关系的争议焦点。历史问题亡纠葛,海洋战略与信领土之争端飞经济利益之争夺以及两国国民请绪之对立等等 梅与之有关。可以说,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是中日关系中为棘手的问题,既是历史问题也是现实问题。2010年9月发生的中日钩鱼岛海域撞船一路领先,再次证明了这一观点。本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个东海钓鱼岛问题能历史由来,现实冲突的国内外背景,并从国际法和相关案例角度,探索东海问题未来解决的新思路及其前景。
本系列教材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根据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教学实际需要组织编写的,其特点在于:一是突出教学的实用性。既重视法学教材的理论性,又重视其操作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始终处于理论结合实际的氛围中。二是具有较高的信誉。本毓教材的主编皆经教材编审委员会反复筛选。他们均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工作经验。他们都有律师、检察、审判、立法等工作之经历。他们主编教材就使教材的质量建立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三是本系列教材注重知识性,注重学生思想方法和分析能力的培养,注意将现代分析方法、思维方式渗透于教材之中,使教材更具方法论特色。总之,我们努力使本系列教材能够尽可能符合当今社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
作为研究《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以下简称“1970年公约”)的法学专著,霍政欣所著的《1970年UNESCO公约研究--文本实施与改革》填补了我国法学界对“1970年公约”的研究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促进执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该公约具有重要而积极的意义,并为我国制定全面的文物追索战略奠定了理论基础。 本书结合大量缔约文件、各国法律、学理与实际案例,对“1970年公约”各个条款的准确含义、其在主要国家的实施状况及其改革现状进行了细致、深入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公约的改革路线图,对公约的改革前景进行了展望。本书的重要与创新之处还在于它对中国加强履约、完善国内立法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并对中国如何参与公约的改革进程提出了反映中国立场、符合中国利益的独
由于人类主要的活动范围是陆地,以国家行政需要而逐渐发展起的行政法也多以陆地为主。但在1994年11月6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各国日益重视海域管辖权,传统利用与使用海洋资源观念改变,转而管理与永续利用海洋资源观念,沿海国享有航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矿物开采等权利,需要综合性海洋政策整体规划,各国深知加强海洋立法,建立完善海洋法规,设置独立海事管理部门,强化海事执法能量,才能维护国家安全与海洋资源权益。 海事行政职能成为国家行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海事行政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来讲,以行政法理论为基础,按照部门行政法体系的形式要求,把海事管理机构在履行海事行政职能过程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归结到部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一门独立的部门行政法——海事行政法。 我国关于
本书在国家—社会这一解释框架内对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理论进行了反思,在直面否定公法/私法区分理由的基础上,尝试理解当代公法与私法互动加强的现象,并探讨当代中国公法的定位问题。就中国的现实处境和具体问题而言,公法/私法的区分并非一个将要到来的预测或者早己得到正式确认的普遍共识,而是一个已经发生、有待澄清的问题。现代以来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潮流有其社会原因,即进入现代以来国家与社会的相互渗透、相互作用趋势造成的公法/私法的二元区分。对于当前的中国,公法的定位相比私法的定位更为关键、更为困难……
政府规制的初衷是实现公共利益,建立理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然而,不当或过度的规制都可能增加社会交易成本,降低社会经济效益,甚至影响大众福祉。提高政府规制的成效,制约规制滥用,已成为当今行政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书以极具政府规制色彩的证券、房地产、邮政、食品卫生、水利和煤炭等六个典型行业为研究对象,在掌握大量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政府规制的现状和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力图在理论探索方面有所突破。本书兼备理论分析与实务应用,具有相当参考价值。
迈克瓦博研究了不同时代的国际法庭是如何在债权人求偿与主权债务国的偿债能力之间进行平衡的。有关主权债务违约的150多年裁判历史为处理未来的主权债务案件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储备:美国各州的违约、多米尼加和奥斯曼帝国的准接管、委内瑞拉特惠案、前苏联1917年拒绝偿付主权债务、国联、世界大战外国债务委员会、德国1918年后的30年重组以及ICSID关于阿根廷2001年债务违约的仲裁。主权债务争端解决国际实践与法理的显著连续性为建立解决主权债务违约问题的长期性机构提供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