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四版)》着重论述国际法的理论学说和法律制度,较完整、准确地阐明了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础知识,全面反映国际法的*理论学说和动态,并专题阐述了中国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理论与实践。
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 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本书从国际法视角,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本书是《国际公法》一套两卷本的上卷,其涵盖了国际公法在和平时期解释与适用的相关问题。与此对应,下卷将集中讨论国际公法在武装冲突中的解释与适用问题。 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国际公法是“国际法治”理念的实质内容的首要组成部分,它规范着国际秩序总体的运行,决定着国际政治权力的稳定分配和行使,支配着这一秩序中规则的创制、解释、适用、修订、废止,并通过《联合国宪章》的宪纲作用形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 本书特点:,其出发点是国际公法为实用学科;第二,本书包含了和平时期国际公法的解释与适用,既是向经典教科书方向的回归,也是特别考虑到在当今世界中局势的国际公法所发挥的、极为突出的正面作用。 本书既可作为教科书供学生们学习,也有为研究人士用于讲述、研究的作用,同时也兼顾实务工作参考的功能。读
本书作者就是以环境正义的视野,对国际社会如何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综合分析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主体间的关系、谈判的格局特征、影响谈判的利益根源和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谈判中主要国家的立场,以及比较研究欧盟、美国、英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政策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提出了一个彰显环境正义的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理想模式,并为后京都时代中国如何构建气候保护法律秩序提出了对策建议。 全书资料翔实、分析透彻、观点鲜明,对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于希望了解应对气候变化动态的政府官员、企业管理人员、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属于调整和平时期各国海洋关系的法律,其确立的海上管辖制度也主要适用于平时,对于海战时或海上武装冲突中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影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规定。海上武装冲突中国家海上管辖权因海战法规而有所不同。本书从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冲突及海上武装冲突中的国家海上管辖权两个方面分析了上述问题。国家海上豁免权作为国家海上管辖的例外,主要包括一般意义上国家海上司法管辖权的豁免,为阐明海战中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变化,本书将海战时为海战法规所限制的对交战行为的豁免,也列入国家海上豁免权内容中一并研究。
《航空法评论(第3辑)》应时势发展之需,在传承前两辑航空器物权、机场法制、民航行政执法、航空保险、航空立法和域外航空法等专题栏目设置的基础上,新增了蒙特利尔公约实施、通用航空、航空旅客权益保障、航空事故调查和航空法案例研究5个专题栏目。 本书主要立足中国民航实践,紧紧围绕航空法理论与实践,对航空立法、航空安全保卫、航空运输责任、航空器物权、航空融资租赁、航空环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介绍了诸位作者对这些航空法律难点与热点问题的独到见解,期望能引起业界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当今世界局势,风起云涌,人类还不能完全避免战争。“法律战”便是当代各国防止战争与应对战争的一种有效对策。它是围绕武力而以法律为工作的军事斗争。 2003年12月,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提出现代战争的“三战”(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特点,“法律战”在我国被首次正式提出。 尽管当今世界舞台上的法律战已呈愈烈之势,但对法律战的全面研究在中国内外还是空白。本书以崭新的理论视角,次系统论述了法律战的内在机理,从而为展开法律战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了理论平台。 本书中,作者以宽阔视野,全面阐述了法律战定义、法律战要素、法律战分类、法律战原则、法律战过程、法律战系统及法律战规律等七大问题,同时从量鲜活的法律战案例中总结成功经验,点评失败教训,既具有理论说服力,又具有现实指
本书选取了经济法领域的部分经典案例,结合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进行深入分析,并在探讨案例的基础上深化理论思考,旨在培养读者的法律意识与实践能力,体现了经济法学科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海洋法治、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论坛主题,具有强烈的社会应对性,三者的这种结合更是在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探索与创新。当前海洋立法问题亟待推进,国家层面更多关注海洋的权益、战略安全、环境和区域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关注在经济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海洋的法治化问题比一般的社会法治化问题面临更复杂的主体和客体,海洋问题更容易牵涉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国际化元素。因此,当前基于长三角区域的海洋法治,更多应从区域性的立法、区域合作治理,以及在当前海洋政策和立法的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寻求突破。
王肃等编著的《国际知识产权法》与其他类似教材著作相比,本书有自己的鲜明特点。一是在内容上较为全面成系统,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实体性规范进行论述,同时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程序规范以及国际争端与解决机制、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等有所介绍,进一步拓展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知识领域。二是在编排体例上一改其他按照国际公约的分类方法,按照国内知识产权法常规编排体例,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归类整理到相应知识产权种类之中分别撰写,体现与知识产权法一般教材的衔接。同时,实体法律规范与程序法律规范相对独立。三是力图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阐述了国际知识产权法的一般理论,同时又辅之以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案例分析。既对法学专业的深入研究有所引领,又兼顾非法学专业的实际需求,用语兼具学术性和通俗性,适
《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研究”(02JD790013)的研究成果。主要内容包括:海域的价值及实现海域价值的制度选择;我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法理分析;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与实施;外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概况;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产业发展;海域有偿使用与海岛开发保护;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与海洋环境保护;海域有偿使用与海洋行政管理;我国海域有偿使用的法制建设;海域有偿使用权纠纷处理。
随着北极冰融的加速,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又逐 渐引起相关国家的关注,在涉及北极航道的诸多问题 中,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始终存在争议,北极肮道途 经的海峡是否构成国际海峡(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更 是成为争议中的焦点,进而又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 北极航道途经水域的法律性质,特别是这些水域是否 属干历史性水域(历史性内水或历史性海峡);直线基 线的划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影响到北极航道的航 行制度;为保护北极海洋环境,尤其是“冰封区域” ,北冰洋沿岸国家制定的国内法规是否构成对国际法 的违反等。针对上述问题,《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研究/ 海洋法政文库》依据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海洋法展开分 析,对北极航道法律地位进行了系统与客观的研究。
本书是对海洋石油资源共同开发问题的专题研究,主要从国际法角度论述了共同开发的产生、发展和特征,分析了共同开发的法理基础,并对世界上已存的共同开发案例逐一进行了介绍。作者还结合中国面临的能源状况和海洋划界等现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全书文字流畅,观点新颖,图文并茂,直观易懂,令读者耳目一新。本书不仅是对共同开发理论问题研究的一种尝试性突破,也是对试图解决中国海洋划界及能源紧缺问题提供的有益帮助。本书对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对海洋石油开发的实践部门、对负责划界政府部门等都会有所帮助。
《宁波学术文库:中国海上行政法学探究》在简要概述中国海域的地理及海洋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海上行政职能的构成及行政主体的设置,并比较研究了我国与外国海上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体制。而且,从海上办案实务的角度,系统探究了海上行政许可、海上行政处罚、海上行政强制、海上相关行政行为及海上行政救济等海上行政行为与相关行为制度。 《宁波学术文库:中国海上行政法学探究》选题新颖,研究内容独特。由于国内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海警部队的执法课题至今未作系统研究;《宁波学术文库:中国海上行政法学探究》既从理论上研究了海上行政管理体制与执法体制,又对海警部队及其他海上行政主体的执法实务开展了研究。 《宁波学术文库:中国海上行政法学探究》是服务和落实国家的海洋战略工作的一部分,
作为论坛的第二、三卷,我们获得了国内外名家学者的鼎力支持,尤其是德国科隆大学航空法与空间法研究所所长Stephen Hobe教授、美国密西西比大学国家遥感、航空和空间法中心主任Joanne hene Gabiynowicz教授、法国西布列塔尼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主任Armel Kerrest教授和意大利米兰大学的Marco Pedrazzi教授,他们分别就有关自然资源开采与获得的现有法律与规制框架的充分性、国家政府的地球遥感法律和政策、面临私有化和单边主义危险的空间法和空间合作的法律问题等专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书发表了他们大作的译文,期待国外名家学者的研究能为我们开拓新的学术领域和研究范式。国内的空间法专家马新民先生、赵云博士、尹玉海教授、戚永亮秘书长、高国柱博士等也慷慨赐稿。我们首先刊登了外交部条法司马新民处长所撰写的国际空间法现状与发展趋势,
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可溯源到公元2世纪古罗马制定的陆地与周围海域之间关系的法令,然而直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建立将近1700年,国际海洋法仍停留在习惯国际法发展阶段,从领海、毗连区和渔区的建立都没有成文的国际法作为依据。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家实践包括大陆架和200海里海洋区的建立、促使联合国于1947年11月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确定国际海洋法作为*先处理的项目。 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召开,根据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领海与毗连区、公海、渔业和大陆架条款草案,通过了国际海洋法的四公约。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60年召开,但未达成任何协议。 十一期会议,终于在第十一期会议上(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是一次由所有主权国家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是独联体议会间大会推动的独联体示范法运动中创制的重要示范法成果之一。在示范法创制过程中,独联体议会间大会高度重视法典化立法工作,进行了大胆的立法创新,特别是率先尝试民商分立,在《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之外,还制定了单独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商法典》。 《独联体成员国示范民法典》共分七编:编“一般规定”、第二编“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第三编“债法总则”、第四编“债之种类”、第五编“知识产权”、第六编“继承法”、第七编“国际私法”。
《中国海洋法理论研究》是作者金永明近几年来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论文和文章以及出版著作中精要部分的记编,在阐述海洋法基本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就“东海问题与海洋法”、“南海问题与海洋法”及钓鱼岛问题等的背景、历史、争议焦点及解决途径从国际海洋法视角作了剖析,观点鲜明、论证有据、所提建议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