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实践上看,气候治理大致经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前的 碎片化 时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效至《京都议定书》生效前的 旧全球化 时期、《京都议定书》生效至《巴黎协定》生效前的 半全球化 时期和《巴黎协定》生效至今的 全球化 时期四个阶段。但近年来,气候治理的多边体制遭到破坏,气候治理的 逆全球化 态势开始显现。 为了变气候治理的 逆全球化 为 新全球化 ,国际法可从四个方面予以推进:一是汲取全球生态民主规则的 权力共享 诉求,一方面强化 决议 等 软法 的效力,另一方面在条约中补充、完善相关民主制度,促使气候治理的引领格局更加多元化;二是优化条约单方退出的机制设计,通过引入缔约方会议表决、强调缔约方的国内民意基础、加大未履行完毕的国际法义务等途径,确立以集体利益为优先的
本书以国际水法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仲裁法院以及临时仲裁机构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水法案例进行述评。 以国际司法仲裁实践对国际水法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为标准,选取了如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常设国际法院的1927年 多瑙河委员会管辖权咨询意见案 、1937年 荷兰/比利时默兹河取水案 ;国际法院的1997年 匈牙利/斯洛伐克项目案 、2009年 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航行权及相关权利案 、2010年 阿根廷/乌拉圭纸浆厂案 、2015年 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圣胡安河沿线修建公路案 ;常设仲裁法院的2000年 荷兰/法国莱茵河仲裁案 、2013年 巴基斯坦/印度基申甘加水坝仲裁案 ;其他仲裁机构的1957年 西班牙/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
结合北极形势发展和各国实际利益需求,本书从现有国际法框架和北极治理机制切入,探寻保障北极航道实现公平合理可持续利用的现实可行的路径。书中对涉及北极航道的硬法和软法作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和研究,结合不同国家的利益关切,对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从协商和司法两方面作了探讨,旨在探寻构建公平、合理的北极航道法律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中国以适当角色有效参与北极航道治理、与有关国家共同促进北极航道绿色和平、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中肯建议。
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南极洲的法律地位,南极环境影响评估与保护区制度,南极IUU捕捞及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规制,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主要国家南极政策与法律,我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主要观点:(1)在 南极条约区域 内,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法律与政治基础,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应积极推动ATCM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2)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ATCM决策机制为导向的南极国际治理治理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南极条约机制已从去中心化向局部组织化甚至全面组织化方向演变发展;(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夯实与强化,我国应当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适时提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动议;(4)通过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南极视察机制以及
本书收录了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有关条约、公约或文件(中英文对照)共21篇,内容涉及国际环境法的一般规定、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水资源、荒漠化、危险物质的管理等多个方面。从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上归类,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目前国际环境法领域主要的公约,这部分公约均已生效,并在处理国际环境法律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是国际环境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代表性文件,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等,这部分文件尽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软法的性质;三是国际环境法领域新出台的一些文件,如《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条款草案》、《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
本研究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是, 在结构松散的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中国如何通过 一带一路 建设支撑上合组织框架下的环境激励措施,构建上合组织环境合作机制,推动上海合作组织的环境合作走向务实。 本研究从上合组织环保合作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上合组织环境合作表现欠佳的原因,梳理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以环境激励措施作为主要措施完善上合组织环保合作机制,建立有效的上合组织环境争端解决机制是促进上合组织环境合作向务实方向发展的必然要素。 br 本研究成果将服务于上合组织环境合作的法律完善工作和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实践。期待能在中国加强绿色国际合作法律研究领域深入阐释 中国模式 的绿色国际合作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系统总结中国实践为绿色国际合作形成和发展的贡献,提出形成 中国模式 的国际环境合作
本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为什么能够得到国家的遵守,哪些因素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这些因素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并围绕着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本书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并采用实证科学的基本方法,通过欧盟、美国和中国三个关键案例进行实证检验。
本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缺乏强制执行力的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为什么能够得到国家的遵守,哪些因素促使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这些因素之间又是如何相互作用的,并围绕着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论述。本书运用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遵守国际气候变化条约的因果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并采用实证科学的基本方法,通过欧盟、美国和中国三个关键案例进行实证检验。
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最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有关
本书是关于民事诉讼理论和制度专题研究的学术著作,分为理论研究和具体诉讼制度研究两大部分。包括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比较、我国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分析、证明责任的概念等。
王晓丽编著的《多边环境协定的遵守与实施机制研究》的研究内容包括多边环境协定的特殊表现形式、多边环境协定遵守和实施机制的基本理论、从经济学和国际关系学等角度对遵守机制进行的分析、遵守机制的原则、主要内容、运行程序和几个典型遵守机制在国际环境保护实践中的应用。书的最后分析了我国在多边环境协定遵约方面的基本概况、现存问题,并提出了改进和完善建议。
本书是余凌云编著的《行政法讲义》第3版,以专题样式,对传统行政法体系做了结构性调整;力求在着力梳理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理论的创新: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细微解构,尽量贴近与回应我国行政法实践需求,解决行政法理论对实践的失语。全书共分十四讲,包括公共行政与行政法,行政法学的总论与分论,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理论变革与第三部门的勃兴,行政自由裁量及其控制,指南、手册、裁量基准与执法规范化,行政调查,行政行为理论,非强制行政手段,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本书是本专门研究国际捕鲸机制的著作。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是由于国际层面主导环境理念的变化、主导国家偏好的改变及非国家行为体的推动等动力共司作用的结果。作者认为,当前国际捕鲸机制已陷入僵局,有必要对《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进行改革,加强国际捕鲸机制与其他相关机制的联系,并促进非国家行为体在围际捕鲸机制中的参与,才能更为有效的实现对鲸的保护。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