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在本书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为矫正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工具。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责任条款和行政法之外发挥着作用。此外,本书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刑事法律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这种机制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例规定企业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在不遵守规范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 本书中各国的报告表明各国刑法的适用机制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采纳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然而另一些国家并不认可;并且各国在执行结构和惩罚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更多依赖行政执法,而另一些国家更多运用刑法手段。中国也许可以从这些不同的体制中有所收获并探寻*中国国情的模式。 如果说本书的报告中提及一个共同存在的威胁,毫无疑问,那就是在
本书是基斯教授的代表作之一,也是世界上部全面系统研究国际环境法的著作。 本书共有五部分:部分国际环境法的性质和基本原则,分六章论述了国际环境法的目的和性质、产生与发展、渊源、基本原则和概念、特殊法律手段及国际环境法中的国际组织;第二部分保护环境部门的国际环境法,分五章论述了海洋、淡水、大气和气候、土壤和森林、生物的环境保护;第三部分控制危险物质和活动的国际环境法,包括五章;第四部分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分为国际环境法的实施机制和国际责任与环境损害赔偿两章;第五部分国际贸易与环境,包括两章。 该书旨在使广大对国际环境法或者对环境保护感兴趣的人们获得这方面的知识,以使环境保护成为大家共同讨论、重视的话题。
《气候变化视角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研究》由刘晗、李静著,人类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环境责任的共同性。我们只有一个地球,保护人类的生存家园——地球环境已经成为了全球的共识。《气候变化视角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研究》从气候变化这一视角来研究、探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有利于读者更为深刻地认识、理解和把握这一原则。
尽管近些年环境保护有了一定进步,但是OECD各成员国仍有一些关键的环境目标尚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执法所需的保障体系尚未健全。 基于此,本报告研究比较了6个OECD成员国——芬兰、法国、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以及两个非成员国——中国和俄罗斯等国政府为保障各项污染防控法规执行(尤其在工业领域)所使用的战略和工具,并就污染防控法规的守法保障项目(尤其是针对工业部门)的设计、管理及其主要元素等为政策制定者、环境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综合性的分析。报告深入评析了上述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作用.总结出未来国际环境守法保障领域的主要趋势。
《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以北极地区的环境法律遵守为例,研究分析了国际环境法中有关遵守的几个重要方面。《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源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的初疑问,通过对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的研究,分析了国际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对传统国际法的变革;通过对遵守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遵守的参与主体三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从实证分析中抽象出国际环境法研究未来需要注意的趋势和特点,丰富了国际环境法对遵守这一议题的研究。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全球范围内水资源日益短缺,水危机已被列为未来人类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国际水道(也有人称之为国际河流、多国河流、跨国河流或国际流域)的重要性愈发引起了各国的关注。本书作者在此背景下,以国际法视野,立足公平利用原则,对如何开发利用国际水道、特别是如何在开发利用国际水道中保护环境进行了深入探讨,可供我国相关领域决策者和研究人员借鉴参考。
国际环境法并无十分悠久的历史。林灿铃先生等对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所做的专门考察得出的结论之一是把l972年的人类环境会议确认为“国际环境法诞生的标志川。法国学者亚历山大·基斯把国际环境法的历史追溯到“二战后的重建时期”:而在他所说的这个“重建时期”的“历程”中,国际环境法面世的具体时间似乎也是1972年前后的某个时刻年轻的国际环境法没有太多的秘密,因为它只有这样短暂的经历。对于这样一个新兴的法律系统,我们除了期待它的迅速成长,或者说期待国际社会大力推进它的成长之外,研究它的基本原则(包括这个法律系统应有的基本原则),对其健康成长和减少成长道路上的阻力可能是有帮助的。正是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给予了在一些同行看来或许有小题大做之嫌的关注,花费了一点研究的力量。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把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如何按《巴黎协定》履行中国义务,如何维护中国在《巴黎协定》项下的核心利益,就成为当前国内在气候变化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着手,详细分析了《巴黎协定》的规则内容,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选择。
《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作者高翔)所指的“海洋石油开发”主要是指在各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石油开发活动,本书是关于研究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专著,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中国海洋行政执法统计年鉴(2001—2007)》是一部记载中国海监队伍2001—2007年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数据性年鉴。主要体现了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依法在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等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巡航监视、行政处罚情况及其发展历程,并集中反映了历年海洋行政执法力量派出情况。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评注》(《评注》)第四卷是本评注系列丛书中对《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第二部。本卷载系为对1982年《公约》的实质性条款进行评注的各卷中的首卷,处理第三委员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的工作,即第十二部分、第十三部分和第十四部分(靠前九二至二七八条),以及《很后文件》附件六,其中涉及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这些都是以条约形式对海洋法所作的全面表述中的 新 主题。
本书对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物种锐减、土地沙化、湿地缩减、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环境与健康、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拓展了国际环境法的研究领域,并列明了相关条约链接。 本书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与国际环境司法实践相结合,使之成为一部国际环境法专业的前瞻性教材的同时,亦为实际应用国际环境法、为国家解决实际问题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让“地球村”的每一个人都得到普遍的和公正的人权保护,让“地球村”的环境变得更加美好,这个目标实质上并不会影响到那些自私自利国家的根本利益。在一个*的权威或机制下,这个目标一定能够达到。 本着上述认识,我们尽其所能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这个论题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将有关认识和结论在书中呈现于专家学者以及关心人类命运的有识之士面前,希望大家一同来关注这个问题,加强交流,共同汇入到这项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洪流中去。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成立于1948年。该组织致力于将国家、政府机构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联合成为一个独特的世界合作伙伴。目前该组织共有1000多个成员,遍布于140多个国家。 作为一个联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致力于影响、鼓励和支持世界各地保护自然的整体性和多样性,确保自然资源利用的平等性和生态可持续性。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致力于各成员的力量、网络以及合作伙伴关系建设,增进其能力并支持全球联合,在地方、区域以及全球层面上护卫自然资源。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世界海洋法译丛》经联合国海洋法事务司授权,由张海文担任主编及主译,内容包括世界沿海国家的海洋立法汇编8卷(非洲卷1卷、欧洲卷3卷、美洲卷2卷、亚洲卷1卷、大洋洲卷1卷)及海上边界协定1卷、海洋法争端解决国际案例汇编1卷、海上边界国家实践发展现状4卷,共计14卷,约500万字。本套图书旨在通过向中国国内介绍国际海洋法律、条约及世界主要沿海国家的海洋立法和相关的国家法律实践案例,并结合我国海洋法研究的*研究和翻译成果,为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更好地参与国际海洋合作,建设21世纪 海上丝绸 之路,正确处理国际海洋事务、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借鉴,进而促进中国的海洋法治建设,助推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提升国民的海洋版图意识和海洋权益意识,*终促进中国海洋事业和海洋经济的发展
建国初到改革开放前,中国领导人根据当时海洋斗争的实际需要,发表了一些重要讲话,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重要政策,这些讲话和政策,初步反映出中国政府的海洋观念和海洋政策,这些观念和政策集中体现在中国政府深切认识到建立海军的重要性,以及中国关于领海问题的声明和对南海诸岛与钓鱼列岛的主权宣示等几个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府工作重心的转移,特别是海洋产业和涉海行业的迅速发展,国际海洋形势的变化,全面发展海洋事业显得越来越重要。这一时期,我国的海洋观念和海洋政策与以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为了维护我国的领土安全和海洋权益,邓小平非常重视发展海上军事力量。他曾经多次强调:面临霸权主义的强大海军和严峻复杂的海洋战略环境,我们没有适当的海防力量不行,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顶用、具有
作者以法理学、法哲学、法律经济学、侵权法、环境法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于我国船舶污染及污染损害赔偿的现状,参考、借鉴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包括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损害赔偿范围、责任限制、强制保险与直接诉讼,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提供理论支持,并提出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建议案”。 本书尚属国内首次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研究。在论证方法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法律及技术问题相结合,同时注重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逻辑联系,并运用大量图表和案例辅弼论述,使“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建议案”具有一定前瞻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届长三角法学论坛将海洋法治、经济转型和社会管理创新作为论坛主题,具有强烈的社会应对性,三者的这种结合更是在理论基础上的一种实践探索与创新。当前海洋立法问题亟待推进,国家层面更多关注海洋的权益、战略安全、环境和区域发展。海洋经济发展同样需要关注在经济转型视域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海洋的法治化问题比一般的社会法治化问题面临更复杂的主体和客体,海洋问题更容易牵涉到管理主体的多元化及国际化元素。因此,当前基于长三角区域的海洋法治,更多应从区域性的立法、区域合作治理,以及在当前海洋政策和立法的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寻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