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劳动法的形成》是一部有关欧洲国家劳动法历史的比较研究著作,对劳动法在欧洲九国(比利时、英国、爱尔兰、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与卢森堡)于工业革命肇始及至1945年间的发展轨迹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了现代劳动法体系之间的相似与迥异之处,而这些劳动法体系是在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不同社会群体和相互对立的思想观念之间持续竞争所形成的结果。 本书最大的学术贡献是将劳动法作为一个过程或者过程的一部分加以研究,试图解释不同欧洲国家劳动法之间在形成阶段的发展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律移植的直接历史关系;第二类是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并行发展背后 内在的 社会、经济、政治关系。该书甫一出版,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劳动法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物权法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物权法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详细讲解了物权法的规范领域和原则、所有权取得的不同形式、占有的取得与丧失、所有权保护、用益物权、担保权等基础知识,并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物权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这是一本了解德国民法总则的基础性读物,是德国畅销民法教科书《德国民法导论》的导言和总则部分,亦是作者的代表作。书中讲解了民法的渊源、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意思表示的要素、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代理的法律基础、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等问题,并附有大量案例、图表和学习提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德国民法基本理论和相关规范,以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规定是如何适用的。
大陆法系亲属法在民法典体系中始终占有重要地位,并在逻辑结构上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主体为本位,突出 人 的地位和尊严,将关于人和家庭的法律置于财产法之前。本书介绍了亲属法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明确规范家庭成员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确保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实现; 平衡家庭成员的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承认家务劳动,保护配偶经济弱势方的利益; 适用离婚救济制度,保障夫妻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公权力适度地介入家庭暴力,保障家庭成员基本人权的实现。 韦伦霍菲尔教授撰写的这本《德国家庭法》结构清晰、表述简明,尤其注重论述《德国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与总则编、债编及物权编相关规范间的适用问题,为读者快速有效地熟悉德国家庭法提供了完美的总体框架和理论基础。此外,作为深受社会思潮所影响的私法
20世纪中期兴起于美国的行为主义法学,以经验实证主义、结构功能主义和一般行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等为理论基础。行为主义法学主张*的价值中立,将法律生活作为行为进行科学的分析,把建立一种一般性的、能够预测和解释每一种法律行为的法律理论作为自己的目标。行为主义法学认为法即行为;并从社会控制和公共政策的角度界定法,认为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是可以观察到的警察、法官、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规则。在研究方法上,行为主义法学采用观察法、社会调查法、定量分析和数学模型分析等方法,主张利用计算机等科技手段,注重法律行为的实证研究,首开法律变化的定量分析和预测研究之先河,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天地。
宪法是国家的名片,是国家历史与现实的缩影,包含各类专业学习研究资源。宪法研究是开展国别(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历史、哲学等)研究的首道“大门”。《外国宪法选译》由宪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教授肖君拥老师主持编译,选译了美、英、德、法、俄、日、加、澳、韩、意等15个世界主要国家的宪法文本,很有代表性。编译者历经多年艰苦工作,注重译稿的准确性和中文的可读性,注意更新比对资料,审慎推敲译介,并扼要介绍了各国概况及其宪法文本结构与内容特色。这是一部有特色有内容有质量的法律文献工具书,推荐法学专业、国际政治专业以及相关专业学生以及对国别政治问题感兴趣的广大社会读者阅读参考。
在1976年之前,德国的离婚程序分散于地方法院(离婚),区法院(扶养、抚养等)以及监护法庭(对于儿童的照顾权)。基于家庭法冲突的特殊性质,德国于1976年的《婚姻法和家庭法改革第1号法律》确立了家事法庭制度,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家事法庭审理家事案件,对家庭事件(Familiensachen)进行管辖,从而消除了这一管辖分散的状况。2008年9月19日,德国对《非讼事件程序法》(FGG)全面修订,将原为《德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编调整的婚姻事件和其他家事事件全部纳入非讼事件范围,改变了家事法庭的管辖权。自此,所有关于分居、离婚的争议都由一个大的家事法庭来处理。非讼事件是指法院为保护个人私法上的权益而对私权关系创设、变更及消灭进行必要干预的事件,规范非讼事件审理程序的法律即为非讼事件程序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民事程序区分
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同样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等特点,两者的交叉部分具有特殊的研究价值。本书通过介绍相关法规和判例,系统性地研究了欧盟竞争法如何对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规制。章介绍了知识产权与欧盟竞争法交叉关系的基本要素,包括基本原则和一些基本概念。第二章到第四章从欧盟竞争法的视角出发,分别分析了涉及知识产权的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经营者集中三种受到竞争法规制的行为。第五章到第七章则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出发,分别介绍了欧盟竞争法在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三大知识产权领域如何适用的问题。
世纪之交。当今世界高速发展,人类社会正在发生很大变化。这部作品以其详实的手材料、细致的笔触,真切地记录了在西方文明的氛围里、所令人不得不注意的惊心动魄、骇人听闻的另一个侧面,犹如明月背后的黑暗,这就是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如吸毒、家庭暴力、性骚扰、计算机病毒及盗窃、网络黄潮等具有现代特点的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正在西方国家泛滥成灾。此书旨在将这些罪案本来面目揭示出来,供关心人类生存状态和世界文明环境的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其实质,共同维护地球家园的安宁和幸福。
2002年8月8日至9日,由贵州大学与华东政法学院联办的全国外国法制史第十五届年会在贵阳市花溪栖碧山庄隆重召开。来自全国各大高校、科研机构、出版单位的近百名专家学者济济一堂,以 “二十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主题就外国司法制度构建、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和挑战以及罗马法研究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进行了深入的学术交流。这次会议的成果,就是摆在读者面前的这本《20世纪外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在近代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运作实践中,司法始终是一个重要的领域。基于此,西方各发达国家均将完善司法制度——刑、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和检察院体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养,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等,视为现代法治国建设的基本内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各国都把上述各个方面的改革
一般来说,本书采取的是一种结构分析方法。与把政治发展看成偶然性的产物或是特殊人物精心设计的产物或是一些不同寻常事件的产物不同,我想尽力表明,在实际发生的事情中,多数(当然不是全部)都是更宽泛的权力、财富、阶级、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组织制度、经济、社会自身构造的产物。 遗憾的是,有些人相信,这种分析方法会使我们将政治阴谋当做想象的事物,而且会使人们有意识地改变不平等现状的努力变得无足轻重。他们在这方面走得如此之远,以至于认为,可以把我们所有人划人两大阵营,一边是“结构现实主义”,一边是“阴谋主义”。在本书中,我把后者(多数人都将其看做是身居高位的人秘密、有意识地达成的东西)看成结构规则的一部分。没有任何一种复杂的社会秩序,能够脱离有意识的人类能动性而存在。统治成员必须有意识地努
《西方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是西北政法大学2017年八十周年校庆的献礼作品,由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主编韩松教授主持,甄选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法律文化与法律价值"重点栏目中,近年来关于西方法律文化法律价值具有代表性的文章,合集而成,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具有重要社会意义与学术价值。书中集揽文章均为当代法学名家精心写就,反映了文章发表时所处年代的法学发展,主旨明确,规范完整,并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
《外国法制史研究》(第18卷)的主题是 《大宪章》800年 。英国《大宪章》可以说是近代宪政的滥觞,现代法治和人权的摇篮,在人类法制发展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会于2015年10月召开了以 《大宪章》与近代宪法 为主题的第二十八届年会,本书收录的即是相关学者就该主题提交的论文。这些论文涉及了《大宪章》的诞生及其原因,《大宪章》800年的历史演变及其命运,《大宪章》与普通法、英国王权的关系,《大宪章》与公民自由和个人权利的关系,《大宪章》与英国宪法性法律以及政治制度的关系,《大宪章》对欧洲、美国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影响等等。
《法学译丛·同类相食与普通法:“木犀草号”悲剧性的后一次航程及其所引发的奇特法律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恐怖的行为、在法尔茅斯的治安法官面前、 海上惯例 、 处于边远地区的食人者 、 “威廉·布朗号”及“黑海号”、 狡猾的赫德尔斯顿男爵 、一个律师的问题等。
"一带一路"相涉60多个国家,分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伊斯兰法系之三大法系,印度教法、佛教法、前苏联社会主义法等三大法律传统,东盟、阿盟、欧盟和WTO等四大法圈,法律内容异常厚重,法律特征色彩缤纷,可以为我国外国法制史研究提供非常丰厚的资源,并让我国外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有了广阔的生存和发展,也为我国外国法制史学者提供了巨大的教学科研舞台以及众多施展才华的机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法律交往中,我国外国法制史学者可以作出更多的贡献,《外国法制史研究(第20卷)》为关于该主题的论文集。
《西方法律哲学文选·下》是关于西方法律哲学代表性人物以及代表性著作的研究性翻译作品。书中具体收录了:《罗伯特·诺齐克的、我的和你的未竞事业》、《论宪法》、《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等文章。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本书选取了新加坡、波兰、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巴西、俄罗斯、捷克、乌克兰和亚美尼亚等十个国家的十五部法律,目的在于为我国尽快出台非营利组织法提供丰富的可资参考的比较法材料。因为一部规范非营利领域的基本法律的出台不仅将填补法律体系中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的法律断层,更有利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生长和培育,促进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并终有助于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
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和总体要求。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国务院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目前,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展开。 社会信用体系涵盖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及市场运行以及自然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近年来,中央一些部门和一些地方政府为适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陆续制订了一些法规或暂行办法。然而,总体来说我国信用法规建设刚刚起步,法制建设滞后已不能适应我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建立现代市场体系,发
本书是在《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版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该著作对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公司董事的法律地位作出了全面和系统的介绍,包括公司董事的职位、董事对公司事务的管理、公司董事的代理权、董事利益和义务相冲突的规避、董事义务的强制执行等。书中还增加了有关事实董事和影子方面的内容和英国1989年公司法关于公司越权行为原则的*规定。该书中的许多理论已经为我国立法机关在2005年公司法中所借鉴和采取,诸如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理论、公司机会规则、自我交易规则、派生诉讼制度等。
在课题进行的全部过程中,本人自觉地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来处理西方哲学这一法学理论资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方法论作为评价西方法学的基本标准。在此前提下,我坚持以下研究态度和研究方法:,科学的态度,即尽可能地占有充分的手资料,实事求是地确定西方法哲学流派的“本真”意义,不随意取舍和解释资料;既不“六经注我”,也不“我注六经”,反对实用主义;不简单地肯定一切,也不简单地否定一切。第二,审视、反思和批判的态度,即不盲目认同和被动接受;坚持用批判的眼光对待每一种观点,每一个法学家,每一个法哲学流派,试图通过敏锐的批判达到深刻的理解。第三,比较的方法,即对西方法哲学流派之间进行比较分析,并注意把理论观点和理论体系的比较与对它们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影响的比较结合起来。第四,历史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