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为当代英美法哲学的开创者、英国者名法学家H.L.A.哈特的一部论战性作品。在法律道德王义 死灰复燃 的时代背景下,作者有力地重申了约翰 斯图亚特 密尔著名的伤害原则: 只有意在阻止对他人的伤害时,以违背文明共同体中任何成员之意志的万式运用权力才算是正当的。 本书是对法律道德主义的沉重一击,在 道德的法津强制 这一议题上,它已经成为绕不过去的里程碑作品。后世学者若想提出不同主张,都必须先对哈特的观点做出严肃的回应。
数十位法学家以大学法律本科生如何学习专业课为主题,畅谈心得体会,主要内容为法律本科各学科的学习规划、学习方法并推荐图书,辅以学习与职业选择、出国、相关学科的关系,如何度过大学本科生活等。全书由文章和访谈组成,每篇文章三千至五千字之间,访谈主要为十余个问题。全书语言生动,可读性较强。为法学专业的在校生,提供了一定的复习指导建议及职业规划。既具有高度的理论性,同时也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为广大法学专业的同学指点迷津。
《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被视为享有最广泛国际影响力的苏联法哲学代表作。该书自出版以来,始终构成相关学术探讨和论争的不竭源泉。帕舒卡尼斯在书中凭借极具想象力的方式,巧妙地融通和发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零散思想,将主要由马克思示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迁移至法学研究领域,在基本经济概念和基本法律概念、商品形式和法的形式、商品拜物教和法权拜物教之间建立起分析上的对应性,由此努力将法律学合理地提升为法的一般理论。摆在读者面前的是译自1927年俄文第三版的全新中译本,其中配有大量的译者注,用以说明引文的出处,比对引文的内容。此外,《德文版序言》(1929年)和《马克思主义法理论与社会主义建设》(1927年)亦作为附录收入本书。
马里旦在本书中以*简炼的语言集中论述了古典自然法思想,以及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 全书共两章。*章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思想家所理解的社会。社会乃是由人组成。人之本质乃在于人之位格性。位格性成为人之为人的关键,因而也成为理解社会之关键。第二章系统地论述了人权。人权的基础乃在于人之位格性。总的来说,本书系统而简炼地表达了马里旦所参与起草的《世界人权宣言》背后的思想逻辑。
立法法理学是一门 从法律理论的角度研究立法问题 的学问,也是一种研究立法问题的新路径。本书收录了在第四届比荷卢-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理论研讨会上发表的十篇有关立法法理学的论文以及一篇导读性质的文章。这些文章主要探讨了立法与理性、法律的数量与质量、法律的可预见性与灵活性、立法中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学理性问题,以及如何制定欧盟法、如何利用信息技术完善立法、如何评估立法等实践性问题,呈现了立法法理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论自然法》全名为《论自然法的科学探讨方式,它在实践哲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实定法学的关系》。本书为青年黑格尔在耶拿时期发表在其与谢林合办的《哲学批判杂志》上面的一篇名文,全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二部分,黑格尔从自然法的研究方式的角度对西方近代自然法理论中的经验主义路向(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自然法理论)和形式主义路向(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然法理论)进行批判,第三部分,黑格尔基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阐发的)西方古典政治哲学,结合现代的社会和政治现状,对自然法理论进行重构;第四部分,探讨了自然法与实定法学的关系问题。 自然法理论在康德、费希特那里达到*之后,黑格尔此篇论文开始批判并试图超越现代近代自然法理论的视域,在一定程度了奠定了他后来法哲学思想的基础。此文的翻译出版,一方面有助
《利益法学/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作者菲利普 黑克,生于1858年,是利益法学图宾根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黑克的著述涉及民法、方法论、法律史等方面,对20世纪德国的民法方法论有重大影响。 《利益法学/德国法学名家名篇》是黑克在其1932年所做学术演讲的基础上增订而成。作者以利益法学与概念法学的对比为主线,精当地阐述了利益法学的基本立场,指出利益法学是实用法学的方法论,目的在于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帮助。 《利益法学/德国法学名家名篇》为黑克晚年所写,是其对自身学术思想的总结,对于理解德国现代民法方法论的变迁具有重要价值。
本书的核心课题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法实证主义主张:法律与道德是分离的,法律的概念以及法效力的概念都要以道德中立的方式来定义。阿列克西试图证明,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是错误的。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其次,有规范性的理由支持,将道德的要素包含在法律的概念与法效力的概念之中。因此,法实证主义作为一种全面性的法理论必定是失败的。阿列克西运用正确性论据、不正义论据、原则论据来反驳法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后提出一个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系统性地整合了社会实效性、权威制定性、内容正确性这三个要素。本书不仅是阿列克西在法理学领域的代表作,也适合作为接触法理学的入门读本。
基尔希曼为德国著名法学家。法学的价值何在,其科学性如何?即使在德国法律界,也没有人像基尔希曼这样径直地对法律的科学性予以否定。基尔希曼在本篇论文中深刻分析了法学作为科学的无价值性的理由。此文当时曾在德国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基尔希曼那句被人引用了千百次的名言,实际成了确认和否认作为科学的法学的实际价值的核心表达。
本书从制度、学说、实践的角度考察中国宪法解释制度源流。通过对近代中国宪法学说史和制宪史的梳理,考察近代中国的宪法学者、法律精英阶层对宪法解释制度的意义与功能的理解和认识、制宪者就宪法解释的制度设计进行选择时所考量的因素、司法机关在面对宪法问题时采取的立场、宪法解释者的选任资格和程序、宪法解释的程序等,揭示宪法解释制度的演进、宪法保障功能的发挥与政治、社会生态的变迁之间的相互关系。
本书是耶林*重要的演讲稿之一。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还是天赋。耶林驳斥了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并出于自我保存的本能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该演讲稿展示了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
《法源 权力、秩序和自由》一书,由世界知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团体法学派的创始人莫里斯 奥里乌所著。其多种著作蜚声国际学界,本书系统阐述了自然法与人为法中关于权力、秩序和自由的基本内容及其沿革,并专门介绍了自然法在德国的际遇。已多次再版。毫无疑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此书颇类他山之石,可资借鉴。本书译者为鲁仁,曾翻译过《法国行政法》并在本馆 公法名著译丛 中出版。本书由作者的六篇文章节录萃取而成,被编为两部分,每一部分有三章,每章围绕一个中心问题展开论述。全书涉及面较广,所谈问题较多,旁征博引了英、德、意、西、拉丁等多种文字的古今观点,作者对个人主义的内涵,法律的实质,自由、权力与秩序之间的互动关系,社会团体的历史地位,权力监控的意义和途径,等等,均从自己的角度作了比较独到而详尽
以罗马私法中的物权法规则为讲授对象。内容主要包括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与分类(神用物、神息物、共用物、公有物、可有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主物、从物、孳息)、物的取得方式(先占、埋藏物的发现、孳息的取得、加工、混合、附合、法定取得、诉讼取得、转让、交付的概念方式与原因、时效取得)、所有权的丧失、物的返还、对物之诉、潜在损害、相邻关系、用益权、永佃权、居住权、质权、抵押权、占有等。
本书根据当前国内监狱狱内暴力高风险行为防控的实践,遵循 概况 评估 管控 干预 的主线展开论述。章《狱内暴力概况》主要是介绍关于暴力行为的相关知识以及狱内暴力行为的现状;第二章《狱内暴力行为评估》主要是介绍如何通过科学有效、可操作的途径评估筛选狱内暴力高风险罪犯;第三章《狱内暴力行为管控》主要是介绍如何在日常管理中预防狱内暴力行为的发生,在暴力行为现场如何进行有效管控;第四章《狱内暴力行为干预》主要是介绍如何通过个别教育以及集体教育的途径改善暴力高风险罪犯的认知和行为,预防和减少狱内暴力高风险行为的发生。
本书分为 应然法 和 实然法 两卷。上卷为 应然法 ,分为 绝对权利 和 相对权利 两方面内容。在 绝对权利 部分涉及法律道德和义务、权利来源,通过权利来源判断人的行为,同时提到了天赋人权问题,认为人权包括人的生命权、行动权和获得幸福的权利。在 相对权利 部分,主要涉及派生权利,包括占有及通过契约产生的权利。下卷为 实然法 ,主要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内容,包括社会公共法、家庭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在 社会公共法 部分,主要论述公平社会和非公平社会; 家庭法 是讨论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 国家法 涉及国家的权利,以及国家与国民的关系、国民之间的关系,同时讨论了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问题;在 国际法 部分,按照国家间的占有,以及国际条约、外交使命和战时的权利阐释国家法规则。本书是俄罗斯法学
《中华法治文明》一书经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制史教研室教师审慎选题,精心策划,结合教学与科研现实要求,在充分吸纳和借鉴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编成。本书突出 文化自信 之历史底蕴和专业特色,通过遴选法系文明、法典文明、判例文明、律学文明、司法文明、监察文明、吏治文明、宪制文明及红色法治文明等若干法律专题,凝练重点,在立足于全球视野和中外比较的基础上,融入课程思政因素,立足系列专题研究和推介。本书各章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相互照应,基本反映了中华法治文明中为重要的思想、制度和文化等内容。通过从宏观上把握中国四千多年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线索和规律,从中掌握数千年历史中立法与司法的经验与教训,从而吸取经验,传承中华法制文化的优秀传统。
环境保护与投资保护的冲突核心是东道国政府管理权行使的合法性判断,这一问题在国内文献中少有探讨,尤其是涉及管理性措施合法性判断的具体标准及其演变,论及这一问题的国外文献也不多。本书总结了近20年来由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通过系统梳理案例,分析了由于环境保护而导致的对政府管理权判断标准的具体变化,尤其是体现在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方面的演变,展现了国际投资法因环境保护的加强而在核心原则问题上的发展。此外,我国BIT和FTA的缔结工作中,在许多核心法律问题上缺少一贯做法和解决方案,本书结合文章研究的核心及工作实践,提出了在缔约过程中解决前述问题的方案,在国内同类论文中并不多见。
本书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关注了人与共同体,这是作者思考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在他看来,法律所要意图服务的人及其共同体,是一个道德现实,作者进而反思,如今的法律则已逐渐偏离了它应支持的这个道德现实。相较于它要指向的真正目的,如今的法律更偏爱合意。第二章则旨在找到联结法律与民族文化或习俗道德的的途径,试图展开这个指南指向的核心任务,即将人法的道德性与人法的实在性相结合,在这里存在一个作者着力解决的难点即法律既是规定性的,它是告诉人们应当做何事的规范,法律也是描述性的,是立法者与法官的行为之事实。作者把它们看作法律的 双重生命 ,并且认为不是要否认法律的任何一重 生命 ,而是要把这两者整合进一个融贯的理解之中,也就是说法律既作为文化的技艺也作为道德规范。第三章检讨了宗教在宪法秩序中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