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本书是《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的第二版。版于2011年问世,并荣获了首届“首都法学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本书出版后,劳动法领域立法频繁: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必然产生新的影响,也直接导致本书版中的诸多内容需要更新和替换。第二版在内容上的增删修改超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编著的《价格认定工作手册》作为一本工具书,在编写中遵循以下要求:一是突出实用性。在内容和编写体例方面,坚持工作导向、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工作需要,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内容贴近价格认定业务实际,详尽解答价格认定工作人员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适应实际工作需要。二是注重全面性。本书内容包括价格认定理论、工作原则、工作制度、认定程序、认定方法阐释,对价格认定行为规范、价格认定规则的运用解析,价格认定涉及的涉嫌犯罪罪名、立案和量刑标准内容介绍,重要的法规、政策、制度文件与有关商品知识介绍,涵盖了涉纪、涉案、涉税、调解价格争议等价格认定工作的各个方面。三是力求时新,紧紧围绕价格认证工作职能转型新定位,参考近年系统在价格认定理论、制度、方法研究方面的新成果,以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法律的现代化及正义的实践莫不系于法学方法的认识、接受与应用,不然,小则免不了各说各话,不能客观严谨的论断是非,大则免不了强词夺理,根据主观利益颠倒是非。 本书是台湾学者在法理学方面的一理论研究成果。作者以体系化的研究方法从学理和实证的角度详尽阐述、探讨了法律解释与法律漏洞之补充等学术疑难问题。书中全面评介了德国学者在此问题上的学说、争鸣,同时有机结合台湾地区的“法制”两头阐发了作者个人的独创见解,给读者以说理透彻、深入浅出的印象。该书为我们了解台湾地区法学研究动态、借鉴其学术成果开辟了新的视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让两个舶来的新术语“不动产单元”、“登记原因”逐步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不动产单元是技术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登记原因是制度链条上的枢纽。不动产单元作为物的特定化、物权关系明晰化的一种法定方式,随着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出台,已为人熟知。登记原因作为启动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由和确定、审查登记申请材料的关键,则显得较为陌生。不动产登记原因体系具有极强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构建不动产登记思维体系;二是有助于登记机构快速有效开展登记审核(我国实行趋向实质审查的登记模式;没有建立起登记审核替代机制);三是有助于明晰不动产权利的变化过程。“登记能力—登记类型—登记原因(证明文件)—登记审核”是蕴含于长期的登记实践中的一种思维模式,本书以这种思维方式为,以登
本丛书收入海外著名教材和新著,也包括本社组稿推出的首版作品。不论作品是否严格采取了教科书的形式,只要它全面翔实地讲授知识,而非汲汲于某一个问题作专门讨论;只要它主要关注于知识的传承,而非完全偏重于学术上的创新,都可收入到丛书中来。由此出发,本丛书的特点是将全面传授知识、深入阐发理论、真诚中立地抒发己见和顺畅便捷地实现作者与读者的交流结合起来,不为片面,不为浮泛,不为平庸,不为晦涩。
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该理论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