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系美夕法尼亚州比亚努法学院保险法教授约翰·F.道宾所作,是美国法学院的保险法辅助。目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第三版。2003年本书英文第四版出版,本译著就是第四版的翻译作品。 这本辅助着作采纳了特殊的编排体系。为了让法学院的学生了解作为保险法基础的保险学,著作开篇即以较大的篇幅对保险学进行了介绍,这样的徽法使得读者更容易理解本书后面的内容,同时也成为这本著作的的独特之处,在之后的内容中,作者相继对保险利益、风险解释、受保险保障的人、索赔程序、保险人的拒赔理由、弃权和禁止反言、赔付的方式、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抗辩的义务、代位求偿权、再保险、保证保险、保险监管等
本书是一篇新著的《公法与私法》。著者自从事行政法的研究以来,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及其关系的问题,就不断地关心着,而且公表了不少的论文。不用说,我是反对那否定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的所谓法一元说的,但是,若过于偏重两者的区别,以为两者的法律关系之性质完全不同,其所适用之原理亦各异的那种论调,我对之亦未能赞同。尤其是曾一时,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虽然含着片面的真理,但未能完全贯通,我相信有修正的必要。明治三十七年(1)在《法政新志》发表的读了穗积先生(2)的《公法的特质》之后那篇论文里,即已论及此种旨趣。其后,大正二年在 《国家学会杂志》揭载的《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大正三年在同杂志揭载的《公法与私法的中间区域》的两篇,亦同样是以此种旨趣与基干的。即至于今日,
《国际商标法律制度研究》立足国际商标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哲学基础,着重围绕与国际商标法律制度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专题讨论,具体包括商标之本体与本质、商标权人的权利、国际商标保护条约制度、区域性国际商标制度、国际商标保护制度中的侵权与救济、中国与商标的国际保护,并专题研究了国际公约对商标权的限制、国际商标转让、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等。
《权力政治与国际法论:大国成长逻辑中的美国国际法观》从宏观角度探讨了美国大国成长与国际法的历史演变进程,从而进一步揭示权力与国际法的理论关系,并总结成败经验,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大国成长之路提供有益的思想进路。《权力政治与国际法论:大国成长逻辑中的美国国际法观》共分为七章,章阐述了国际法的基础理论与历史渊源,第二章至第六章作者根据大国的成长的一般规律,将美国的大国成长进程划分为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分段介绍,第七章阐述了通过美国的大国成长逻辑得出的历史经验以及给中国发展的启示。
《法律·社会·历史文丛·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是对晚清时期中外关系史、国际法学史和政治观念史的一次“试验性”研究。依次探讨19世纪欧美国际法学的根本特征、国际法学对中国和整个东亚之国际地位的表述、以林则徐翻译瓦泰勒《万民法》(《各国律例》)和丁韪良翻译惠顿《国际法原理》(《万国公法》)为标志性事件的国际法学输入中国这一过程、晚清知识分子的国际法观念、日本对近代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应对、甲午战争中日本的国际法宣传策略及其对东亚国际关系的影响等主题。
《中国海上维权法典·国际海事公约篇·附光盘第2卷海上安全:(精)》收录的国际海事公约基本上是现行有效或即将生效的国际海事公约的中英文对照综合文本。旨在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相关涉海单位、海事院校及科研机构、社会各界对学习和运用IMO安全公约,提供全新的更为翔实、全面和准确的资料,以期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公约,维护我们的海洋权益。
引论部分对涉外保证的法律界定、涉外保证民事关系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以及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与涉外保证案件相关的问题进行简要介绍,在总结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论证《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以中国司法实践为视角》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文部分共五章。章介绍涉外保证的基本理论,为研究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到第五章涉及涉外保证中核心的国际司法问题,即涉外保证管辖权、涉外保证法律适用及法律适用的限制,以及主债务域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证据效力。 结论部分概括了《涉外保证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的基本观点。涉外保证的特殊性,包括多方当事人、三角型民事关系及多个争议解决机制等导致很多令人困惑的国际私法问题产生。本书提出直接将承认程序并人涉外保证案件实体审理程序之
本书是一篇新著的《公法与私法》。著者自从事行政法的研究以来,对于公法与私法之区别及其关系的问题,就不断地关心着,而且公表了不少的论文。不用说,我是反对那否定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的所谓法一元说的,但是,若过于偏重两者的区别,以为两者的法律关系之性质完全不同,其所适用之原理亦各异的那种论调,我对之亦未能赞同。尤其是曾一时,以公法为权力关系的法、私法为对等关系的法的学说,虽然含着片面的真理,但未能完全贯通,我相信有修正的必要。明治三十七年(1)在《法政新志》发表的读了穗积先生(2)的《公法的特质》之后那篇论文里,即已论及此种旨趣。其后,大正二年在 《国家学会杂志》揭载的《论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和大正三年在同杂志揭载的《公法与私法的中间区域》的两篇,亦同样是以此种旨趣与基干的。即至于今日,
法律是每个社会组织自己及管理自身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国际法是整个世界组织自己以及管理自身政治和经济事务的方法之重要部分。然与其他法律体系或法律体系之其他议题比较,理解和实践国际法则要困难得多。的美籍法裔观察家Alexis de Tocqueville曾谈道,在美国每一件事情最终都结束于法院。这一事实对美国律师思考法律的方式有着非常复杂的影响,并且实际上也在影响美国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方式。在国际法上,并不存在单一的立法机关,而且法院和仲裁庭也是临时性的,充其量是边缘性的决策机构。因此,国际法律师和学者在发现规范性的预期以及基于此预期评价各种选择时,便面临巨大的困难。然而更为困难的是如何确定复杂的且不断变化的适用程序,就是必须适用此类程序的裁判庭也难以确定。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适用者可能同时或先后适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