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 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皮里认为,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是我们对法律能够产生正义、对抗压迫、从混乱中创造秩序的信念。
《公主之死》是一部法律史作品。作者爬梳史料,详细讲述了北魏兰陵长公主被驸马殴打流产致死这一经典案例的来龙去脉,以大处着眼、小处入手的写作方式探讨了婚姻暴力、性犯罪、亲属容隐、连坐、夫家认同、男尊女卑等重要而深刻的法律及婚姻伦理议题。 通过零星残存的条文、案例和判决,作者分析了儒家官僚集团与皇权在确定涉案人员罪名及刑罚轻重方面的共识和分歧,深刻揭示了汉唐之间几百年里女性的法律地位情况、法学和司法的传承状况,显示出虽然从汉朝开始婚姻和家庭伦理已被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但儒家伦理法制化的进程是曲折的,在胡汉交融的北朝时期,夫尊妻卑的伦理并未 进入法律体系之中。读懂这一案件,对于中国法律“儒家化”或“父权化”的发展过程,以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会有 深入的理解。
用一个个轰动社会的大案详解民国的法律史,紧紧地抓住了这一细微却又十分关键的变化,进而以此为视角理清了民国乱局,正可谓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系统了解民国历史的“梳子”。
本书是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为基础,对秦代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探讨的学术论集,是课题组成员集体研读,分头探讨的成果汇集。本书分五个大的篇章展开:一是关于秦代法律文献的研究综述,主要概述了自上世纪 70 年代睡虎地秦简问世以来学界对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的一些热点问题。二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秦律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对岳麓秦简中出现的《亡律》、《繇律》、《田律》、《?布律》、《置吏律》、《尉卒律》、《行书律》等秦律内容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和探讨。三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秦令的专题研究,主要对岳麓秦简中的秦令格式进行了具体的归纳分析,并对其中的一些令名和令文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探讨。四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奏谳文书的专题研究,主要将岳麓秦简中的奏谳文书《为狱等状四种》和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
秦涛著的《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所论之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朝廷或中央官署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 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本书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证、论析。
本书共八章:全书的体例,直接按照财产法的几个重要问题:财产分类、财产所有权、财产的继承、契约、财产的担保、财产的用意、损害赔偿来进行分章。由于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没有自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本书以专题分章,方便读者阅读。另外,中国古代有关财产方面的法律与民间习惯的记载相当零碎,本书进行了考证式的清理,归纳,并在各章之后加上 本章小结 ,概括本章的主要内容及提炼观点。
政法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模式的基本框架。本书聚焦政法传统的历史生成及其制度构成,构建了政法体制中政党、人民、法律的三维框架,在分析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特点及其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了政法法学的知识
欧洲法律史透过一种欧洲整体的社会变迁史的手法,几乎囊括了欧洲所有有关社会学、法律哲学方面的研究素材。在历史的变迁中,欧洲从古希腊城邦民主司法进入罗马平民为个体生存主权与贵族斗争的血泪史,由此诞生了力量平衡之后的平衡立法,再进入巴希尔法律全书时代,此后进入了欧洲中世纪部族社会法律时代。 进入近现代的超部族、超地域性的理性科学的法律时代,欧洲法律在西方文化中生根落户。应该说,欧洲法律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寻找到一条进入现代世界性法律的渠道,并 终使其成为全欧洲的文化宝藏。 乌维·维瑟尔著的《欧洲法律史(从古希腊到里斯本条约)(精)》将填补先前出版的法律史书中的一些空缺。书中既有对前城邦世界当中的族群社会以及其政权产生的描述,又有美索不达米亚、埃及、古以色列、希腊、罗马等古代法律
《中国民族法制60年》内容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是我国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时期,统治阶级为实现其有效统治和对各民族进行管理的需要而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代王朝都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因此,民族法制对民族间的和睦相处、社会稳定与和谐乃至王朝的兴衰存亡,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少数民族法制和汉民族法制一道走过几千年的历程,梳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对研究中国民族法制的产生、发展和演变以及当今民族法制的发展趋向都具有重要意义。
牛铭实编著的《中国历代乡规民约》讲的是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据此,各阶层、各地区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乡(街)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它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形式多样,切实具体;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这为法律史研究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在相关领域的关注度较高。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因此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相当有价值。该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跨度较广,甲骨、金文、楚简、秦汉简、晋律都有涉及,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大论题多有反映。丰富了法制史研究的内容,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该论文集就是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若干重大论题的反映。
本书以逻辑主线为纲,从“实战”出发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讲解。通过“椅子”这一模拟案例,讲解如何借助逻辑主线来撰写权利要求,并借助真实专利技术方案,对实战中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分析。对于说明书的撰写,本书从“清楚”“完整”“支持”这三个方面给出了整体撰写原则,并结合真实技术方案,对说明书各部分的撰写要求进行了讲解。全书始终关注逻辑主线这一专利代理中的核心要素,并始终强调工作态度的重要性。全书 大部分内容为案例实践,通俗易懂,适于从事专利实务工作的人士阅读。
本书从法制史的角度,对明代赎刑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在其同前代赎刑制度的对比中揭示出了明代赎刑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明代的经济、政治、文化尤是法律制度等方面的现状对明代赎刑制度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揭示其形成和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动因,考察了这一制度对法律制度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后,结合当前新形势,分析了明代赎刑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现实价值。
英国法学家亨利·梅因的主要著作包括《古代法》(1861年)、《东西方村落共同体》(1871)、《早期制度史讲义》(1875)和?《早期法律与习俗》(1883)。《古代法》为梅因的成名作,后三本均由梅因担任牛津大学法理学讲席教授期间,在其开设的理论法理学讲座讲稿的基础上整理成书。本书是 一本尚未译成中文的著作。该书延续了梅因关注的一贯主题,试图从人类早期社会的习俗及这些习俗背后的观念出发,追溯人类既有法律制度的起源。在1-4章中,他以印度宗教为主要论述对象,重点讨论了早期法律与古代宗教之间的密切关联,认为在对现代文明产生重大影响的数个社会中,其法律制度的诞生均受到了古代宗教的重大影响。在5-6章,他以日耳曼法为对象,讨论了对早期法律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另一个因素——国王的 。第7-8章,梅因回应了摩根、麦克伦南
商品描述 《中国古代地方治理法制经验研究》通过对中国古代立法(法典)和司法举措(改革)的经典回顾,探究地方治理中的“官治”与“自治”,尤其是*通过法典和司法进行地方治理的经验。在统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子的基础上,重新阐释法典变化的地方治理之因素;以及通过分析司法治理地方遭遇的困难,挖掘*与地方的政治博弈对地方治理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