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sp nbsp近以来,公众争论的一个共同主题是,法律无法适应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在知识产品的创造、传播和复制上的新方法。《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作者提出,为了理解法律在当前所面临的许多难题,有必要了解它的过去。谢尔曼和本特利运用广泛的档案研究,对现代英国知识产权法的形成提出了一个详细的解释。 而且这《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从法学的人文性角度,细致考察制度产生的微观原因,对于我们了解法律规则的偶然规律很有帮助,也为我们考察规则的演变以及实践变革规则提供了解释。这种历史研究的方法,使得《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演进:英国的历程(1760-1911)(重排本)》的贡献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并对整个法学发展有很多理论上的思考 。
本书从 领事裁判权 和 治外法权 两个概念出发,对核心概念做了语言学的书证探源和语义学的历史流变考察,将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作为一个因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而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将其纳入法律框架内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研究,运用历史考据法和比较研究法,分析其在晚清中国法律变革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
书是“近代司法判决丛编”系列之一的“各省审判厅判牍(王朝末日的新式审判)”专著,具体包括了:晚清地方司法改革之成果汇集、批词类、判词类、规则类等方面的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参考、学习使用。 为适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近代法研究的需要,近十年来,学界与出版机构合作,发掘出版近代法资料,虽然尚不能说已成风气,但亦已出现喜人的成果。 批推出的是《各省审判厅判牍》、《塔景亭案牍》和《民刑事裁判大全》三部地方司法判决汇编。清末推行司法独立后成立了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各省审判厅判牍》是由他们制作的批词和判决汇集。其中所搜集的,当然不可能是当时的全部判决和批词,但是 们从中已能看出中国早地方法院运作面貌。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于1995年在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发现《各省审判厅判牍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亨利 梅因爵士是19世纪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为人熟知的,无疑是《古代法》中的这一宏伟表述: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 身份到契约 的运动。然而,梅因在任职于英属印度殖民地官员时,却对印度那原始的 身份社会 进行饱含同情的辩护,批评对印度进行过快的 现代化 开发,反对给印度制定成文法典。那么,梅因的理论与政治实践是否存在分裂?这种悖论性的现象背后,是否有更深层的原因? 在《帝国的辩解》中,曼特娜集中讨论了梅因的政法理论、政治实践与19世纪帝国主义话语间的互动关系。通过把梅因的思想放置在自由主义思潮和英帝国殖民的 印度经验 语境中,作者精彩地展示了梅因对 传统 现代 、 普世性 本土性 的思考,是如何推动现代人类学、社会学的发展,以及如何影响帝国主义意识形态的转型 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今日世界的
法治是一种修养,一种习惯,一种行为环境。在任何社会中,法治都不会自然天成,而只能教化养成。 法学应该是博大精深的,因为它要汇集人类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类思想的精华。然而,法学又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发挥作用。为此,法学应该走出脱离世俗的“象牙塔”,步人寻常百姓家:用老百姓的话,说老百姓的事,谈老百姓没太注意的问题,讲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 人生就像一个故事。每当一个生命诞生的时候,一个人生的故事就开始了。然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那故事也不断地发展演变,直到生命终结的那一天。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故事是非常独特的,是与众不同的,但事实上,每个人的故事都在很大程度上重复着前人的故事。虽然每个故事中的主人公各不相同,虽然每个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各不相同,虽然
长孙无忌的《唐律疏议(精)》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五0二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了注解,并以问答的形式,辨异析疑。编撰者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对于律文的内容叙述其源流,对其含义加以发挥,对不完备的地方加以补充,使唐律的内容详实丰富。因为本书是官方编写又由皇帝命令颁行全国,所以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此后唐代官吏审理案件均以它作为标准。因此,本书的实践结果远远超过了原来的编撰目的,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书,还是与律并行的唐代国家法典之一。因为本书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准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所以其问世,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优选水平。 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优选成就,《唐律疏议(精)》
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朝廷或中央官署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本书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证、论析。全文六章,大体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序章、*一、二章,对汉代集议制本身进行基础性的考察,以把握其运作的基本要素与程序。第二部分为第三、四、五章。将有汉一代的典章大制切割成立法、司法、行政来研究,无异于为混沌凿七窍,七窍生而混沌死。所以在以三权分立为视角的法律史著作中难以看到 集议制 的身影。本书的第二部分即是以 集议 为汉代的基本制度,考察其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两大功能,从而窥探汉代法制的自身特点以及符合汉代人观念的 法 世界。
本书探讨了近代初期中西法律概念的变迁,以及这一变迁和个人经历、政治斗争、法律职业、话语背景的联系,并研究 中国因素 和 西方因素 在近现代是如何对撞的,对比中西法概念的语境和自身的内在逻辑,将理论与实践、人物与背景等具体关联的细节机制揭示出来。内容涉及 法律 是怎样实践的, 法律 一词的使用、翻译,法律概念的语境、社会政治背景,法学理论与个人实践、法学权*,对法律实证主义的反叛等。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阐述西方历史上各个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为内容的学科。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更为深刻地了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和运作的理论基础,也有助于充分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本书的编写以体系简洁、内容扼要、论述通畅、语言朴素为宗旨,以方便学习者的学习并掌握所学内容为目标,对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的西方法律思想进行了分析介绍。
本书以逻辑主线为纲,从“实战”出发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讲解。通过“椅子”这一模拟案例,讲解如何借助逻辑主线来撰写权利要求,并借助真实专利技术方案,对实战中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分析。对于说明书的撰写,本书从“清楚”“完整”“支持”这三个方面给出了整体撰写原则,并结合真实技术方案,对说明书各部分的撰写要求进行了讲解。全书始终关注逻辑主线这一专利代理中的核心要素,并始终强调工作态度的重要性。全书 大部分内容为案例实践,通俗易懂,适于从事专利实务工作的人士阅读。
秦涛著的《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所论之汉代集议制,指汉代朝廷或各级官署通过合议的方式以立法建制、司法决事的机制,经朝廷或中央官署集议而形成的法律文件、司法判例具有 高效力。所以,集议制本身既是有汉一代之基本大法,又是研究汉代法制的枢纽所在。本书正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证、论析。
中国法律思想史(2012修订版)是研究中国历史上不同阶级、阶层、等级的代表人物及其学派的法律理论与观点的学科,其任务在于揭示这些理论与观点的内容、本质、作用与特点,阐述这些理论与观点的形成、发展与演变,以及既相互抗衡排斥又相互影响吸收的过程和规律。本书按照时间线索,介绍了自夏、商至五四运动以前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本书对不同时期法律思想的介绍兼顾了主流性与多元性,以更为全面地展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历程。为方便学习者更直观的感触历史,本书配有大量与史实相关的图片。
欧洲的共同法发端于12世纪,它是意大利北部的学者们在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传世文献进行复原和整理的过程之中锻造出来的一套体系化、专业化的智识。中世纪大学教育的体制随着法学教师与学生们的相互博弈逐渐壮大,它促使共同法变成一种易于在课堂中传授的、不断发展的理论,并使得共同法翻山越海,散播至欧陆各地, 终成为各国政要塑造和调整其本国法秩序的 为重要的智识基础。近代以来,共同法的影响力因为欧洲民族 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而有所减弱,但是作为一套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知识体系,它依旧支配着欧陆各国法学家、立法者以及司法官的头脑,因而共同法不仅成为欧陆各国实定法的底色,并且为 统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打上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中国法制的历史经过四千多年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来没有中断过,它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在世界文明古国中是少有的。中国法制的历史又是产生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土壤之上,是原生态的,在1840年西学东渐以前,从来没有受到外来法文化的影响,具有鲜明的特殊性和典型性。中国法制的历史,从夏朝建立国家起,直到晚清变法改制,迭经无数次的王朝兴衰,在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其中凝聚了先哲们的政治智慧、理性的法律思维和卓越的创造力。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展示了灿烂的法律文化,也构建了彪炳史册、影响深广的中华法系。可以说,中国法制的历史是一座宏大的智库,蕴藏着丰富的文化遗产。由于古今的国情仍有相似之点,中华民族的精神和心态也有一脉相承之处,因此智库中的许多宝贵遗产都带有跨越时空的合理的
我们依稀觉得是人类“创造”了法律,所以应该已经很了解它了,但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人类的道德直觉(公平或正义)可以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描述吗? 大多数法律人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接受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毁灭了这种希望。 法律 古老的源头应该是个 简单的算法,即“返还法则”,它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逻辑起点,也是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源头。本书讲述了从返还法则到复杂法律制度的演化史,以此呈现法律的深层逻辑,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联结思维取代割据思维,把不同门类的法律知识点重新组合,进而实现法学内部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这为法律史研究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在相关领域的关注度较高。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因此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相当有价值。该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跨度较广,甲骨、金文、楚简、秦汉简、晋律都有涉及,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大论题多有反映。丰富了法制史研究的内容,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该论文集就是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若干重大论题的反映。
本书由德国当代 法学学者约翰?布劳恩耗时三十年根据19世纪德国 法学家爱德华?甘斯现存所有“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讲座学生笔记整理而成。原书一经出版便被评价为是当今德国古典哲学研究领域的“巨大收获”(吕迪格?布伯纳语),是“所有从事黑格尔及其弟子研究之人的幸事”(米夏埃尔?帕夫利克语)。本书将帮助我们 好地理解黑格尔,也将带领我们认识爱德华?甘斯这位不应被遗忘的法学家,同时填补黑格尔与马克思之间一处重要的研究空白。
中国帝制后期的官员具备怎样的律法知识,刑名官员的专业程度如何,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本书以现存三十余种明代《大明律》律注为主要材料,探究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一般过程,将明代官员作为一个群体,对其通晓律意的程度作出估量。这一估量成为可能,与本书对制度的强调有关。作者认为制度在激励、规范和形塑官员群体通晓律意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在制度的框架下,明代官员群体出现律法知识的差异,其中刑部官员和宪府官员成为以《大明律》律注为核心的律法知识创造、流通的主要群体。以制度为依托,明代中后期,一个相对开放的律法知识领域得以形成。书坊本律注带入了基层、民间、商业的元素,与官员所创造的流通的律法知识形成有效互动,对于明代官员律法专业性的培养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