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农村社会法治论》以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为主线,以国家法和民间法为分析的进路和视角,就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证,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一是以一种新的视角和进路探索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问题,力图分析制约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深层次问题,以规则和秩序的形成为分析路径,克服了以往以社会现象为论题、以经济为基础的分析模式;二是人文关怀是《农村社会法治论》的一个重要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三是分析了国家法在农村社会中的局限性,改变了纯粹从理论上分析国家法自身的缺陷而无实际的带有特殊性的分析;四是系统地梳理了民间法的定义、内容、渊源等问题,更深入地分析了民间法的基本重大理论问题,克服了把民间法作为一个概念使用而没有深人分析具体的民间法理论问题,提升了民间法研究的理论深度和价值;五是
本书从公共行政与法的关系的视角,通过对行政法的类型分析,描述了各种类型的行政法的基本特征,阐述了行政法的逻辑发展史,揭示了行政法的一般发展轨迹,并提出了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思路。笔者认为,宜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公共行政关系的法;行政法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已经产生;行政法大体可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种类型;各种不同的类型在关系理性、目的理性、结构理性、工具理性、自足理性五个方面具有各自的特点;这些特点从总体上说是由于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形态、政体结构、知识体系的不同所决定的;不同类型的行政法均具有更多的优越性;国目前尚处在“以法行政”类型向“依法行政”类型转轨过程中,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向“法治类型”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