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行政审判与沟通行政执法编写的分专题连续出版物,及时刊登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大法官与知名学者观点,执法与审判一线疑难热点专题研究,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重点课题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总结审判与执法经验,明确案件裁判标准,关注学术前沿动态。 第99集设有 权威观点 专题研究 理论与实践 案例分析 调查研究 行政审判动态 规范性文件 等栏目。
本书沿着历史、法理、逻辑以及实践的线索,对行政过程中的说明理由制度作了一次较为深入的检视。作为一项力求视野开阔的探索,本书的观察对象并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说明理由,也并未只是停留在制度评介或是教义分析的层面,借由论述理由说明制度,作者对现代行政法尤其是合法行政原则的发展、行政法体系化建构、 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等问题都进行了深有启发的探讨。
本书以《行政复议法》为主线,将行政复议实务穿插在每个条文之下,条文之下设置新旧对照、适用要点、典型案例、关联规定板块,能够为相关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导,是行政复议工作者的 手册。
本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蔡小雪法官30余年行政审判经验的重要积累和裁判方法的集中传授。作者认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的核心问题,只要能解决这一核心问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因此,本书主要围绕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为了符合读者的逻辑思维,本书专门将行政行为的有关内容作为概论作了简要介绍,然后系统阐述了如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后明确交待了对合法性审查后应作出何种判决。——对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审查——对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对适用法律规范是否正确的审查。——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审查。——对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给付义务的审查。——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审查。可以说,本书是作者多年来潜
本书共七章,章介绍比较法、行政法及比较行政法特点、功能;第二章分析了比较行政法基本概念;第三章则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比较分析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第四章介绍了不同法域的行政权行使基础的立宪体制状况;第五章分析
要做到真正地刻录历史、准确地记录当代,需要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专业化知识、技能和手段。为此,江苏在全国率先探索编制了这套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岗位培训教材。该教材在系统归纳城建档案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城乡建设工作的实际,从城建档案的管理及相关法规标准的梳理、工程文件与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和方法、工程识图与竣工图的编制等方面相对系统地阐述了城建档案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希望本套教材的出版,能够推动城建档案行业水平的提升,引导各地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城建档案体系,为记录这个伟大的时代,记录这个时代城建人的激情努力和理性追求作出应有的贡献。
规范和控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任务,对行政行为进行研究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现代政府的职权、职能、职责逐渐扩张,行政行为明显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专业化、程序交互化、类型多样化的现象,从而对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透过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现象,把握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内在规律和规制特点,本书综合运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对行政不作为、行政裁量怠惰、行政规划、行政约谈、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等新型行政行为展开系统而深入的专题研究,勉力构建我国较为成熟和完善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制度体系。
劳伦斯·O.戈斯廷著的《 卫生法》的关键信息是法律能够成为获得 健康正义的强大工具。国际社会的目标是保障健康的可能性标准,同时为所有人,包括那些世界上 贫困的人口和处于社会 层的人们,公平地分配良好健康的权益。目前,在一些 内部和一些 之间在健康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如果健康是一种权利,那么无论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每个人必须有机会得到良好的健康。
《中国学校安全立法研究》分为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内涵;日本的学校安全立法;切实重视学校安全立法,坚持“依法护校”;加强学校安全立法规划,严格学校安全立法程序;加强学校安全立法规划,严格学校安全立法程序;学校安全管理责任法律制度设计的必要性等内容。
一本书读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条例》法治化时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宝典以模块化形式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条例》进行立体化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予以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主要 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将第六条 款修改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将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