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启蒙(第三版)》是陈兴良教授撰写的西方刑法人物志,以在西方刑法学历史上曾经做出重大贡献的十位刑法思想家为单元,勾画出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和刑法理论的历史演变的基本线索。在这十位刑法思想家中,既有康德、黑格尔、边沁这样以哲学思想著称的学者,他们对刑法的独特论述值得关注;又有孟德斯鸠、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这样对于刑法学科的形成具有创始贡献的学者,他们对刑法基本观念的形成功不可没;同时还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李斯特这样对于刑法学派的形成具有开拓功勋的学者,他们对拓展刑法学术视野居功至伟。本书以轻松活泼的笔触处理枯燥晦涩的材料,具有可读性与启迪性。
本书是一部借鉴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为我国刑法案例教学提供新范式的新型教学用书。 作者自2013年起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设“刑法案例分析”课程,在保留传统案例教学方法的优长的同时,努力吸收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精髓,经过九年的积累和完善,逐步将其打造成法学院的一门精品特色课程,广受学生好评。本书即是在该课程授课内容基础上充实、增补而成的。 为满足刑法案例分析关于考察的全面性和思维的经济性的要求,本书设计了“五步骤分析模式”,分析每个案例均按照“事实单元的划分”“参与人员的列出”“涉嫌犯罪的检验”“犯罪竞合的处理”以及“全案分析的结论”五个步骤展开。 全书共分就九章。第一章概述了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此后的八章以八个案例为素材,每章均设置“案情叙述”“思路提要”“具体
本书是米歇尔 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 尺度 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 讯问 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 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 权力 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
本书是8名著名刑事法学者与资深刑辩律师的演讲集。该书的作者,有四位来自理论界,在刑事法领域具有相当的造诣,如知名刑事法学家樊崇义教授、顾永忠教授、刘广三教授、赵天红副教授等;另外四位则是活跃在刑事辩护领域的知名刑辩律师,如薄熙来案首席辩护律师李贵方、念斌案辩护律师张燕生、浙江张氏叔侄案辩护律师朱明勇、刘汉案辩护律师张青松等。该书的作者都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的重量级人物,其从自身的刑事辩护经验角度全面系统阐述了死刑案件如何有效辩护的问题。对于广大律师界同行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与意义。对于老律师也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值得一读。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地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类图书。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本书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刑法文本,二是关于修改刑法的一系列决定和法律解释。为了便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学习、运用刑法;同时便于广大群众学习和了解刑法的规定,本书根据刑法修改的决定和修正案,对1997年刑法条文进行了编辑、审定。
张明楷老师在指导学生时,每个周末都会精选刑法当中的疑难案例与学生讨论,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训练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刑法的私塾》即为近几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 周末刑法讨论会 的内容实录合集。《刑法的私塾》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本书所选案例,多数是经常困扰刑事司法领域人士的疑难案例,对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人士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说到日本战后有影响,也*日本特色的刑法观,就不得不提到主张在犯罪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实质地进行刑法解释、经验地、与时俱进地把握刑法机能的机能主义刑法观;而说到机能主义刑法观,就不能不提及其首倡者、和团藤重光教授一道,堪称战后日本刑法学双壁的平野龙一教授;说到平野龙一教授,就不得不提及其机能主义刑法观集大成之作《刑法的基础》一书。这本书自上世纪60年代出版以来,已经被十几次重印,历久弥新,属于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经典著作。平野教授在本书中所提倡的机能主义刑法观,对当时在日本具有压倒性地位的德国规范刑法学进行了挑战,并为形成具有日本特色、总体上偏向结果本位(所谓结果无价值)的主流刑法学奠定了基础。在各种外来学说令人眼花缭乱、目不暇给的当代中国,了解平野教授的心路历程及其机能主
《刑法分论讲义(第4版)》是日本立命馆大学松宫孝明教授的《刑法各論講義(第四版)》的中译本。自2005年10月*版发行以来,本书已历经十二个春秋。与其他日本同类教科书相比,本书的特色在于以下两点:一、在阐释各条文的法意、各罪名的适用时,作者通过比较旧刑法与现行刑法的提案理由书,理清其制定与适用的历史脉络,而后在此基础上得出解释论结论。由此更有助于读者理解日本刑法对于法国刑法、德国刑法的继受,以及顺应日本社会现状而作出的调整。前者的典型有诈骗罪、背任罪,后者的范例如抢劫预备罪中没有刑罚的免除规定。二、从典型案例入手,以由点扩面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思维拓展能力。作者反对罗列观点式的 论点主义 教学方法,直斥其只能培养擅长死记硬背的八股学人。因此,在阐述各罪名的具体适用时,作者以典型案例而非界限案
在我国法治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理性认识毒品及毒品犯罪,重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就显得极为重要,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指导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在具体措施上,应当通过立法、司法的方式贯彻以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为指导的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前者如取消运输型毒品犯罪的独立罪名地位,毒品犯罪财产性配置的完善;后者如慎重使用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严格限制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理智处理毒品犯罪中毒品纯度与数量关系的关系等。
《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研究》旨在全面考察境内外的轻(微)罪文化及相关理论,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犯罪观念及法律体系的现实,结合国情打造中国式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我国微罪体系建构研究》阐述了微罪的概念及相关范畴,提出了建构和打造中国式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方法,全面阐述了建构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正当性,微罪立法及其体系的实体立法,微罪实体立法的条文设计,微罪程序立法及其配套措施,最终完成《微罪法(专家意见稿)》,供学界批判和讨论,并为立法与司法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刑法通论(上册)(增订10版)》主要内容简介:刑法总则是形式制裁法规范的主要法律,是规定刑事实体法的共同原则,故论述刑法总则的《刑法通论(上册)(增订10版)》称之为刑法通论。《刑法通论(上册)(增订10版)》采*新的刑法论理学说,引述并评论刑法实务见解,分就故意犯、过失犯与不作为犯等三大犯罪形态,论述刑法总则编,建立犯罪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刑法理论体系,以作为犯罪判断与定罪科刑的共同原理。
《刑法规范精解集成(第二版)》是一本体例结构非常新颖的刑法工具书。其正文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注释内容为截止于2014年9月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此外,还包括两高颁布的各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关刑法问题的学界通说,特别是张明楷等刑法大家们的观点摘要,以及编者从事司法实践十余年来的心得体会。
这本《刑法学》*的特点在结构上,全书划分为4个部分,跟一般用总论和分论的结构比,内容上更细致些,整个体系也非常的完整。参与编写的作者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工业大学、湘潭大学、云南大学等9所院校。该教材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2. 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3.刑事责任的依据;4.刑罚的目的及适用;5.犯罪形态及其刑事责任;6.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7.有关刑事立法、司法的规定。
刑法学是以刑法典为中心线索,阐述刑法基本原理的理论体系。刑法教科书是这一理论体系的主要载体。随着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废改立,刑法规范日益增加,尤其是刑法分则的罪名大量增补,使刑法教科书的内容大为膨胀。我国目前主流的刑法教科书对刑法分则的罪名一般都逐个加以论述,但在法学院校受到教学时数的限制,教师只能讲授少数常见、多发、疑难的罪名,对其他罕见、少发、简单的罪名则一笔带过。因而这种大而全的刑法教科书虽具有全面展示刑法知识的功能,但并不完全适合教学。《规范刑法学》就是这样一部内容齐全的刑法教科书,出于适应教学的考虑,《规范刑法学》(教学版)在基本上保留刑法总论内容的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罪名进行大幅度删减,以适合于课堂教学。
学术研究以及教学活动都不能停留在抽象的、一般性的讨论中,必须言之有物! 立足于此,本书运用现代刑法学思维与方法,对我国司法机关实际处理的大量案件进行反思和评价。在基本立场上,主张打造具有建设性、尽可能理解司法实务的行为导向刑法观,强调发挥刑法的积极一般预防功能;在方法论上,强调对具体问题的解决必须在体系性理论中找到位置,平衡好问题思考和体系建构之间的关系;在写作进路上,各讲均开门见山地列出研讨案例,然后结合刑法学说进行深度研习,尽可能展示思考过程。 本书的目标是熔前沿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于一炉,协调刑法理论的体系性、一贯性与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妥当性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若干具体问题的思考来点滴推进我国刑法学的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