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刑法以作为形式规定的犯罪。由于行为人不积极救助法益或者不阻止犯罪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因此各国在司法实务中均将不作为犯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但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并未在刑法总则中明文设置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条款。因此,如何合理限定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处罚范围,成为重要课题。 本书是围绕不真正不作为犯展开系统的教义学研究的著作,通过对具体问题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不真正不作为犯研究的问题所在,提出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主张,并结合实践中不作为引发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刑法学理论的深入发展,将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同时,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罪的共犯问题、缺陷产品的刑事责任等问题,对于解决司法
本书聚焦政府公务员职务违法责任实现问题,围绕政府公务员职务违法责任实现本体、理论基础、实现原则、实现要件、实现过程、实现现状、实现对策等展开专题研究。本书所作研究,不但有助于对深化政府公务员职务违法责任及其实现问题的认识提供较为系统的理论引导,促进相关学术理论研究的更新与发展,而且对促进相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公务员职务违法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 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
本书的撰稿人由法院、检察院的一线法官、检察官组成,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本书对具有社会普遍性和代表性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案例进行提炼、总结,展示法官、检察官对相关案件的逻辑推理过程,呈现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智慧,运用法律经验帮助读者领会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使本书既突出了实用性,有保持了较高的专业性。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渎职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罪等内容。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界限与定罪量刑研究》内容简介: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它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在本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腐败是权力异化的表现,而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是权力腐败的表现。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相比,具有某种特定性,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特别是对国家政权机关的危害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危害甚于一般刑事案件。有鉴于此,古今中外各个国家莫不对官员滥用职权犯罪在立法、司法及犯罪的预防等方面予以特殊规定和处置。我国古代就有不少关于官员滥用职权犯罪惩治的规定,在唐代的《唐律》中规定得相当详细,如对官吏犯赃
本书在综合分析反职务犯罪与提高执政能力的互动依存关系中,从立法到司法、从刑事法学到法律社会学、从惩治犯罪到源头预防、从现象描述到对策设定等,对反职务犯罪进行了跨学科的探讨和全方位的研究,立体式地透视了“权”与“法”长期较量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运用超前性的思维提出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全书分六部分:“时务论”开篇指出反职务犯罪的任务与对策因时而变,主张用前瞻性的视野去研究和应对,“立法论”主张创新立法以适应反职务犯罪的时务要求和便于司法操作,“方略论”认为实现反职务犯罪法律的能和价值,务必依靠科学的方法、智慧的谋略和高超的艺术;“科技论”强调科技强侦,有效遏制职务犯罪向“高职位、高智能、高科技”发展的趋势;“实务论”提出全面强化司法功能及时有效地惩治职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