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是推动文明交流互鉴的宝贵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本书从国际法视角,重点关注来自人类学及传统法律研究的批判性思考,详细论述了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由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制定回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质性措施。 本系列立足于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适当借鉴各国经验和方法,就构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制度体系进行了有益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所裨益。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法相对于我国法来说,或可谓“他山之玉”。 的确,无论从文化传统、历史源流,还是从法律渊源、法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各方面来看,英美法和我国法的差异都相当大。近代之前,两者差不多是沿着“东方是东方,西方是西方”的不同进路。各守其土,不相往来;近代之前,我国移植大陆法系,移植社会主义法系,以及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从英美法中获取借鉴处亦不为多。前瞻来日,这种状况或将改变,对于信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法学说,认识英美法,借鉴英美法,参其良制,取其法意,自有裨益于我们法治国家的建设。而事实上,就是在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两种曾经迥异的传统今天也正在进行着悄然地融合。各大法系之间的相互了解、借鉴、吸收、融合、既合所谓“东海西海,心同理仝”的老话,更是不同法系这下的人
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关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而且关乎全人类 基本的共同利益。本书界定了海洋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大体勾勒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本书旨在梳理现有的涉及海洋文化资源的法律法规,并按照 法和 法、公法和私法的标准加以排列,以明确当前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框架。在此基础上,本书从水下文化遗产的所有权、管辖权、法律适用、商业开发等不同角度,通过对 法的法律理念、制度和规则的分析,探讨在水下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存在的 法前沿问题,并就 法与 法的协调问题、 法的修改问题、争议水域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矿产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支柱性资源,对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矿产资源的权属配置及其开发利用管理直接决定了该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整体水平。 本书详细介绍了中国、美国以及东盟国家的矿产资源法律的规定及其主要制度内容,并从矿权设定、矿权流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了比较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