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监察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高度,对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为以零容忍态度反腐惩恶,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提供法制保障。监察法集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于一体,对保障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修正对现行监察法主要作了
黄河保护法把握黄河流域特点,紧紧抓住黄河保护主要矛盾问题,充分总结黄河保护工作经验,法律规定全面具体,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是江河流域保护的标志性立法。黄河保护法具有如下特点:,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二,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针对黄河流域各种特殊问题,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规定特别制度措施。第三,坚持系统观念。坚持全流域一盘棋,妥善处理多元诉求,平衡好各方利益,统筹谋划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把握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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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对长期困扰我国物权立法的重大疑难理论问题进行了充分研究,既有对物权立法宏观理论和结构的反思,例如对是否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以及我国物权立法的模式选择、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理论的反思,也有对诸如典权、居住权、地役权、准物权、优先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具体制度取舍的论证,以及具体的制度设计研究,还包括对我国物权立法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设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重构的设想、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这些研究成果会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积极影响,增强立法者的信心,提高立法的科学化。 本书适合法学大专院校的学生和研究生学习,也适合司法实践人士阅读。 本书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的最终研究成果。
导论主要是对《行政和解法治论》的选题背景进行介绍,目的是从总体上对行政和解的研究有个大致的了解。概述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和解的概念、法律属性、法律关系结构、功能以及基本原则进行分析。重点是把握行政和解的法律属性。目的是掌握行政和解的基本知识,并为接下来的进一步研究奠定基础。 行政和解的正当性主要是对行政和解的理论依据、现实基础和实践支撑进行研究。同时,还对行政和解的合法性危机以及如何消解进行探讨。目的是为了证成行政和解在执法体系中的容许性以及在行政法上的正当性。行政和解法治路径的构建主要是由实体控制、程序约束以及监督救济共同组成。行政和解的实体控制主要围绕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行政和解协议的成立、内容和效力,行政和解金的监管和使用以及行政和解中行政权的行使限度展开研究。目的在于
《法律适用规则研究》对法律适用规则体系的进行了系统建构。法律体系依立法预设状态存在。法律体系无矛盾时,法官须遵守一般适用规则;有矛盾时,法官应适用特殊适用规则。法律适用一般规则以“适用在先”为法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