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生编著的《物权法(研究生教学参考书)》以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为切入点,集中阐析物权法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注重挖掘传统固有物权制度资源,考辨罗马法以来之各项制度源流,于比较法视野下对现行《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 和 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 /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 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 /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 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从1986年颁布《矿产资源法》开始,经过近30年的制度建设,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矿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目前我国矿产资源领域中的种种“乱象”仍十分严重,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权力寻租等等,极大地制约了经济发展、影响了社会和谐;同时,经济全球化之下的矿业全球化,也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与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改革的“十字路口”,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将直接关系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中华民族的复兴进程,其意深远。《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物权化构建》从国际与国内视角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所面临的时代挑战与现实困境,对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及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检讨,立足于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公、私法的划分为逻辑出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本书有如下特点: “专”。以物权各主要制度为主题。独立成册而又协同一体,在内容上力图*限度总结和反映近年来我国物权法研究的新进展和新成果。 “精”。突出重点。在每个“点”的整理中力争容纳*限度的信息量,追踪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梳理各版草案的变化。厘清争点、热点、疑难点。力图准确地反映和论述立法、立法解释的内容,对其理论缺陷及适用中的问题。也不回避。 “实”。理论联系实际。该书从现实生活中精选出真实的案例,虽然物权法刚刚出台。但该书通过新法梳理旧案,展现物权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读者在研读理论的同时。可参看现实案例,以便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 和 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 /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 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 /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 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上讲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制定物权法,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也很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正确贯彻实施物权法,本书将物权法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供读者阅读学习。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的采纳,给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模式争论暂时画上了句号。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取决于我们对登记制度中的各个子制度的理解。这就需要我们用开放的眼光去审视 和 不同地区采纳的“异己”制度,看能否为我所用。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广泛考察了36个 /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规,从中采摘出16个具有代表意义的样本, 翻译了6个重要的、典型 /地区的登记法规,建立表格进行比较,客观、中立地对以往的知识进行验证,并将样本中典型的子制度抽离出来,分门别类地加以比较研究。我们所作的上述研究既力足于理论研讨,又把握实践需要,并且大部分是以前学界未有或未充分讨论的,意在给我国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定提供 直接的立法例、学理甚至精致的制度设计方面的养料。
本书凸显了以物权原理处理物权法律事务为核心的项目内容和课程体系的设计,每一个学习项目按照物权法律实务分析能力要求设计内容,整个课程体系内容反映了物权法律事务分析能力的要求,力求实现岗位能力与学习内容的融合。在此基础上,该教材进行了“教、学、做”一体化的“工学结合”的情境设计,根据“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培养要求,从“引例”入手,导入物权的基本理论知识,并紧随基本理论知识进行了“引例解析”,设计了“思考与练习”、“拓展阅读”等,从而形成了符合高职教育要求的完整的知识体系,体现了理论必需性、职业针对性的高职教育理念。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登记公信力,作为物权法上一项古老的制度性存在,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并为世界诸多国家所承认。就其存在样态及适用范围而言,登机公信力深受各国社会情势、法律结构和立法价值的影响。从事实层面看,登记公信力乃是对纵横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立法和判例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对一系列具体情形予以抽象、概括的产物。在制度设计上,不动产登记的运作资源来自国家资助,具有显著的公益形象。对于登记制度而言,公信力的赋予是维系不动产秩序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基础。测量可信任度的标准有多项,大众对于不动产登记的信任来源,并不完全依赖机构的胜任能力(competence),还包括公信力内部机制的存在运作,以及外部(exogenous):透明化和公开化。本文将藉由登记公信力这一论题,回答以下几个问题:(1)阐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对社会发展、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