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事实践都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大多数资产上都覆盖着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债权人实现担保的结果不仅关涉担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还影响着各类破产债权的整体清偿率,因此也与破产程序的成功密切相关。就此而言,破产法上的担保权问题既是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又是司法实务的痛点所在。破产法作为规制工具,具有调节利益的功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采取了既保护又限制的立场。本书系统考察了担保受限的法理渊源,通过揭示担保与破产的互动原理和行为表征,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不同场景,分析破产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主体的相互关系,着重在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自动停止与强制批准等方面作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探讨,提出应当改进限权机制,完善程序救济,最终平衡担保债权及时实现的 个体利
本书上编重点介绍了担保借款法律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其中的要点问题结合法条原文、经典判例以及实务提示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于在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其他机构中涉及担保借款业务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本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务工作指引。本书下编系统地讨论了担保借款案件债权人在胜诉后的执行中所涉及的各个具体执行环节与疑难问题,并针对其中的疑难问题,结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使得读者在阅读后可以了解各项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相关规定,快速提高执行实务水平,切实保障合法权益,依法惩治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
本书以探讨、阐述担保法的基本原理为主线,着重对担保法律制度从相关立法、理论、司法实践3个方面进行研究探讨。通过大量搜集各国担保立法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借鉴、引用,对我国担保立法进行深入、全面、透彻的分析、研究,形成一套本土化的理论。对担保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漏洞、冲突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学理建议;谙熟相关的理论研究动态及其研究成果,并对其进行整理、比较、分析,使其运用于研究各环节,就担保领域的新问题进行论证、探讨;通过对担保法及担保方面的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进行归纳、总结、梳理。本书共分二十五章,各章节不是以我国现行的《担保法》所规定的制度为限,但逻辑结构是以《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为主线进行了归纳安排,涉及了非典型担保方式和担保法律制度中其他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