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商事实践都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大多数资产上都覆盖着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债权人实现担保的结果不仅关涉担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还影响着各类破产债权的整体清偿率,因此也与破产程序的成功密切相关。就此而言,破产法上的担保权问题既是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又是司法实务的痛点所在。破产法作为规制工具,具有调节利益的功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采取了既保护又限制的立场。本书系统考察了担保受限的法理渊源,通过揭示担保与破产的互动原理和行为表征,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不同场景,分析破产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主体的相互关系,着重在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自动停止与强制批准等方面作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探讨,提出应当改进限权机制,完善程序救济,最终平衡担保债权及时实现的 个体利
《担保物权法(第4版)》为 法律人进阶译丛 之一,详细介绍了日本的担保物权法。对于我国担保物权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担保物权法与金融、经济命脉密切相关,在民商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一点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以及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尤为凸显。邻国日本是如何规定和不断演化的呢?道垣内弘人教授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为我们讲解了复杂疑难的担保物权法,从制度、条文的立法趣旨到最新的实务、判例,都进行了系统详尽的讲解。《担保物权法(第4版)》无论对法学学习、研究或实务而言,都是一本值得信赖的基础性著作。
本书以质押和抵押为中心,对罗马法中的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制度(pignus)进行考察。作为传统担保交易形式 质押和抵押 的制度渊源,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是古罗马本有的一种制度,产生于神法和公法。它最初专指一种司法上的保障性程序,后来随着时间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大约在盖尤斯时代之前,成为一种私法上的制度。按照担保物的占有是否移转,该制度细化成两种担保交易形式:给付质押(pignus datum)和协议质押(pigus conventum)。尽管罗马人并不严格区分两者,对它们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它们最终演化成我们现在的质押、抵押和优先权制度,并形成 物的担保―担保物权 两种制度设计。对非所有权移转型物的担保制度进行考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适用和改造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体系。
本书上编重点介绍了担保借款法律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于其中的要点问题结合法条原文、经典判例以及实务提示作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对于在银行、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其他机构中涉及担保借款业务的法律工作人员来说,是一本非常具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务工作指引。
《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主要内容包括:什么是担保、专家治国、拆解专家治国、占位符:对哈耶克式金融监管批评的商榷、虚拟的透明度等。
担保法制度是我国民商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交易活动尤其是金融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故历来成为理论、制度立法及适用研究的重要领域。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担保物权法在物权编中占据重要地位。而 此前引进的日本担保物权法相关的书籍均已比较陈旧。因此,有必要引进 新的书籍和学术理论以供中国的读者研究。本书是东京大学道垣内弘人教授所著。道垣内弘人教授是日本担保物权法的领军人物,在担保、执行法制修改过程中担任了法制审议会担保执行法制部会的干事和法制审议会动产债权担保法制部会的干事。本书主要内容为作者此前发表的论文合集,共计36篇。一方面论文经过严格筛选,将一些因法律或判例变动而不再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剔除,仅保留具有价值的论文,另一方面作者也对论文进行了体系性和逻辑性的编排,使之具有专题讲义的
各国商事实践都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大多数资产上都覆盖着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债权人实现担保的结果不仅关涉担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还影响着各类破产债权的整体清偿率,因此也与破产程序的成功密切相关。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