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逐渐成为我国主流的融资渠道,其优势在于以不稀释公司控制权为前提,而将其账面的静态股权激活为动态的财务资源,但当遭遇股价下跌,质押股份就会面临平仓压力,继而公司内部会因之动荡剧烈。近年来,由于A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业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国务院代表**对**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 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业
本书认同关于法人人格与法人财产权利的交易性功能,但却认为,这仅仅是法人与其财产之关系论中的一层含义。如果进入法人与其财产的制度关系史将会发现,在团体人格的形成与变迁过程中,财产制度一直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团体人格的产生是团体财产制度发展的结果,团体人格类型演变也是通过团体财产制度的变化而实现。团体财产制度之所以会发生变化,无非是要将“为财产而活”的法人的“生命”,限制在为法人成员与社会公众牟利,或至少无害的限度以内的安全机制。考察法人财产制度,法人制度之长处与弊端便可一目了然,调整法人财产制度,则可进一步使法人制度趋利而避害,推动民法现代化与社会化。
王新红所著的《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国有企业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提出并阐述了以下观点:国有企业的一切特殊制度安排,均应立足于“公共产权”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两大特征;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四种关系”;“总出资人权”是“ 统一所有”的法权表现形式, 代表 对 出资企业行使的是“总出资人权”,而不是所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导致国有企业形成“普遍性关联关系”;我国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是“鸡尾酒”式的混合治理机制;“国有资本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让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自由、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求生存和发展。国有资本垄断行业要进行竞争化改革,消除不必要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