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依稀觉得是人类 创造 了法律,所以应该已经很了解它了,但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人类的道德直觉(公平或正义)可以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描述吗?绝大多数法律人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接受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毁灭了这种希望。 法律古老的源头应该是个简单的算法,即 返还法则 ,它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逻辑起点,也是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源头。本书讲述了从返还法则到复杂法律制度的演化史,以此呈现法律的深层逻辑,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联结思维取代割据思维,把不同门类的法律知识点重新组合,进而实现法学内部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
本书是一部以普通法为 主角 的传记。 普通法犹如英国政体的脊梁。从某种意义上说,英国因普通法而强大,而普通法亦被视为 英国对于人类文明的主要贡献之一 。从诺曼征服之前,到金雀花王朝和都铎王朝的逐步发展成熟,直至光荣革命之后,普通法走过的历程串联起了整部英国史。它犹如一个鲜活的生命体,源于特定历史文化的孕育,经由波折不断的青葱岁月,终于呈现出今日的成熟从容。 作者以生动的文笔,完整清晰地呈现了一次关于普通法历史的知识溯源。
《百年法学:北京大学法学院院史(1904-2004)(修订版)》对北京大学跨越一个世纪的法学教育历史进行了全景式描绘,以学科建制、机构变迁、风物转移为明线,以晚清、民国及至新中国不同时期先后几代中国法律人对于民主法治的孜孜追求为基调,谱写了一部自鸦片战争以降,中国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宏阔篇章。尽管这个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充满变数、偶然和曲折。面对挥之不去的强权专制,乃至外敌入侵、烽火兵燹,以北京大学为代表的中国式法律现代化教育始终薪火传承,无数学人前仆后继,不绝如缕。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一部百年北大法学教育史不仅讲述了鲜活的法治经验乃至教训,为未来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历史鉴镜,更使我们深切感受到,在中国法学重振时刻涌动着的敢于打破世俗桎梏的不朽的精神力量。
自公元前2世纪格拉古兄弟土地改革,至前1世纪秦纳、苏拉及三巨头拉开权力斗争与内战的大幕,罗马原有的、由一系列法律维持的秩序被逐渐打破,矛盾丛生的共和国就此滑入失序。本书作者施特劳曼认为,对于这段历史,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的解释聚焦于 法 的层面,即政治危机与高阶法失灵的关系:后者原应制约实定法、规范权力运转,却在乱局中逐渐遭到搁置与破坏,致使共和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由此出发,他对罗马高阶法展开了全景式研究,并讨论了这种法的规范性如何以有别于古希腊德治理想的进路对早期现代政治产生深刻影响。
本书是以近代之后世界各国思想家、法学家为中心,对从古希腊到全球化时代的思想家、法学家进行全景式评介、通俗化解说的法思想通史。 在内容上,本书以西洋法思想史为主,兼及东亚的法律文化与伊斯兰法,力图接近所谓 全球历史 这种法思想史的未来姿态。在结构上,摒弃同类著作中常见的对思想家、法学家进行目录式堆砌的模式,以法思想产生的时间为基本行文顺序,同时展现思想家、法学家所处时代的社会状况及其对前时代的问题和思想的继承关系两条主线,聚焦两条主线的交点,并明示超越时代的研究与问题意识的连续性或者相关性,对近3000年来的法思想的产生、传承和时代影响作了清晰、详尽的梳理。 全书以思想家法学家的著作原文作为写作依据,同时充分参考吸收欧洲与日本既有的研究文献,学术视野宏大,理念先进,论述简明精当,深入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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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清末、北京政府所推崇的西方式新型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开创了中国司法现代的一种新类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 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背道而驰,也没有可资仿效的对象,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极为独特。就是因为其 极为独特 ,因而,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它的评价就聚讼纷纭。 本书认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环境压力的现实应对,又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自觉的理论选择 从政治上讲,是为了获取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解
谁的法律,谁的秩序?19世纪的意大利真的是犯罪最猖獗的国家吗?本书将法律与秩序置于19世纪意大利国家政权与社会之间关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研究既有的社会权力和势力如何适应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双重力量,探讨社会与政治变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关注国家政权与精英之间复杂而多变的权力平衡、基于顺从与庇护和经济依赖的非正式权力及影响力体系及其适应社会变革及新兴大众政治挑战的方式。
本书以中国法律史案例研析和实务操作为主题,以高等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共同开发为特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应用能力为目标,以逐步形成适应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法律实务教材体系。 教材编写力求满足以下要求:一是立足基础,突出应用。即立足基本知识,不作系统讲解,着重法律应用,突出应用性和实务特色。二是表述准确,言简意明。即基本概念阐释清晰准确,知识要点讲解言简意赅。三是篇幅适中,便于使用。即控制每部教材的篇幅字数,均衡各章之间的权重,不宜畸轻畸重。四是知识案例,融会贯通。即将知识讲授与案例评析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以案说法,突出案例与知识的互动。
法史学的当代价值在学术方面,主要是丰富和深化理论法学的认识。 法史学为理论法学提供法史研究的养料,提炼生活实践和法制实践中蕴含的理义,必定会丰富和深化理论法学的认识。 本书是《清代法律体系辨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1月出版)的修订版。 本版将全书分为三篇: 上篇 会典与律典,具体包括《大清会典》的效力、适用方式与编纂意义、《大清律例》的协调适用原则。 中篇 则例与律典和会典,包括:清代则例的协调适用方式、清代则例的协调适用原则。 下篇 条例与成案,具体包括:因案生例的原因、因案生例的程序、因案生例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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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之奇是清代有成就的律学家。其所著《大清律辑注》一书是目前学界公认的清代有影响的私人律书。不过,到目前为止,对沈之奇本人、其书《大清律辑注》本身以及该书对清代立法、司法和律学的具体影响等问题予以全面研究的论著尚未见到,因此我们也不能全面、深入地了解沈之奇其人其书。为此,《 大清律辑注 研究》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对沈之奇其人其书展开研究: 章,关于《大清律辑注》的一些基础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沈之奇的籍贯与履历,《大清律辑注》一书的藏本和点校出版情况以及该书的成书背景、重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具体评价等。《大清律辑注研究》这一部分的主要贡献是对已有论著较少涉及的《大清律辑注》一书的特定成书背景、该书的修订以及清代人对该书的评价等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关于《大清律辑注》注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