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试图用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以大量具体生动的案例作铺垫、描述、分析生活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及其界定,努力使研究方法多样化、研究对象具体化、研究内容平民化。在研究方法上,除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学理论外,还运用了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理论(需求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分析侵权行为的产生、后果及其娇正、预防;在研究对象上,对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具体侵权行为,分门别类,力求简中求真、静中求动;在研究内容上,关注普通民众的生活需求,通过一个个生动案例来演示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希冀达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目的。这是一本合适的法律经济学入门书,书中大量来自中国司法法律实践的案例增强了它的可读性。按照导论-总论-分论编排体系结构,适合
侵权法同人类的生活和活动息息相关。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积极从事各种活动,这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亦是文明发展的源泉。离开人类的积极有效的活动,人们的生活不能日益美好,社会的进步不可能逐渐取得,社会文明的发展亦不可能逐渐向前。因此,人类的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代过错侵权理论认为,并非行为人在积极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一切不仔细的和不谨慎的行为都要使该行为人在法律上对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即便该种不仔细和不谨慎的行为导致受害人遭受了人身的、财产的或经济上的损害或损失。本书虽名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但本书并没有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各个方面作出研究,尤其是,本书欠缺对有形财产和无形人格方面的具体研究,因此,本书不是一部完整的、具有百科全书性质的专著。
侵权法因果关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难题。它不仅涉及哲学,也涉及法学;不仅具有深邃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因此,英国学者弗莱明说:“侵权法中再也没有其他问题像因果关系这样困扰着法院和学者。”本书共分为十一章。章为因果关系的概述。在很早的古代哲学中就出现了原因和结果的概念。对因果关系的研究在哲学史上一直被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而绵延不断。古代的印度哲学、中国哲学和希腊哲学都对人类因果关系的研究作出了贡献。到了近代,人类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重心转入西方近代哲学之中,这期间涌现了众多的名家,他们研究成果丰硕。时至当代,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因果关系观念面临新的挑战,从而使过去曾被大多数哲学家和科学家信奉的严格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必然性)理论受到质疑,这方面的争论迄今还未有定论。侵权
本书试图用法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以大量具体生动的案例作铺垫、描述、分析生活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及其界定,努力使研究方法多样化、研究对象具体化、研究内容平民化。在研究方法上,除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学理论外,还运用了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理论(需求理论,外部性理论,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分析侵权行为的产生、后果及其娇正、预防;在研究对象上,对日常生活中大量发生的具体侵权行为,分门别类,力求简中求真、静中求动;在研究内容上,关注普通民众的生活需求,通过一个个生动案例来演示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希冀达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目的。 这是一本合适的法律经济学入门书,书中大量来自中国司法法律实践的案例增强了它的可读性。按照导论-总论-分论编排体系结构,
美国法律研究院成立于1923年,由美国一些的法官、法学教授和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律“重述”是对美国判例法的系统研究、归纳和原理分析,代表着美国法律界对相关法律的主流、集体见解,是学习了解英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裁决侵权案件时,通常依赖一组屈指可数、具有说服力的意见,将其作为判案指引;在这些意见中,最主要的就是美国法律研究院的《侵权法重述》。回顾《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已出版部分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仍然行之有效的规定,就能发现这种持续影响的原因。既全面系统、论证严谨,又辅以细致的例证与注释,这些《重述》规定对遍及侵权法领域的众多争点的司法实践做出了体系化的标识。此次第三版系美国法律研究院根据美国最新侵权法重述选编而成,从结构到内容都有很大的改变。
《媒介与社会书系(第2辑):大众传播中的肖像权利研究》从传播学、法学等视角,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法和历史的方法等,以利益平衡为指导,对于大众传播中肖像权利的法律保护与限制问题做了比较系统的研究。 《媒介与社会书系(第2辑):大众传播中的肖像权利研究》指出,在大众传播的环境下,肖像所承载的利益呈现多元化,利益之间存在矛盾与冲突;并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肖像的法律制度,展示法律保护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媒介与社会书系(第2辑):大众传播中的肖像权利研究》对我国的肖像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分析其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他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利益平衡下肖像法律保护的建议。
《共同侵权行为解释论》在对我国民法学界关于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成立基础的主要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以解释论视角对《侵权责任法》第8~4条进行了自己的诠释,并对我国民法学界的不同解释进行了辨析。据此得出的结论是:二人以上侵权行为造成法律上不可分损害者,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造成法律上可分损害者,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研究》是“网络文化与网络社会丛书”中的一本,主要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及侵权行为概述、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等等。
德国侵权法的、最重要的发展就是交往安全义务制度,这一制度已成为德国过错侵权责任理论的主要部分。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借鉴德国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创设的。本书以德国原始资料为基础,系统、全面地研究了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包括其产生、意义及类型化、法定化的交往安全义务等。作者还着眼于中国问题,提出借鉴德国法的理论以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不作为侵权、间接侵权、特殊侵权、过错侵权的一般条款等。
《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依据,结合学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成果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借鉴国外侵权立法先进经验与前沿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分则体系,并针对各种侵权责任类型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研究。 作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是按照 总一分 结构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其中分则主要是根据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归责原则构建的。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应当属于分则的内容。作者还分别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等各类具体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的承援方式等诸方面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详尽而深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