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开法律法规单行本, 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部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修改。公司法的修改,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国家工商总局称,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充分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的优势,激励社会投资热情,鼓励创新创业,特别是对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拉动内需,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
本书用案例解读法条,突出以案释法的特点。 ,本书所编选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其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真实且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便于读者参考借鉴。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 的条文注释。第二,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 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第三,本书设置了“相关规定”栏目,将与具体条文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收录,共同构筑土公司法法律体系,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32开法律法规单行本。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全部条文内容,附修订草案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 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旨在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框架,提出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共同治理的设想。 公司治理之所以受到国内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自80年代以后,整个世界经济格局发生了改变,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变革,使构成公司成员的各利益相关者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变化,人力资本的作用得到了提升,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冲突变得愈加明显,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从世界各国来看,对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视越来越普遍。 国内有不少专家学者对公司治理这一课题进行了研究,但有些领域还没有触及,甚至还存在不少误区。比如对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意义认识不足。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作为当前中国公司进行治理的规范性
比较民商法不是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部门,通常是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民商法进行比较研究,也称比较民商法学,是比较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在比较法学历史上,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是比较法学兴起的先驱和主流。自19世纪开始,比较法学在民法、商法等领域为流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比较法学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其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但私法的比较研究仍占据主导地位,有代表性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就是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 比较民商法在全方位、多层面上开展对民商法的比较研究。其比较方法包括一般比较与部门比较,宏观比较与微观比较,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内容比较与形式比较,等等。但在诸种比较方法中,真正从方法论意义上讲的方法不外乎是两种,即“描述性比较”和“分析性比较”的方法。 “私法是众法之基,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 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 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 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 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 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 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 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 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 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 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 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明确机关、 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