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的发展以及银行机构的经营运作不同于普通行业,其经营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需要在对银行业进行反垄断立法与执法时充分考虑到这种特殊要求,因此科学的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和有效的银行业反垄断执法是维护银行业竞争环境的重要条件。构建银行业的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是保证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银行业反垄断法适用问题研究——以银行业结构规制为视角》重点探讨银行业的结构规制,因为结构规制是行为规制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对银行业中具体垄断行为规制的前提。在对银行业的结构规制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保证银行业经营的安全与稳定。伴随后危机时代各国对金融业安全与稳健发展的重视,以及加强本国金融机构竞争实力的考量,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方向无法逆转。对于我国来说,商业银行主导金融业综合经营
不良资产处置是世界各国银行及其规制机构必须面对的普遍难题。因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不力给银行、银行业及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造成的巨大危害,徘徊于各个国家的各个历史阶段。本书通过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探索如何构建系统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问题、防范银行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运行长效机制。通过总结、比较外的实践经验,本书从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实际需要出发,根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行为一般模式和法律规制基本框架,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实证研究,对现有的各项具体法律制度规范,或是揭示其中的缺陷和不足,或是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建议。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并演变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世界实体经济造成的重创。随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形势的向好,在后危机时代下国际社会已从采取短期政策措施以遏制危机蔓延转向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全面改革重塑,金融监管的边界问题受到广泛重视。 《银行监管权边界问题研究》一书以银行监管权边界为切入点,对国际社会银行监管权边界调适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比较研究,并以此次金融危机为例,分析了银行监管权边界的结构性缺陷,着重对中国银监会监管权纵横向边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提出了改进措施。 ,通过历史的实证考察,洞悉了银行监管权边界变动趋势和规律,为我国银行监管实践提供指导。 第二,本书对银行监管权纵向边界的讨论和研究,是立足于解决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的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信用卡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信用卡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信用卡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信用卡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信用卡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信用卡消费积分、信用卡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信用卡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
银行法研究银行监管机构、银行、银行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随着金融产品的变化、创新而不断更新。无论进行何种更新,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保护银行消费者权益是银行法不变的主旨,监管机构法、审慎监管法和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内容都是围绕着这个主旨设计的。但是,法律和金融市场的特点决定了银行法存在着滞后性,对金融危机或多或少只能作出被动的反应,影响了其主旨的实现。本书结合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研究了银行法从理念和具体制度安排上如何减少滞后性,从而能够在程度上能动地应对银行失败。
本书主要研究了隐性担保下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运用一个两期经济分析框架,从理论上探讨了隐性担保影响银行风险承担行为的机理;通过考察中国的现实情况,揭示出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特殊性,并对不同存款保险体系下资本监管的效果进行了对比。在此基础上,利用近年来的经验数据,对隐性担保下中国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还探讨了中国存款保险模式的现实选择,以及资本监管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建立激励相容的资本监管制度,完善现有的资本监管框架。 本书研究角度较新,提出目前中国在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时,必须注意在隐性担保与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间保持平衡的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