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旨在提倡学派之争,但并非单纯介绍与评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派之争,而是以学派之争为线索对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研究。本书既解释了现行刑法的基本立场,也阐释了作者在刑法上的基本立场,如坚持客观主义立场、主张实质解释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肯定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提倡共同犯罪之行为共同说,以及并合主义等。
本书深入探讨了与秦律令相关的三个核心问题:秦律令文本形态、秦令的内容及性质,以及法律条文中涉及的制度,并系统地分析了秦律令文本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如讹误、脱漏、衍文、倒装、留白、书手变换、内容雷同及同一简内内容不相关等现象,并对 共令 和 卒令 的性质与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秦法赏功与罚罪并重,并非仅偏重罚罪,同时解析了新发现的文书种类,如 奔书 恒署书 计椯籍 讂 等的性质与源流。秦律令中涉及马匹的多方面条文,体现了秦对马政的重视。关于秦始皇 收天下之兵 的政策,这并非禁止百姓携带兵器,而是依据其爵位高低来决定携带兵器的权限与数量。秦制在新地的推行过程充满挑战,但秦凭借军事力量、严刑峻法及文化优势,最终使秦制在新地得以确立。汉承秦制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学以史为先。本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系统阐述和解读了中国法理学发展的理论和史实,分为中国古代法理学、中国近代法理学的争斗、中国现代史上的法理学、当代中国法理学的革命四大编;共分为十一章,分别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理学对 法理 的论述、先秦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兴起、秦汉时期的法理学、两晋至隋唐时期法理学的发展、两宋至清初时期的法理学思想、近代初期法理学的发展状况、近代后期法理学的发展状况、民国前后期的法理学、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理学、1949 1978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奠基与探索以及改革开放40年来法理学的伟大成就与战略谋划等相关内容。 br 本书具有如下特点:(1)它是第一部阐述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图书,填补了中国法学在该领域的空白。(2)它记载了下述重大发现:在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和实践
《读例存疑》一书作为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的代表性律学作品,不仅萃聚薛氏一生律学著述之精华,集中国古代律学之大成,更为晚清法律改革奠定坚实的知识储备。本书以新近在北京、东京、上海三地发现的十数册《读例存疑》稿本为契机,对于以薛允升为代表的晚清律学研习活动、律学作品创作传播,以及法律学派的形成互动,进行了详细具体、丰富生动的讨论和揭示,在相当程度上更新了当今学界关于晚清法律改革前后历史的诸多陈旧见解,为我们重新审视和检讨晚清法律改革以来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创新探索。
本书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因此,我们不能像分析学派那样将法律看成一种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与社会的关系。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家族主义和阶级概念上。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和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制度和社会秩序。本书将以二章来讨论家族、婚姻,另二章来讨论社会阶级。由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也相当密切,我们将以一
本书是以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法律文献的整理与研究为基础,对秦代法律制度进行专题研究探讨的学术论集,是课题组成员集体研读,分头探讨的成果汇集。本书分五个大的篇章展开:一是关于秦代法律文献的研究综述,主要概述了自上世纪 70 年代睡虎地秦简问世以来学界对秦代法律制度研究的一些热点问题。二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秦律的专题研究,主要集中对岳麓秦简中出现的《亡律》、《繇律》、《田律》、《?布律》、《置吏律》、《尉卒律》、《行书律》等秦律内容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和探讨。三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秦令的专题研究,主要对岳麓秦简中的秦令格式进行了具体的归纳分析,并对其中的一些令名和令文进行了不同层次的探讨。四是关于岳麓秦简中的奏谳文书的专题研究,主要将岳麓秦简中的奏谳文书《为狱等状四种》和张家山汉简中的《奏谳
谁的法律,谁的秩序?19世纪的意大利真的是犯罪最猖獗的国家吗?本书将法律与秩序置于19世纪意大利国家政权与社会之间关系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研究既有的社会权力和势力如何适应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双重力量,探讨社会与政治变迁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关注国家政权与精英之间复杂而多变的权力平衡、基于顺从与庇护和经济依赖的非正式权力及影响力体系及其适应社会变革及新兴大众政治挑战的方式。
历 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皮里认为,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是我们对法律能够产生正义、对抗压迫、从混乱中创造秩序的信念。
当下的中国已身不由己地置身于全球性的风险社会,由此不得不直面与处理诸多新型的社会问题,刑法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面临如何应时而变的重大课题。与其他风险刑法理论只关注局部或特定领域不同,本书
本书从三个方面阐述了中国传统法:首先,反思了近代以来有关中国传统法研究的方法一视角,对以“西方法”的发展模式为标尺评价“中国传统法”提出了质疑。并指出牵强附会的比附及机械的比较导致了人们对中国传统法的诸多误解。其次,界定了“古代法”与“传统法”的概念。简言之,“古代法”是已经成为历史的客观存在,而“传统法”则是一个处在不断变动中的过程,这个过程将古代与近现代、历史与现实连接在一起。“传统法”是以今人的法观念阐释以往社会的法。因此,古人不以“法”命名,而却有“法”之实质意义的“礼”便被纳入“传统法”研究的范围。基于此,作者提出了中国传统法的结构是“礼”与“法”(古代法)的共同体,是礼与法的结合。 再次,以界定“古代法”与“传统法”为切入点,作者力图在对“古代法”进行客观
在现代安谧的精神病世界中,现代人不再与疯人交流。一方面,有理性的人让医生去对付疯癫,从而认可了只能透过疾病的抽象普遍性所建立的关系;另一方面,疯癫的人也只能透过同样抽象的理性与社会交流。这种理性就秩序、对肉体和道德的约束,群体的无形压力以及整齐划一的要求。共同语言根本不存在,或者说不再有共同语言了。18世纪末,疯癫被确定为一种精神疾病。这表明了一种对话的破裂,确定了早已存在的分离,并最终抛弃了疯癫与理性用以交流的一切没有固定句法、期期艾艾、支离破碎的语词。精神病学的语言是关于疯癫的理性独白。它仅仅是基于这种沉默才建立起来的。 隐藏在理性的语言背后的这种对峙是什么呢?如果我们不是遵循理性的纵向发展历程,而是试图追溯那种使欧洲文化与此同时算做欧洲文化的东西相对照的不变分界,并用
郭卫编著的《民国大理院解释例全文(第1号至第2012号)(精)》将大理院关于解释法律往来文件悉数搜入。自民国二年一月十五日统字号起、至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千零十二号止,首尾无缺,全豹可窥。 查号数中,有统字百五十一号,因事关秘密,当时未曾公布。其内容,只得暂付缺如。 本书经十余度之校对,字字无讹,以便适用者依此考订。 本书又另印检查表一册,使应用者便于翻阅,易于印证。表之内容,可分二部,一以统字号次为经,律名条文为纬;一以新旧法律为纲,解释提要为目。 全书精义,一览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