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依稀觉得是人类 创造 了法律,所以应该已经很了解它了,但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法律的深层逻辑和人类的道德直觉(公平或正义)可以用简单的数学公式来描述吗?绝大多数法律人对此不以为然,因为他们意识不到自己接受的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毁灭了这种希望。 法律古老的源头应该是个简单的算法,即 返还法则 ,它是人类制度文明的逻辑起点,也是民法和刑法的共同源头。本书讲述了从返还法则到复杂法律制度的演化史,以此呈现法律的深层逻辑,打破部门法的界限,以联结思维取代割据思维,把不同门类的法律知识点重新组合,进而实现法学内部及法学和其他学科的融会贯通。
自公元前2世纪格拉古兄弟土地改革,至前1世纪秦纳、苏拉及三巨头拉开权力斗争与内战的大幕,罗马原有的、由一系列法律维持的秩序被逐渐打破,矛盾丛生的共和国就此滑入失序。本书作者施特劳曼认为,对于这段历史,以西塞罗为代表的思想家们的解释聚焦于 法 的层面,即政治危机与高阶法失灵的关系:后者原应制约实定法、规范权力运转,却在乱局中逐渐遭到搁置与破坏,致使共和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由此出发,他对罗马高阶法展开了全景式研究,并讨论了这种法的规范性如何以有别于古希腊德治理想的进路对早期现代政治产生深刻影响。
5000 年来,对 自由平等 和 公平正义 的热切追求是全人类最共同的梦想,而那些世界各国世代流传的所罗门、包青天、安提戈涅、苏格拉底等人为追寻正义而不屈不挠、最终令公平正义取得胜利的无数个精彩法律瞬间,已成为一座座记录着人类法治前进足迹的里程碑。 跟随着本书的足迹,可以亲临其地般地走出国门看向世界,漫步到世界各地去追寻法律的故事,探索人类古今的法治精神。法学像个大迷宫,但却能指引人类的灵魂,只要用心去看去听,便会发现: 自由平等 和 公平正义 的法学理想,曾是怎样恒久地照耀着人类历史的过去,同样,亦会怎样恒久地照亮我们的将来。 本书打破了枯燥无味的教科书式的旧框,开创了一种新型的普法通识文体,以 法学游记 式的精湛故事讲解带领我们,从地中海沿岸的法律足印、到古罗马废墟、到英格兰原
在马克斯 韦伯原初构想中,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 他者 般的存在,其 普遍法律史 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教法,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直至西方近代法(尤其德国法)的、准线性的法律 合理化 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 非理性 成分,又存在 合理性 成分,而在近代西方私法(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 反资本主义 反法制型支配 的 非理性 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法律时,韦伯不得不面对和处理这些矛盾。而他的具体处理方式,则暴露了他的价值观、情感和认识论局限。在明晰这些局限后,我们可以再次拾起韦伯那些充满创造性的概念工具,并借助更丰富、公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本书论述了中国自夏商至清的历代监察法制建设,史料充实,分析精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本书在*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着重修改之处为:一、加强监察思想部分,以显示思想对于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沟通中枢制度与监察制度的内在联系,强调中枢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直接影响;三、充实了明清两朝的监察立法,作为古代*后两个王朝,监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样,均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人类历史上部法学著作。它对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律的起源,法律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 法律的仆人 ,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都有深刻的论述。尤其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早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中国帝制后期的官员具备怎样的律法知识,刑名官员的专业程度如何,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本书以现存三十余种明代《大明律》律注为主要材料,探究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一般过程,将明代官员作为一个群体,对其通晓律意的程度作出估量。这一估量成为可能,与本书对制度的强调有关。作者认为制度在激励、规范和形塑官员群体通晓律意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在制度的框架下,明代官员群体出现律法知识的差异,其中刑部官员和宪府官员成为以《大明律》律注为核心的律法知识创造、流通的主要群体。以制度为依托,明代中后期,一个相对开放的律法知识领域得以形成。书坊本律注带入了基层、民间、商业的元素,与官员所创造的流通的律法知识形成有效互动,对于明代官员律法专业性的培养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在两千多年漫漫的中国法制长河中,汉、唐是两个相当关键的时代,其之于传统中国法文化的形塑与发展,具有承先启后的深刻历史意涵。 作者深耕细犁中华法史四十余载,融冶史学、经学、律学于一体,凝萃成书。书中主要以儒家传统之礼贯通脉络,总分二部,上篇专研两汉经义折狱,下篇探究《唐律》立法原理。本书结构坚实,考案缜密,兼重实例,间援当代法学观念作诠释,有发明古今之效;而论证严谨,晰理至明,孤诣独照,勾勒出汉唐法律文化的绝代风华。
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末期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司法制度的建设上抛弃了清末、北京政府所推崇的西方式新型司法制度,开始了大众化的尝试,给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建设带来了全新的理念,开创了中国司法现代的一种新类型、司法现代化进程的一个新阶段。 陕甘宁边区所尝试的大众化司法,不仅没有现成的理论,更与源自西方的现代法治学说背道而驰,也没有可资仿效的对象,在人类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上极为独特。就是因为其 极为独特 ,因而,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对它的评价就聚讼纷纭。 本书认为,大众化司法的形成和确立,既是陕甘宁边区政府对环境压力的现实应对,又是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自觉的理论选择 从政治上讲,是为了获取民众的拥护,夺取政权;从法律上讲,是为了解决公共权力与社会、民众的脱离问题,但由于司法和政治方面的原因,导致在解
《罗马法史纲》由已故意大利罗马一大罗马法和罗马法史教授马里奥·塔拉曼卡指导主编,并由马里奥·阿梅洛蒂(Mario Amelotti)、罗伯托·波尼尼(Roberto Bonini)等十一位罗马法学专家参与编写,是当代罗马公法与罗马法史研究领域的集大成之作,代表了20世纪后期罗马法研究的研究水准。 《罗马法史纲(第二版)·下卷》详细地论述了自传说中的罗马建城(公元前8世纪)以来,直至东罗马(拜占庭)帝国晚期(公元12世纪)的罗马法以及罗马法研究的历史发展进程,其内容涉及罗马法的主要渊源类型、部门法律类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和相互影响、罗马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学发展及其代表人物、相关历史事件和人物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等主题。但本书并不仅限于法律发展历史的简单描述,而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史观,结合古罗马政治、经济、社会、
《罗马法史纲》由已故意大利罗马一大罗马法和罗马法史教授马里奥·塔拉曼卡指导主编,并由马里奥·阿梅洛蒂(Mario Amelotti)、罗伯托·波尼尼(Roberto Bonini)等十一位罗马法学专家参与编写,是当代罗马公法与罗马法史研究领域的集大成之作,代表了20世纪后期罗马法研究的研究水准。 《罗马法史纲(第二版)·上卷》详细地论述了自传说中的罗马建城(公元前8世纪)以来,直至东罗马(拜占庭)帝国晚期(公元12世纪)的罗马法以及罗马法研究的历史发展进程,其内容涉及罗马法的主要渊源类型、部门法律类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发展和相互影响、罗马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学发展及其代表人物、相关历史事件和人物对罗马法发展的影响等主题。但本书并不仅限于法律发展历史的简单描述,而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史观,结合古罗马政治、经济、社会、宗
由著名法史学者周东平教授等对中国古代法律经典《晋书 刑法志》原文的详细注释和现代汉语翻译。 《晋书 刑法志》的主要内容是,概括了从汉末到魏晋时期的法律变迁、法典编纂体例的改革、重要的法律思想,以及对一些法律问题的讨论,保存了不少原始而珍贵的法律材料,如首次记载了李悝变法的内容,又如裴觊的表、卫展的书、刘颂的上奏,尤其重要的是张斐的律注表,均对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律学、法律思想、刑法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 晋书 刑法志 译注》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注意择善而从,更注意吸收学界新研究成果以及相关出土文献资料,通过对《晋书 刑法志》进一步细致的注释和准确翻译,使读者加深了解东汉至两晋时期有关法律继受和编修的活动、关于 肉刑 废复的讨论、 法律儒家化 的深化等方面的知识,厘清该《刑法志》所涉及的法
本书大量利用出土材料,如甲骨文、金文、秦汉简牍等研究先秦两汉的法律制度,包括官制、礼制、刑罚制度等。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秦汉简牍大量出土,特别是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简牍数量庞大,这些简牍对传统的古代法律认识带来了冲击,虽然补证、解决了很多疑问,同时也推翻了一些旧有的固化认识。 本书有较多篇幅通过秦汉简牍研究当时的法律形式、监察制度等。 全书以官制、刑制、朝仪和监察制度为经纬,利用*出土资料探讨先秦两汉社会的运行机制度,从而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
吉同钧作为 陕派律学 中代表人物参与晚清的变法修律活动,对修律的工作不断地予以关注和评论,他曾发表这样的看法, 新订之律,表面仅四百余条,初阅似觉简捷,而不知一条之中,实蕴含数条或数十条,将来判决成例,仍当取现行律之一千余条,而一一分寄与各条之内,不过体裁名词稍有不同耳 。从中可以了解到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如何冲突,又如何进行调整并整合的,也可以了解传统的法律人如何面对几千年以来首次出现的法律大变局,这样可以使我们能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会有进一步的认识,对今天的法律改革也能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书收录了作者近年来关于法律文化史研究的20余篇新作,它们分别对清代法律渊源,儒学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清末民初华洋诉讼与中国近代社会,中国与西方厌讼与泛讼的文化背景,日本古代法文化的发展与儒学的影响,1898年日本民法典的编纂经过与问题,德国竞争立法的百年演变史,远东法观念的误解以及日本法律文化的特点与启示,法学近代化,中国古代法学的死亡与再生,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对民众法律意识与国家法律教育所产生的影响等我国法学界所关注的专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析、考证与阐释。同时,对中外法律史上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程树德、杨鸿烈以及丘汉平的生平与作品进行了评述。 本书的各个专题,已先后在国内各核心期刊以及台湾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大部分属于填补国内法学研究空白的原创性成果
本书主要由13篇主题文章构成,这些文章通过多幅艺术图像,讲述了由古希腊至现代的法律历史和思想。全书遵循思想历史发展的时间脉络,将对古希腊、中世纪、启蒙时代以及现代的法律历史和思想的讲述,融于感性的艺术史资源之中。各篇主题文章均通过借鉴艺术史图像学研究方法,以图像为主体,解读其中蕴含的法律历史、思想和理论,由此建立法律史的艺术观念史参照系,建立以图像为主体的法律史研究,从而获得一种新维度的法律史认知,其视角、方法和内容,是具有革新意义的。
《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是一本有关法学的历史书。 破坏与重建的轮回里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走过了一百年的历程。司法与行政应不应分立、能不能分立、如何分立成了一个始终挥之不去,却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它一次次叩击着国人的心弦,至今绵延不绝。 《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从历史学的视角观察法学问题,沿着时间坐标展开画卷,全方位呈现北洋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变迁、推行和运作。无意填补空白,却着力于史事重建,从时间、空间到结构,从规划、实施到运作,勾勒北洋基层司法的基本框架。 司法源于社会,其命运常常并非由其本身来决定,而为社会因素所左右。司法独立理念、共和观念、收回法权、政治分立、司法经费、司法人才、诉讼状况等因素在不同的社会情境下形成不同的组合模式,推动或制约司法与行政的分立。本书由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这为法律史研究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因此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相当有价值。本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跨度较广,甲骨、金文、楚简、秦汉简、晋律都有涉及,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大论题多有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