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地,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是20世纪法律哲学领域重要的一本书,哈特教授对法律哲学和法理学的理论贡献是无与伦比的。从1961年问世以来,《天下 法律的概念(第三版)》以它优美的文笔和清晰的论证,激发了无数学生去思考与法律相关的种种问题,诸如 什么是法律 以及法律、道德与正义的区别。 《天下 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是学习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不可或缺的经典,且已经被翻译成许多不同语言的版本。《天下 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根据牛津大学出版社《法律的概念》2012年第三版而译。在本书中,哈特重新检视他的法哲学基础,并针对著名学者德沃金等人的评论予以回应。这本发人深省的新版--《天下 法律的概念(第三版)》,将成为理论界争议与评论的焦点,并且深受对法理学及法哲学有兴趣的人之喜爱。
本书分析了数据化,算法日益增长的分析、预测与塑造作用,以及平台经济的重要性所导致的日常生活之规制的变化。这一新型规制 算法治理 既包括将个人助推至预定的结果,也包括通过数字架构来直接塑造行为。作者通过与法律这一主要的传统规制形式的对比,展示了算法政治的力量与普遍性。这些改变随后被证实为反映了更广泛的对人类中心主义世界观的偏离。因此,本书采取了关注人类、自然环境、技术与代码之间深层嵌入性与交互的后人类主义框架。
《天下 博观 旧制度与大革命》通过对大量史实的分析,揭示了旧制度与大革命的内在联系。法国大革命似乎要摧毁一切旧制度,然而大革命却不知不觉中从旧制度继承了大部分情感、习惯、思想,一些原以为是大革命成就的制度其实是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作者不仅对法国大革命的起因与后果提出了一种开创性的解释之外,还提出了许多引发后来史学家和政治学家思考与探索的现象与问题。事实上,这本书写的并不是关于法国大革命的一般的历史叙述史,托克维尔在全书的前言部分就清楚地讲道: 我现在发表的这部书绝非一部法国大革命史;这样的历史已有人绘声绘色地写过,我不想再写。本书是一部关于这场大革命的研究。 拙译是: 目前出版的这本书,非写法国大革命史。该历史,早有人写得很精彩,我根本不会考虑再写。本书仅研究那场大革命。
国内付梓的关于法学理论的专著和国外译著不在少数,魏德士先生的《法理学》无疑是其中的翘楚。魏德士是德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同时也是德国著名的宪法学家、法史学家、劳动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法理学》一书,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本书的文字简洁流畅、认识深刻、言辞犀利、体系严谨。翻译文字忠实原著,语言流畅,风格明快,句读之间亦见功力,表现了译者良好的语言修养与专业修养。上述种种,使得本书成为法理学著作中的经典。
作者在全国人大机关工作30多年,参与7届全国人大、30次全国人大会议、174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工作,被誉为人大工作 活字典 ,亲身经历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演进和中国法治建设的许多重大事件,均有自己的深刻认识。在工作中,作者用心记录、整理和保存了许多资料,其中一些资料是档案管理部门没有保存或者记录不全的,作者掌握的资料成为了一手材料。作者以独特视角,对这些鲜为人知的一手资料进行整理,以讲故事的形式,用简明的语言,直观、形象地叙述人大制度的历史事件、中国民主法治的重要问题、重大立法活动的轶事,以及作者与一些领导人间的交往,力求做到不说教、口语化、有细节,可读性强,令读者在轻松中阅读,在一个个深入浅出的故事中,自然而然地感受到原来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这样的。
传统中国的司法理想,可概括为 无讼 社会。对于 鼠牙雀角 的词讼案件,州县牧令往往不愿轻易受理;为了实现 耸动 官府的意图,诉讼两造就采取 将小事闹大 的修辞技巧和行动策略。明清中国的司法构造,具有明显的科层化特征;而适用于徒罪以上案件的审转程序,能体现这一特征。审转程序,兼具慎重刑名与控制官员的双重功能。无论笞杖案件抑或徒刑以上案件,鉴于 过得乡场,过得官场 以及 摆平理顺,案结事了 的政治考量,在援引裁判规范时,司法官员大多以 情法两尽 为上佳选择。
本书是作者十余年从事劳动争议相关审判工作的总结。全书分为裁判规则、深度解读、裁判要点、实务指引四个部分。裁判规则部分主要总结相关裁判观点,深度解读部分深度解释裁判观点的涵义和理由,并注意各地对比,裁判要点部分分析判决相关规定等,给其他办理同类案件的实务人事提供参考,实务指引部分主要关注审理类案时需要审查的因素和证据。这样的整理对劳动争议相关法律实务工作有着很高的参考价值,也对劳动人事相关争议的实务从业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参考读物。
本书收录了作者十八年(2005-2022)来的32篇书评、随笔和札记。这些篇什既是作者多年来关于法理学阅读和思索的个人记录和研究印记,也是中国中青年一代法理学人在法理学领域内寻求知识更新和智识突破的集体缩影。 本书名为 法理学的疆界 ,包括六个部分 I 法律/权利的边界 II 法学的密码 III 法哲学的智识 IV 方法论的求索 V 短札 片思 VI 阅读 写作 。顾名思义, 疆界 一意为 疆域 ,二意为 界限 。 疆域 本义为国家管辖领域,法理学的疆域指的就是法理学的管辖领域。这个管辖领域包括 法哲学 与 方法论 两大部分。 界限 则内含于疆域之内。法理学并非无所不包的法学剩余科学,它有自己独立的问题意识和研究范围,也形成了自己的 边界 和 密码 。本书的各个篇什虽然主题各异、论域极广,但它们的背后或多或少地隐藏着 疆界 这一暗线。这一暗线也体现在
本书以我国检察制度的前沿理论和实务热点为导向,对新时代下检察制度的创新发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研究。重点论述了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的创新与发展,检察权如何更好地适应行政权行使的需要、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功能以及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局和破解之道这几方面的内容。此外,还谈及了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之下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如何提升法律监督的价值和功能;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如何有效衔接以及法律监督专门化立法的时机和可行性等问题。
本书从三部分展现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及应用。部分从本体论的角度介绍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从制度论的角度介绍诉的基础理论对我国民诉中立案、管辖、保全等具体制度的影响。第三部分从学习方法论的角度结合 教学案例展现如何运用诉的基础理论完成案例研习,帮助法律人掌握诉的基础理论并运用其完成个案研究。
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是北京法院的法官、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本书为北京法官审判业务丛书之一,以发掘问题、形成选题、收集资料等基础工作为切入点,详细阐述了应用法学研究和论文写作的方法论,具体包括问题发掘术、选题心动术、见解创新术、资料驾驭术、结构思考术、创造卓越术等,内容丰富,方法实用,是应用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部佳作。 专家推荐语: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作者既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实践者,又是应用法学方法的思考者,殊为难得。本书文字轻松,思考深刻,角度新颖,堪称应用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一篇佳作。 曹士兵(*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法学研究的伟大事业,当追逐法治中国伟大梦想,推动建设中国特色法律实践伟大工程。时代命题、实践难题,
《天下 博观 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旨在对法律推理做出阐释,阐释和论证之清晰有力。它表示了一个简单的思想,尽管它广受抵制,但实则合理;它对于法学家、哲学家及所有对法律过程、人类的理性推理或实用逻辑感兴趣的读者都具有重要的价值。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法律案件中的论辩好或者不好?法院的判决借助于纯粹理性论辩即可得到证明,还是其证明*终取决于某些更为主观性的因素?这些问题是法理学研究的核心所在,《法律推理与法律理论》对之做了全面的和批判性的检讨。
本书对2021年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了逐条解读,从条文修改背景、立法意义、修改过程、如何理解适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解析。一是系统全面,详细分析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全部86个条文,帮助读者逐条理解和掌握本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指导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活动,统一适用标准。二是有的放矢,聚焦新规定、新制度,对修订过程中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论证和阐释,回应社会对热点问题的关切。三是言简意赅,从读者角度出发,使用规范平实的语言,对每个条文进行诠释,内容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本书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同志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同志通力组织一批有着坚实理论素养的学者和丰富审判经验的行政审判业
在刑法学领域,因果关系所要研讨的课题是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能否将该结果归责于某一行为人的行为。因果关系的确定关涉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以及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与否等重要问题。在中外刑法学界,因果关系问题历来都是一个见仁见智,新论迭出的领域。我国传统学说效仿前苏联因果关系理论,主要从哲学的角度讨论 必然的因果关系 偶然的因果关系 等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降,我国刑法学界开始借鉴德日的 条件说 原因说 相当因果关系说 来发展我国的因果关系理论。近年来,有关对德国的 客观归责理论 、日本的 危险现实化理论 的借鉴性研究正方兴未艾,但学术分歧依然存在,理论共识仍未达成。 有感于此,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和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了以 因果关系的理论与实践 为主题的高端论坛。本届论坛共收
与列文森关注的主题一致,本书亦讨论 儒家中国及其现代命运 。生于农、重视农,生于礼仪、重视秩序,生于静态、重视温情,生于阅读、重视阅读的儒家当中,蕴含着中国的密码。进入近代,儒家与中国发生巨变。随着一轮轮的由旧入新,当儒家进入博物馆时,对儒家的观念进行现代解读,是我们重塑观念的新起点。
本书是同名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研究成果。 本课题研究正是针对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与庭审改革中的突出问题和新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书总体上以争议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为研究对象, 设二十章, 研究了刑事证据调查规则的二十个专题。 这些专题从逻辑构造上可以划分为若干部分: 部分,关于调查准备和庭审证据调查安排(证据调查的逻辑)。第二部分, 是如何对各类证据进行庭审调查。 这是庭审证据调查的主体,涉及本书的九个专题。 第三部分,是特殊类型刑事案件的证据调查专门研究。适应法律修改以及专业化审判的要求, 本成果专题研究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未成年人、环境污染、知识产权等特殊类型刑事案件, 以及缺席审判案件的庭审证据调查问题。第四部分,是研究证据调查基本制度中的某些重要专项。包括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以
《天下 法学新经典 传统中国法理观》是作者探索传统中国法理的论集。作者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提出传统中国法理的核心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就是传统中国法的公平正义观,其内涵为道德、仁义、情理以及这三者的贯通,其实质是对世界有序性与创生性这一对立统一辩证关系的概括与表达,而其背后为贯通天、地、人、法的阴阳─道德文化原理。这是中国人固有的生命世界观和法律价值观,亦是传统中国法的法理和正当性所在。因此,传统中国法理虽然与西方不同,但同样内含人类法律对秩序与正义的追求。所以,从法源上讲,传统中国法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的法;从学术上讲,传统中国法文化尤其是儒家法文化则是诚实的学问。
这是一部创立物权二元理论的书,一部阐述物权法现代化的书,一部解释中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书,一部被互联网分享经济学誉为法理基础的书。物权二元理论以财产归属、财产利用并重为起点和终点,致力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现代化、物权客体现代化、用益物权现代化、担保物权现代化,为近代物权法的现代化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近年来,以物抵债案件大量增加,买卖型抵债等以物抵债新型交易形式不断涌现,这些新型疑难案件涌入法院,引起了大量争论。因此,对以物抵债法律问题进行宏观审视和系统研究,厘清法律关系,统一裁判思路,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书便在此背景下写作而成。内容上具有以下特点: 1.全面性。本书是*部全面系统研究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的著作,案例丰富、资料翔实,内容涵盖广泛,既分别探讨了不同阶段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的个性特点,又对以物抵债的共性问题和共通规则进行了抽取和凝练,是以物抵债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必不可少的参考用书。 2.实务性。本书坚持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紧紧围绕以物抵债司法实务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既对以物抵债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深度解剖,又对各种裁判观点和学术观点进行了归纳、鉴别、提炼和升华,对于妥
《 盈 的秘密:有效辩护的47个制胜思维》由47位律师在总结案件办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写而成,分为 多维思维 求证思维 建构性思维 谈判思维 共情思维 交叉思维 逆向思维 延伸思维 等几个部分。《 盈 的秘密:有效辩护的47个制胜思维》简要介绍了办理案件的整个过程,描述了刑事辩护中遇到的困难,分析了克服困难的办法,从具体案件的办理中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因素。
既然人类是由动物进化而来的,那么物竞天择的进化论究竟能不能适用于人类社会?如果进化论能够适用于人类社会,那么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岂不就是 科学的?如果进化论不能够适用于人类社会,那么在动物与人的边界处,在动物世界与人类社会的边界处,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的边界处,究竟又发生了什么,以至于形成了一条如此难以跨越的进化论的卢比孔河? 为什么在科学如此昌明的今天,进化论却一直无法彻底击退宗教?为什么在科学不断加持的情况下,唯物主义却一直无法彻底清除唯心主义?人类的行为真的是由自私的基因决定的吗?狂飙突进的人工智能会不会进化到超越人类?《三体》的黑暗森林法则究竟是对的还是错的?人文社会科学究竟算不算一种科学? 亲爱的朋友,如果以上这些问题曾经深深地困扰过你的内心,那么欢迎你打开《
越来越多的人类信息正遭到收集和汇聚,从互联网阅读和浏览习惯,到智能手机定位数据,从智能手环的活动和睡眠模式数据,到锁定在我们细胞内的独特基因编码.....正如脸书创始人马克 扎克伯格所说, 隐私时代已经结束 。但扎克伯格和其他宣称 隐私已死 的人是错误的。本书中,作者尼尔 理查兹指出,隐私并未死去,也不该死去,许多宣扬 隐私之死 的人其实是在寻求隐私的死亡,以便自己从中获利。本书解释了什么是隐私,提出了一个隐私定义,拆解、反驳了四个有关隐私的错误理解,并说明了为什么隐私如此重要,良好的隐私规则可以促进哪些宝贵而脆弱的基本人类价值,以及在这个很多人认为隐私已经死亡的时代,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
在信息共享的背景下,隐私不是与社会分离,而是基于信任的互动。当我们信任彼此的时候,我们会共享信息;当我们的信任遭到破坏时,例如当我们被诱使分享或我们的信息从一个地方获取并提供给我们一无所知的人或公司时,我们感到我们的隐私受到侵犯。我们使用信任来根据情境来管理我们的角色和信息流,以便参与社交生活。因此,信息隐私实际上是社会共享者之间、个人与网络中介之间、在线和离线交互的人群之间的基于信任的社交结构。因此,隐私法应集中于保护和修复披露所必需的信任关系,隐私和信任是法律和社会的双支柱。尽管 隐私即信任 并非没有争议,但它反映了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和日常社会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