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针对人类进入第三次工业革命时代后出现的算法侵权问题进行研究。整体采取总分结构:先以理论基础为起点,提出既有侵权法律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规制中出现的问题,再从责任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配套制度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予以分析和解答。本书着力于探讨人工智能算法侵权与传统侵权的区别,创新性提出系列观点,亦注重现有侵权理论在新问题中的可适用性;本书致力于人工智能时代下人类合法利益的维护,对于算法侵害人类权益的多种形式本书均有回应;本书亦注重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梁慧星教授作为中国法制建设的亲历者和见证者,多年来致力于中国民法学研究和民法建设实践,为《民法典》的出台作出了独有的贡献。本书作为《民法总则讲义》《民法物权讲义》的续篇,是梁慧星教授对侵权责任规则制定、修改及理解与适用的深入阐释和经验总结,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 本书涵括侵权责任编的全部条文,通过条文拆分、法条串联、新旧对比、以案释法等方式进行规范解读,意在帮助广大读者短时间内掌握以法律条文为对象的学习方法。 本书的特色在于:首先,以侵权责任规定内容为主,辅以总则编、合同编条文,总体阐述侵权责任编的定位和功能,缕清其法律适用关系,彰显体系性;其次,结合原民法立法草案、《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立法资料,梳理现行侵权责任规定的立法演进及规范意旨,论证规范的深层立法
本书主要讨论追究参与刑讯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作为自然人、私主体的被刑讯人员要与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的侦查人员对簿公堂,势必遭受如下质疑:不平等主体间关系如何能由民法调整?其次,就当前制度实践而言,是否有必要在现有制度外进行如此创新?现行制度具备何种缺陷,及其是否能为参与刑讯人员民事侵权责任制度所弥补?最后,创设一项新制度几乎都不可避开这一关键问题:新制度与已有制度之间是否存有冲突?其间张力如何协调?回应以上诸问,正是本书研究目的所在。
《新闻法》迟迟没有出台,《民法通则》本来就挂一漏万,不可能对新闻侵权进行详细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也将新闻媒体侵权排除在类型化之外,如此一来,关于新闻媒体侵权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区域,而这些灰色区域只能留给司法机关、新闻传媒和法学学者去逐渐摸索。目前我国关于新闻侵权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设计简单粗糙,在司法审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应地,在理论界我国缺乏对侵权行为类型化的深入研究,仅仅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来解决新闻侵权这类特殊的侵权行为,这显然是不够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新闻侵权的类型化问题开始逐渐受到法学界的关注。针对新闻媒体侵权的特殊性,《民商法论丛·新闻媒体侵权问题研究:新闻媒体侵权的判定、抗辩与救济》对新闻媒体侵权的认定、抗辩理由和救济措施进
价格上涨或者下跌的表面现象不应当作为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主要依据,而应当将证券虚假陈述的信息欺诈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基础。本书基于证券虚假陈述的实质是信息欺诈来修正从美国司法实践中引入的欺诈市场理论,完善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和抗辩事由,结合类型化分析研究,以期推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完善。
本书针对我国道路交通道路事故责任的现状,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系统探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责任形态、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损害赔偿等内容。
侵权法首要的价值是秩序,侵权法律制度首先是为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侵权法还要划定行为人行为自由的范围,体现法的自由价值;侵权法的公正价值主要体现为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效率价值体现为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法具有程序特征,证明责任规范具有实体法属性,侵权法与证明责任具有密切的联系,侵权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为同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表达方式。法的秩序价值、自由价值、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对侵权法与证明责任均适用,侵权法中证明责任价值取向具有特殊性。
该书为作者博士论文,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获得第四届佟柔民商法优秀博士论文奖毒物致害侵权与各种形式的人类活动密切相关,涉及到消费品、废物处理以及工业活动,这一点通过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诸多药害、职业环境致害以及环境污染致害等情形即可见一斑,这些活动都有可能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每种类型的活动通常都包括更多特定的具体类型。在产品销售领域,比方说药品、化学品、杀虫剂、工业材料以及所有的消费品都会导致毒物致害侵权责任。目前,在国外,药品领域所引发的毒物致害侵权诉讼包括己烯雌酚、达康盾、白喉、百日咳、破伤风混合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以及本涤汀等;在化学品领域则涉及到苯、铅、多氯联苯以及三氯乙烯等有毒化学物质。在工业活动领域,涉及多的工业材料诉讼是石棉诉讼。在过去,消费品不是诉讼的
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在我国法治建设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单独立法,是责任法的发展和创新,这样的发展和创新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现实和坚实的理论的支撑。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囿于社会发展程度、社会现实展开程度、法律传统和法治水平的制约,法理学的发展同各部门法的发展不能完全契合起来,不能充分说明和阐释部门法以及部门法内部法律规范的来源、发展、适用。作为部门法及部门法内部法律规范的相关理论的发展、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的发展更加不充分,这导致责任法在发展中对有关问题的阐释要么受制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要么就借用刑事法律规范的原理,使得侵权责任法自身的特色不能展现出来。 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需要对其对自身特有的
林文彪著的《多数人侵权类型化研究》的主要成就在于,依托侵权法理论,结合中国的法制实践,对多数人侵权类型化的全面梳理、论证与建构。认为多数人侵权体系建构应该坚持在传统侵权行为构成基础上进行创新,强调侵权行为构成与侵权责任构成之区分,明确 归责 与 量责 之分野,将责任形态从侵权行为构成中剥离。它以类型化为研究视角,通过实证分析,借鉴刑法 定罪量刑 以及量刑规范化的作法,提出摒弃行为与责任一一对应的思路,区分多数人侵权行为构成与多数人侵权责任构成;以共同故意与因果关系为分类基点,简化侵权行为分类,将研究重心后移,精细化侵权责任,法定化责任类型,规范化责任的裁量。该成果表现出作者对此项目相关领域的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有较好的掌握,为多数人侵权责任的司法适用开辟了新的思路,有较强的理论意义
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解与司法适用》的92个条文,凝结的是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和成果,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智慧。其中既有我国的经验,又有各国侵权法的借鉴,是将各国侵权法的优势与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形成独具特色的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之一,将会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成为保护我国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法律武器。
日本共同侵权行为的解释论,是在 1970年代日本经济高度发展时期此起彼伏的公害诉讼和药害诉讼中,围绕探讨如何追究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责任问题而逐渐展开的。近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伴随着尘肺诉讼的提起,国家与企业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因此,共同侵权行为法的解释论再次倍受关注。《共同侵权行为法论》采用实证分析、法解释学等分析方法,在以日本1960年代至今的有关10件公害诉讼判决、12件药害诉讼判决、27件尘肺诉讼判决,共计约50件关于 共同侵权行为 的代表类型判例为基础进行分析,提炼出了有关民法第719条的判例法理,展开主观共同说的正当性及其论证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