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民商法卷》所记录的主要是后30年在民法学发展过程中发生的重要学术事件,所选21个专题涵盖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和婚姻家庭法各领域,均为民法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立法问题。她从一个侧面揭示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学成长的过程,读者可以从中领略中国民法学从价值理念、制度原理和学术品位等多个层面的变化。
本书是有关商法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内容上不仅涵盖了市民社会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问题;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等宏观性、基础性的问题,还包括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业名称制度以及商法的实施等具体的制度研究。
本书收录作者近十年里的16篇罗马法论文,分为社会发展观篇、世界主义篇、去伪存真篇、罗马法教学篇四个单元。它们都服务于说明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互动的本旨。首先证明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关系是正的,罗马法为后者提供了积极影响,尤其在社会发展阶段论和世界主义精神方面,以及宪政主义方面。其次证明在少有的情形,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的关系是负的,是后者改造罗马法的不合理制度,形成了现代的合理制度。通过这样的正负证明,以及对论据的纵贯公私法、纵贯法律文献和文学文献的运用,力图使读者获得对罗马法及其孕育环境的全面认识。
本书讲述了:在我国,股东资格认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操作性很复杂的难题。然而,在国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股东资格认定根本不是个问题。这是为什么?或许这与我国公司立法不健全和投资者的股东意识薄弱等众多实际情况有密切关系,但这也与我国公司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研究落后有关。深入研究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理性分析股东资格问题,完善立法,正确实施公司法规范,是解决股东资格问题的正当路径。 本书努力以法学原理分析股东资格的一系列问题,对股东和股东资格的基本概念、股东资格的边界、股东资格的取得、变化和灭失等问题,努力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并形成了自己的观点。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具体内容包括《论商法中的人合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人格的影响》《从美国法看资产收购中少数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企业维持精神及其运用》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本书以汕头华侨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研究样本,分析我国 授权改革 的时代特征,跟进沪粤津闽自贸区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总结汕头华侨试验区三年多来的法治建设经验,并对 政府、良法、国际经贸新规则、华侨华人文化、华侨权益保护、多元争议解决机制 进行了实务分析及法理评析。时代是思想之母,理论是实践之源。汕头华侨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是一个新时代的新命题,需要我们持续关注与深入研究。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是一种在“商法独立性”争议下被民法学者和商法学者都广为接受的折衷观点。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事活动,商事法律纠纷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主体还是行为上都远远超过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立法思路或审判思维都还带有深深的民法思维的逻辑烙印背景下,正确认识商事活动的本质,对于商事主体施加正确的法律约束似乎还无法全面实现。因此,本书希望从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出发,通过案例和基本理论的比较、剖析来论证商事法律规范的自身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厘清我国民(商)法界对于商法自身独立性的某些片面理解和误区,还原商法的本质含义。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战略意义更为凸显。深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完善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中国法制建设事业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我们迎来了法制建设的好时期和好机遇,我们亲身经历了中国法学研究繁荣发展的历程。我们应当勇敢肩负起自己的责任和使命,顺应时代的潮流,回应人民的期待,争取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为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不断作出贡献! 在纪念改革开放30年之际,作者围绕30年来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和状况,作了一些回顾、总结和展望。现把这些文章汇编成册,主要是表达对改革开放真诚的拥护、对中国走民主法治之路的坚定信心。世事虽无尽,人心终有归,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几代中国人的孜孜追求。中国必然要沿着
本书选编了这次论坛征文的部分作品,在选择的标准上,主要把握:1.选题角度新,主要集中于我国近三年新出现的网络与现实社会中的民商法律问题。2.强调理论性,以相关民商法理论为基础,对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具体分析。3.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结合具体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提出可行的法律对策。
《民商法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江平教授1930年出生于大连,祖籍宁波。早年在燕京大学读书时期,即参加学生运动。1951年留学莫斯科大学攻读法律,1956年回国任教于北京政法学院。在之后的政治运动中,江平教授同许多直正的知识分子一样历经坎坷与磨难。80年代江平教授重返法学讲台,辛勤耕耘至今。 江平教授从教四十余载,他以深邃敏锐的思想和宽宏仁厚的人格熏陶了几代学子,影响了整个中国法学界,乃至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他是一位杰出的法学思想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 为庆贺江平教授七十华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特编辑论文汇集《民商法纵论》。
《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民商法律制度创新》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理论探讨三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编总结并评价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有关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情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编总结并研究这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贯彻实施情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的理论探讨编则针对现实生活中涉及的与广大人民群众衣、食、住、行等领域相关的突出问题和现行法律规定,运用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探讨制度完善的具体方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编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进行了一个梳理和总结,旨在提供一个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成就和不足的平台。其中,章“市场主体法
本书探讨的内容属于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之一,着重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主要国家的商法及跨国商法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照我国商法和国际贸易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有建设性意义的见解。本书对跨国的商法规范性文件按照逻辑标准进行编纂及适用分析,特别是编纂,为本书具备工具书的性能特征提供支撑。
《民商发论丛》宗旨: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卷刊载了民商法学领域的前沿研究成果共19篇,其中: 《“证券”的“其他形式”》探讨证券无纸化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包括证券账户的设立、功能、法律分析等。 《Ebay网络拍卖合同中买家的权利及义务》系统分析了Ebay网络平台下买卖合同的成立、买方权利和义务等问题。 《设立中公司阶段问题研究》将公司设立阶段分为前设立中阶段和后设立中阶段,分析比较了二者的不同特点,以及责任承担模式和清算规则的差异。 《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
本书旨在沟通中国商法实践与理论研究,使实践部门能够依此获得理论支撑,也使理论界能够依此了解实践需求并明确研究问题。它以探寻商事法律实践问题的解决方案为视角,在推动实践问题的合理解决的同时,也推动商法理论包括商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从而终推动和促进中国商法制度与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本教材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等内容。在系统阐述理论的同时结合了现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外的优秀学术成果,达到了理论性、实践性和学术性的有机结合。 本教材的课后设置具有三个特色:首先,编者设置了相应的背景知识的补充以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对本章相关内容有更深的了解;其次,编者编排了相应的简答、分析、论述等理论思考题,使学生在重温本章重点知识的同时加深对本章重点内容的理解记忆;后也是重要的一个特点,编者在编排案例分析题前设置了案例分析示范,使学生学习相应的案例分析技巧,再将其运用到其后的案例分析题中。可以说,编者中理论与实务分开的课后
本书是21世纪高等职业教育规划教材双证教材之一。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制度,系统地阐述了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会计法规。本着理论够用、突出操作、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融通的原则,突出学历证书教育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教育的双重功能。力求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简单问题容易化,容易问题趣味化。
石俊华所著的《反垄断与中国经济发展--转型期中国反垄断政策研究》在详细回顾了竞争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演化,考察了国外反垄断政策经验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法、历史的方法、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发展历程、反垄断政策的构成、反垄断政策与市场结构、产业政策的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挑战等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以期推动我国反垄断政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
商法的独立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其一,从商法本体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具有独立性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独立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商法精神的独立性、商法价值取向的独立性、商法存在基础的独立性以及商法作用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其二,从商法的规范结构和内容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表现为商法内在构成的独立性,包括商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独立性等。其三,从外部关系上来讲,商法的独立性意味着商法与其他类似法律在本质上和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和差异性,即商法与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甚至行政法的相互独立,特别是商法与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商法总则基本问题研究》阐述了债的发生、债的类型、债的效力、债的担保、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的主要问题,并就合同之债和法定之债展开了较为深入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