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南极洲的法律地位,南极环境影响评估与保护区制度,南极IUU捕捞及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规制,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主要国家南极政策与法律,我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主要观点:(1)在 南极条约区域 内,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法律与政治基础,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应积极推动ATCM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2)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ATCM决策机制为导向的南极国际治理治理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南极条约机制已从去中心化向局部组织化甚至全面组织化方向演变发展;(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夯实与强化,我国应当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适时提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动议;(4)通过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南极视察机制以及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一书运用大量国内外著作、论文、国际法院的案例以及联合国赔偿委 员会、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的官方文件等素材,从国际法视角,围绕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 定义、特征、赔偿范围,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方面承担的国际法权利与义 务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指出国家责任对处理跨界环境损害赔偿所存在的局限后,对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 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案文》中的重要概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完 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 济手段。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由李伟芳编著。
《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主要内容包括:不需俟天命:卫生法学50年、沧桑阅尽:卫生法学40年亲历记、35载唏嘘去:我的法与医学执教生涯回眸、前修如可慕:卫生法学路上的良师益友、医疗保健法律与政策:从何处来,往何处去?驻足何处?——卫生法学的体系化难题、卫生法的四个时代、虚幻的卫生法、卫生法的五个话题、卫生法与生物伦理学的发展、卫生法的前途与钱途等。
《中国海洋行政执法统计年鉴(2001—2007)》是一部记载中国海监队伍2001—2007年开展海洋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数据性年鉴。主要体现了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依法在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等领域开展的监督检查、巡航监视、行政处罚情况及其发展历程,并集中反映了历年海洋行政执法力量派出情况。
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已逐渐从国内走向国际,由区域性问题演变为严重的全球性问题,环境危机显现出**国家和全球化的性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群加深了人类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人类已意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新主题,它要求我们必须采用新观念、新规则以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国际环境法”应运而生。作为新学科的国际环境法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国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是国际法的新领域。本书通过对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内容和国际环境法具体领域以及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等知识的系统分析,呈献国际环境法学人完整而详尽的国际环境法学科体系。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把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如何按《巴黎协定》履行中国义务,如何维护中国在《巴黎协定》项下的核心利益,就成为当前国内在气候变化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着手,详细分析了《巴黎协定》的规则内容,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选择。
本书是在国际环境法本科以及研究生教学过程中完成的,一些对案例或事件的评析也是多次的课堂讨论和交流的结果,感谢外交学院选修国际环境法课程的各位同学们,是你们的真知灼见启发了思维、活跃了思想,使《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得以成形。感谢《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后附的各类参考文献、网站以及各类署名或未署名的事件报道和分析,你们的观点和看法也可能成为了《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的重要参考。 在《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编写过程中,我的研究生李娟娟、戈丽静、王建刚、杨茜雯、刘凤艳等人做了资料的收集、整理乃至几个案例的初评析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编者在本书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为矫正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工具。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责任条款和行政法之外发挥着作用。此外,本书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刑事法律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这种机制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例规定企业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在不遵守规范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 本书中各国的报告表明各国刑法的适用机制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采纳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然而另一些国家并不认可;并且各国在执行结构和惩罚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更多依赖行政执法,而另一些国家更多运用刑法手段。中国也许可以从这些不同的体制中有所收获并探寻*中国国情的模式。 如果说本书的报告中提及一个共同存在的威胁,毫无疑问,那就是在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以北极地区的环境法律遵守为例,研究分析了国际环境法中有关遵守的几个重要方面。《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源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的初疑问,通过对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的研究,分析了国际环境法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对传统国际法的变革;通过对遵守动机、遵守的法律渊源、遵守的参与主体三个方面的分析研究,从实证分析中抽象出国际环境法研究未来需要注意的趋势和特点,丰富了国际环境法对遵守这一议题的研究。
从环境问题进入国际社会关注视野的初,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就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这些差异也表现在气候变化国际法中,体现为有关其结构、性质、发展等诸多方面的争论,主要且集中体现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各个国家谁应承担义务、采取怎样的措施和方式来承担义务。关注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规则、制度及基本原则在联合国主持的一系列会议的大量决议中得到确立。虽然发展权的发展过程经历了许多变化、波折和挑战,但是国际社会对发展权规则、制度及原则的认识在不断深入,国际法律文件也逐步生效,包含了具体的内容,并产生了法律约束力,成功地实现了从“应有法”向“实在法”的转变。从20世纪70年代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社会达成了初步的共识;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被通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以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我国渤海湾漏油事故为视角》(作者高翔)所指的“海洋石油开发”主要是指在各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的石油开发活动,本书是关于研究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专著,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尽管近些年环境保护有了一定进步,但是OECD各成员国仍有一些关键的环境目标尚未实现。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环境执法所需的保障体系尚未健全。 基于此,本报告研究比较了6个OECD成员国——芬兰、法国、日本、荷兰、英国和美国以及两个非成员国——中国和俄罗斯等国政府为保障各项污染防控法规执行(尤其在工业领域)所使用的战略和工具,并就污染防控法规的守法保障项目(尤其是针对工业部门)的设计、管理及其主要元素等为政策制定者、环境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了综合性的分析。报告深入评析了上述国家的一些好的做法在不同文化背景中的作用.总结出未来国际环境守法保障领域的主要趋势。
本书对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物种锐减、土地沙化、湿地缩减、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环境与健康、工业事故跨界影响等具体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拓展了国际环境法的研究领域,并列明了相关条约链接。 本书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与国际环境司法实践相结合,使之成为一部国际环境法专业的前瞻性教材的同时,亦为实际应用国际环境法、为国家解决实际问题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准确阐释立法原意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立足法律实践问题 及时指导法律实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指导和规范生态保护与项目建设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甚至整个生态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系统总结、全面梳理、认真落实十八大以来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领域改革要求的基础上,对各项改革措施予以规范化、法治化。为了配合新条例的宣传,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农林城建资源环保法制司、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组织参加条例起草工作的同志编写了这本释义,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做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按照法律条文逐条解析,阐述条
由于工作变动和在上海筹备、操办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成立典礼暨首届学术年会的等原因,《评论》的第2卷拖至今日才得以问世,实是愧对期待着的读者和热心的投稿者。 同第1卷一样,第2卷收录了不少精彩的文章和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文献资料。鉴于环境法学的应用性较强的特点,第2卷增设了—个新的栏目“应用成果编”,专门用来发表环境法学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下面对本卷内容作一个简要介绍。 国际环境法编收录了8篇文章。 汉斯·布利克斯的“《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历史”一文,被置于本卷之首。个中原因,首推其重要的史料价值;其次在于我与作者在联合国总部的巧遇。大家知道,《斯德哥尔摩宣言》是国际环境法的历史上座光辉的里程碑。正如布利克斯先生所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的意图是给各国政府、组织和公
本书是国内本专门研究国际捕鲸机制的著作。国际捕鲸机制从“捕鲸者俱乐部”到“反捕鲸者俱乐部”的,变迁是由于国际层面主导环境理念的变化、主导国家偏好的改变及非国家行为体的推动等动力共司作用的结果。作者认为,当前国际捕鲸机制已陷入僵局,有必要对《国际捕鲸管制公约》进行改革,加强国际捕鲸机制与其他相关机制的联系,并促进非国家行为体在围际捕鲸机制中的参与,才能更为有效的实现对鲸的保护。
本书全面深入地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基本理论和制度构建,共分为五章。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法理,包括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性质和法律价值以及碳排放交易法律关系三方面内容。第二章是碳排放交易的战略目标、约束因素及基本原则,主要解决构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原则指引问题。第三章是碳排放交易的域外考察,介绍碳排放交易制度建设的域外经验与不足,探讨欧盟、美国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得与失。第四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法律实践,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前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的政策和法律实践,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制度条件,中国构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成就、不足以及应对策略。第五章是中国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结合国情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碳排放交易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建议。
现代工业的发展提高了生产的效率和原材料的开发利用,但与此同时,也对自然环境造成了污染和损害。这种污染和损害,直接导致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这种污染造成的损失常发生一国、跨国或多国境内,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跨国或多国环境污染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各国调整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有很大差异。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制定了许多调整国际环境污染案件的国际条约,对扼制和调整国际环境污染案件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作者从司法和准司法的途径展开论述。介绍了国际环境案件的诉讼主体、国际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国际环境污染案件的法律适用、国际环境污染案件的司法协助等。
本书作者力求将论证的重点集中于海洋油污损害国家索赔机制的核心环节。通过检索目前世界上已经发生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海洋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并结合我国此前涉海油污损害国家索赔的时间,认为对于我国而言,要想厘清国家作为海洋油污损害索赔主体的法律关系及其制度障碍,关键在于对国家的索赔主体资格、索赔路径与索赔范围作深入分析与合理建构。据此,本书形成了以上述三个问题为主线的逻辑脉络。为再现本书结论形成的过程并向读者展示世界各国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差异与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