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史》一书显示着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严谨精神和的创造力。它朴实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以并存的法律制度的多元性这个一般问题为中心,这种多元性体现着在同一体系中相互共存的社会群体和组织原则的多元性。通过这种透视,格罗索超越了上个世纪和本世纪的法律历史编纂学,向前跨出的一步。占主导地位的历史编纂学实际没有意识到罗马的国家事务与现代国家之间的根本差别,它根据现代国家的法观念去研究罗马的政治一法律经验。相反,格罗索的著作则明显承认家父的权力(potestasdelpaterfamilias)和共同体的权力(potestasdelpopulus)均具有主权性,这种主权性分别表现在各种不同的组织原则(家父的意志,民众的立法,法学家的)中。显然,所有的人均参与到这种主权之中,而且存在数个创制法的中心,创制法的活动不是“的”,不是摆脱一切约束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