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成文法,其适用都离不开法律解释。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解释被称为条约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前,国际法适用的条约解释在实践中大致采用两种方式: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条约解释出现了另一种全新的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方法。实践中,世界贸易组织条约既遵循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又遵循“先例”对条约的涵义“剖析明白”。专家组、上诉机构已经裁定的案件,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条约解释需要遵循的“先例”。随着这个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案件的增多,“先例”在条约解释上起到的作用,将越来越超过条约解释的理论和原则。这一特征,使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的条约适用,成为国际条约适用的一个新生事物,也迫使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的研究和应用者,必须考虑采用这种全新的条约解释方法——“先例”解释法。本书阐释
为减少不必要的贸易壁垒,防止成员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为由对贸易进行限制,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成立时制定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并根据SPS协定成立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SPS委员会),为成员进行磋商提供了经常性场所。各成员可以在委员会会议上就其他成员正在实施的或新制修订的对自己的农产品、食品等出口有不合理影响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措施表达关注,提出质疑,敦促成员遵守协定的规定,修改或撤销与协定要求不一致的有关措施。 虽然SPS委员会在例会上不能就某一成员的具体贸易关注作出决定或提出解决方案,但以提出贸易关注的形式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其他成员不合理措施提出质疑,一方面被质疑成员必须对成员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解释;另一方面可以让其他成员了解其关注所产生的背景
本书梳理了中美在反补贴领域的45起反补贴调查和11个WTO诉讼,从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的视角,客观分析中美之间关于补贴专向性、公共机构、双重救济、外部基准等争议焦点问题,厘清中美各自的补贴政策和针对对方的反补贴措施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中国政府完善补贴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对美国反补贴措施的基本策略。
内容简介
WTO决策机制是WTO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进程的加快,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其涵盖领域不断扩大,义务水平逐步提高,成员越来越广泛。WTO决策机制也面临着诸多争议,有意见认为该机制不公平、不民主,缺乏效率和包容性。如何解决“一成员一票”的主权平等理念与成员实力不对称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如何在效率与民主之间取得平衡,使决策结果有助于实现WTO的目标,已成为一百五十多个WTO成员共同面对的挑战。 与联合国、世界银行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比,WTO在决策机制的设计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这些组织均脱胎于战后维系世界政治经济秩序的“雅尔塔体系”,反映着大国主导的制度性安排。随着近年来发展中成员参与度的不断提高,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