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将法律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即自然法的阶段、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解释的阶段以及法律论证的阶段。通过对法律发展的观察,作者认为法律有一种从确定性向客观性过渡的倾向。在文本中心主义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文本;在法律解释的阶段,法律确定于法律共同体的内部纪律和共同理念。但是,作为法律确定性支柱的法律文本和法官的创造性并不总是可靠的,在没有正确答案的案件中,通过法律论证实现法律的客观性或许是一个更为保险的选择。本书还对法学范式衍变背后的哲学变迁进行了的分析。
《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内容简介:本书收集了本人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期间有关法学教育与人文精神的部分集锦,由四个部分组成:在人大法学院新生开学典礼上的致辞、在毕业典礼上的致辞、时评随笔和接受记者采访录。它既体现作者对法学教育价值的认识和追求,也是作者对法学教育工作中积累和体会。
首先,对公众立法参与概念进行界定,对公众立法参与的一般理论进行梳理,探讨公众立法参与的价值与功能;其次,考察境外公众立法参与的具体实践,以及制度化的经验,梳理我国公众立法参与的线性历史轨迹,寻找出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论证现阶段我国规范参与行为、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的具体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健全的立法参与的运行机制和程序;第三,论证公众立法参与制度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公民立法参与作为政治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形式,在现阶段应以推进制度构建和完善为首要任务;第四,在此基础上,对公众立法参与的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的构建,提升公众立法参与质量的其他机制等进行探讨。